xx银行贷款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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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第二章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条我行实行统一管理、两级经营、比例控制、审贷分离、风险防范的贷款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2、各管辖行、直属行也要按照规定设立不少于5人的贷款审查小组。审查机构中行长(主管行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主任委员享有一票否决权。

3、签批人。签批人对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有否决权,未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签批人无权签批发放。签批人对签批发放的贷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内部控制指标

1、存贷比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行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

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执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存贷款比例指

标;各贷款业务部门严格执行总部信贷管理部核定的比例。

2、中长期贷款比例:余期一年以上的贷款余额与余期一年以上的存款余额的比例逐步压缩

到120%。

3、单户贷款比例: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

4、贷款质量指标:逾期贷款率≤8% 呆滞贷款率≤5% 呆账贷款率≤2%

5、贷款风险度:单笔贷款风险度、单户累计贷款风险度和支行综合贷款风险度应控制在

0.5以内。

6、抵(质)押贷款的抵(质)押率:

(1)国家债券:≤90%;(2)银行各币种的定期存单、债券:≤90%;

(3)AAA级企业债券:≤80%;AA级≤60%;A级≤40%;

(4)企业股票、股权(价值依每股净资产计算):≤50%;

(5)不动产:≤70%;

(6)动产:≤50%。

第三章贷款岗位的设置与职责

第十条根据审贷分离的要求,我行贷款设立以下岗位:调查岗、审查岗、签批岗、综合岗、管理岗(只在总部设立)。

第十一条调查岗的职责

1、受理企业借款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短期贷款答复期限为一个月,中长期贷款答

复期限为六个月。

10、负责贷款清收。短期贷款到期前1个星期,中长期贷款到期前1个月,向借款人发送

《贷款到期还本付息通知单》。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

2.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主要领导人情况说明;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公司批准成立的文件、合同、验资报告等;

7.公司章程;

8.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

9.与银行往来情况说明;

10.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11.近三年经营情况及或有负债情况说明;

12.组织结构及业务情况介绍;

13.特定行业的资质证书、许可证、批文等;

14.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条对借款的合法性认定

1、根据企业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资格进行认定。

2、对借款用途合法性认定。

3、抵(质)押贷款要对抵押(质)物的合法性认定。

4、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合法性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对借款的安全性认定

1、对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四相符”核对,即报表与总账、总账与明细账、明细账与重要单据及实物相符。

2、对抵押(质)物进行评估,分析其变现能力,确定抵押率。

3、办理抵押(质)物的止付、封存、登记等手续。

4、对担保人的资格及经济实力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对借款的效益性认定

1、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以往的经济效益进行调查。

2、对贷款项目的获利能力进行预测。

3、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主要参照指标有:

(l)偿债能力分析: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2)盈利水平分析:销售收益率、资产收益率、普通股利润率等。

(3)自有流动资金分析: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所有者权益+固定资金借款-长期投资-固定资

产净值-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失。(4)负债结构分析。

(5)现金流量分析。

第二十三条贷款实行信贷业务第一责任人制度。一笔贷款主办信贷员为该贷款第一责任人,另安排一名信贷员协办。每笔贷款要两名信贷员同时实地调查(即双人下户制度)。

第二十五条未经贷款审查人(或信贷部主任)审查或审查人未书面表述明确意见的,不得交审贷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八条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必须填写《借款借据》。信贷员或综合员根据审贷委员会(组)出具的《支行贷款审批意见表》,在认真审查借款合同以及借款借据等贷款资料后,填写《放款通知单》,在计算机信贷管理系统登记信息,经信贷主管复核,签批人签字后,送交营业部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三十条贷后检查方式

1、经常性参与:适用于贷款金额大、期限长、风险大的贷款。

2、关键环节参与:参与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3、变动性参与:在借款人内部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时、采用此法。

第三十一条信贷员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并按月填写《贷后检查报告》,按季填写《信贷资产质量季度分析报告》和《大额(重点)贷款贷后跟踪检查报告》。所有贷后检查报告,需经信贷部主任或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由综合员统一归档。

第三十二条信贷员在贷后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信贷部主任汇报,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贷款签批人按季主持召开贷款质量分析会,研究工作、制定措施、降低(防范)风险。

贷款实行领导人定期约见借款人制度。原则上500万元(含)以上贷款,签批人每季约见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500万元(不含)以下贷款,信贷部主任每季度约见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对重点企业或有问题的贷款可突破上述规定不定期约见。

第三十三条对违约借款人进行制裁,方法有:警告、暂停发放新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第三十四条信贷部主任负责对全部发放的贷款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六条贷款展期理由

1、由不可抗拒灾害的影响,导致贷款不能按期归还。

2、受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影响,导致贷款不能按期归还。

3、我行认为正当的理由。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对不能如期归还的贷款应在到期日之前,向我行提出展期申请,由信贷员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填写“贷款展期审批表”,经贷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后,签订“贷款展期协议”。

第三十八条贷款展期期限执行《贷款通则》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贷款展期后应加强跟踪检查工作,确保贷款如期收回。

第四十条对不良贷款的管理。

根据《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经办单位应对不良贷款进行严格管理。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十一条对违约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五章贷款质量的监管

第四十二条按照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人总行《关于贷款分类的指导原则》的要求,建立总部与支行两级贷款分类及监测与管理体系。

第四十三条总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的控制指标,以及全行发展规划,实施全行贷款质量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各支行按照总部分解下达的有关控制指标,保证提高贷款质量。

1、建立对风险贷款的监控,密切关注企业资金流向,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贷款的按时收回。

2、对已形成的不良贷款,成立由主管行长(总经理)挂帅的清收小组,制定专人负责催收或清收工作。在贷款诉讼时效内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化解出现的风险。

3、定期分析不良贷款现状、清收重点、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制定清收计划。按照总部下达的清收指标,限期压缩本行的不良贷款。

4、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呆帐贷款,积极予以申报。

第四十五条贷款质量监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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