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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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

序言

法兰西人民郑重宣告恪遵一七八九年宣言中所明定及一九四六年宪法序言中所确认与补充之人权暨国家主权原则。

依据上项原则及人民自由决择之原则,本共和国对于愿意与共和国结合之海外领地,提供基于自由、平等、博爱之共同理想及适合彼等民主发展之新政治体制。

第一条本共和国人民及海外领地人民,基于自由决择,共同接纳本宪法并创制国协。此一国协是建立在全体人民的平等与团结之上。

第一章主权

第二条法兰西为一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社会的共和国。它确保所有公民不分籍贯、种族、宗教,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共和国尊重一切信仰。

国徽为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为《马赛进行曲》。

共和国之信条为“自由、平等、博爱”。

共治国原则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政府。

第三条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经由其代议士及人民复决方式行使之。人民之任何分割部分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选举投票得依宪法规定,以间接或直接方式行之。

选举必须采用普遍、平等、秘密方式。

凡享有公民权与政治权之成年法国男女,符合法定条件者均得为选举人。

第四条政党及政治团体得参与竞选。政党及政治团体得自由组织并从事活动,但需恪遵国家主权及民主原则。

第二章共和国总统

第五条总统维护宪法之遵守。由其裁量,保证公权力之正常运作及国家之延续。

总统确保国家独立、领土完整,与国家条约及国协协议之遵守。

第六条(一九六二年修订) 总统由全民直接投票选举之,任期七年。本条款施行细则由组织法明定之。

第七条(一九六二年修订) 共和国总统须获绝对多数之有效选票始为当选。若绝对多数无法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则须于第二个星期日举行第二轮投票。仅有在第一轮投票中获票最多之两位候选人(票数虽高而自动退出之候选人不予计算)始得参加第二轮投票。

投票依政府立通告举行。

新任总统之选举应于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五日至二十日之内举行之。

总统缺位不论其原因为何,或总统因故不能视事而经政府谘请宪法委员会并经绝对多数委员确认,除宪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所规定之职权外,总统职权将由参议院议长暂时代理,若参议院议长亦不能行使职权时,则由政府代行之。

如遇总统缺位,或经宪法委员会公布确定总统不能行使职权,除经宪法委员会确认有不可抗拒之情事外,新总统之选举应于缺位开始或确定不能行使职权公告日起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举行。

在竞选登记限期前七天内,如竞选者在上述限期前三十天内曾公开宣示其竞选决定而突告死亡或不能参与竞选者,宪法委员会得决定延期选举。

在第一轮投票之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不能参与竞选者,宪法委员会宣告延期选举。

在第一轮获得最多选票之两位候选人之一在未退出竞选前死亡或因故不能参与竞选时,宪法委员会应宣告重新举办选举;参加第二轮选举之两位侯选人中之一人死亡或因故不能参与竞选者亦同。

上述情况系宪法委员会依据本宪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事或第六条所列组织法有关侯选人登记之规定办理。

宪法委员会在遵守投票应在该会宣布选举日期后三十五日内举行之规定下,得延长本条第三及第五款所规定之期限。如因适用本款修文而致选举延至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后举行,后者得继续行使职权至次任总统宣告当选为止。

总统缺位期间或总统因故不能视事经公告确定迄举办次届总统选举期间,本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及第八十九条均不适用之。

第六条(原文) 共和国总统由总统选举团选举之,任期七年,选举团由国会议员、省议会议员、海外领地议会议员以及各市议会选出之代表组成之。

上述代表分配如下:

居民人数未达1000人之市镇,以市长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1OOO至2OOO人之间者,以市长及第一助理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2OOO至25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及市议员中依序选出之市议员一人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2500至3O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两人(?)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3000至6O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两人,及市议员中依序选出之市议员三人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6OOO至9O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两人,及市议员中依序选出之市议员六人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9OOO人以上者,以市议会全体议员为代表。

此外,居民人数在30OOO人以上者,则就其超过人数,每一千人,由市议会另行指定一人为代表。

共和国海外领地各行政区域议会所选出之代表,另依组织法规定条件,参加总统选举团。

国协会各会员国参与总统选举团事宜,由共和国与国协会员国签订之。本条之施行细则,以组织法订定之。

第七条(原文) 共和国总统须在第一次投票中获得绝对多数者为当选。若无人获得,则以在第二次投票中获得相对多数者当选总统。

投票依政府之通告举行。

新任总统之选举应于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二十日至五十日内举行。

总统缺位不论其原因为何,或总统因故不能视事而经政府谘请宪法委员会并经绝对多数委员确认,除宪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所规定之职权外,总统职权由参议院议长暂时代理。

如遇总统缺位,或经宪法委员会公布确定总统不能行使职权,除经宪法委员会确认有不可抗拒之情事外,新总统之选举应于缺位开始或确定不能行使职权公告日起二十日至五十日内举行。

第八条共和国总统任命总理,并依总理提出政府总辞而免除其职务。共和国总统基于总理提议任免政府部长。

第九条共和国总统主持部长会议。

第十条共和国总统应于国会肯定通过之法案或其中部分条款予以复议,国会不得拒绝之。

第十一条共和国总统基于政府在国会开会期间所提建议、或国会两院所提联合建议而刊载于政府公报者,得将有关公权组织、国协协议之认可或国际条约之批准等任何法案,虽未抵触宪法但可影响现行制度之运作者,提交人民复决。

人民复决赞同该法案时,共和国总统于前条所规定期限(公民投票结果公布后的15天)内公布之。

第十二条共和国总统于咨询总理及国会两院议长后,得宣告解散国民议会。

全国大选应于国民议会散后二十日至四十日内举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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