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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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晋政发[2015]59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5.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发〔2015〕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日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当前,我省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
知》(国发〔2015〕17号),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我省水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
围绕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和城市黑臭水体等四类水体水质目标,优先治理水污染严重区域和保护水环境良好区域,集中力量推进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重点抓好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全面推进“控制污染物排放、节约保护水资源、保障水环境安全、推进流域生态保护”等四大任务,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山西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的水体较大幅度减少。
黄河流域整体水质由重度污染改善至中度污染,其中汾河流域中下游水质进一步改善,海河流
域在轻度污染的基础上持续改善;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城市黑臭水体污染问题基本解决;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重点流域水生态系统退化趋势得到扭转;全省水环境管理、执法、监测、预警及应急能力显著提高。
到2030年,力争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
到本世纪中叶,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省主要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60%以上,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在15%以内,确保实现国家考核我省黄河流域、海河流域的水质改善目标;11个设区市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0%;全省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极差比例控制在15%以内;2017年,太原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其余设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
到2030年,全省主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全省11个设区市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95%,全省所有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四)年度目标。
为保障水质改善总体目标实现,将全省河流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分解为年度目标,全省主要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分年度目标见表1,水质劣于Ⅴ类断面比例分年度目标见表2。
表1 全省主要河流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分年度目标
表2 全省主要河流水质劣于Ⅴ类断面比例分年度目标
(五)优先控制单元。
按照国家水污染防治“抓两头、促中间”工作思路,以控制断面对应的陆域汇水范围为基础,划分全省流域控制单元,筛选出需要优先治理改善的控制单元和需要优先保护的控制单元,作为我省水污染防治和保护的重点。
其中,将污染历史长、污染负荷重、治理难度大的控制单元作为治理改善型控制单元;将生态功能重要、现状水质良好的控制单元作为良好保护型控制单元。
全省共筛选32个治理改善型控制单元,分布在汾河、桑干河、浊漳河、涑水河、三川河、丹河、绵河、蔚汾河等8个流域,承担强化污染物综合减排和河流水质明显改善的主要任务。
共筛选27个良好保护型控制单元,分布在汾河上游、桑干河、滹沱河、沁河、浊漳河、清漳河、文峪河上游、唐河等8个流域,承担着加强水生态保护和保障水环境安全的主要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
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洗煤、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有色金属冶炼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加强违法建设小型污染工业企业的日常排查和监管,发现一家,查处一家。
(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区域水环境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状况,省、市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
自2016年起,市级方案报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备案,省级方案报工信部、环保部备案。
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专项整治重点行业。
针对焦化、化工、制药、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酒和饮料制造、制革、电镀、有色金属、煤炭采选、黑色金属采选等重点行业,开展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污染治理现状的基础调查与评估。
2016年底前制定并实施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加快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
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加快治污设施提标改造。
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推进钢铁、炼焦、化工、纺织染整、制革及毛皮加工等行业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
落实《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要求,加快推进煤矿矿井水排放达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
各市县结合辖区行业分布现状,确定提标改造企业名单。
(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
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分类指导。
以化工、制药、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为主的水污染较重的工业集聚区,根据工业企业排水情况,鼓励分类、分质收集处理;纳入城镇排水规划范围内的工业集聚区,按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相关要求,完善污水处理系统。
2016年6月底前,各级人民政府应开展辖区范围内各类工业集聚区的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和垃圾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情况摸底调查,并制定工作方案部署水污染防治设施完善工作。
2017年底前,各类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参与)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黄河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炼焦、化工、制药、有色冶炼、化纤、
纺织印染等项目水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省内其他河流要根据水环境功能要求,严格控制重污染行业和高风险项目布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
推进城市建成区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制药、化工等水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逐步推进城市产业布局优化和升级替代。
(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2016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编制并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
重点推进太原、大同、朔州、忻州、阳泉、吕梁、临汾等设区市,古交、高平、河津、霍州等县级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扩容工程。
加快建设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已批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重点镇于2017年底前建设完成,其余重点镇于2020年底前建设完成。
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以上。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留、收集。
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到2020年,设区城市雨污合流排水管道改造完成率达到40%。
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2017年,太原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设区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
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促进城市污水再生回用。
2016年底前,各设区市编制并实施城市再生水利用规划,县城及县级市于2017年底前完成。
设区市主要街道要规划再生水管线,并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
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到2020年,全省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平均达到25%以上。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2016年6月底前,各市完成污泥堆放点排查和规范改造工作,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
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可采用热干化、深度脱水、好氧堆肥、水泥窑共处置、土地利用等方式对污泥进行处理处置。
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2017年底前,全省11个设区市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处置中心。
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
新建污水处理厂可自行配套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或依托城市污泥处理处置中心。
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及设市城市建成污泥处理处置设施,11个设区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
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省环保厅牵头,省农业厅等参与)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鼓励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场区园林绿化和周边农田灌溉。
以肥料生产及沼气工程为主要途径,推进畜禽养殖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省农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2016年底前,省农业厅制定并实施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
严格控制农药使用,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
提高化肥利用效率,大力推广以配方肥应用和施肥方式转变为重点的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调整优化氮、磷、钾的施用比例。
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建高标准农田达到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的环保要求。
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超过45%;蔬菜、水果、小麦、玉米等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超过30%。
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
(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
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省农业厅负责)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美丽宜居示范村、采煤沉陷搬迁安
置区、光伏基地建设等工作,深化“以奖促治”政策,继续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提高农村水污染防治能力。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城镇周边的村庄,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重点加强汾河、桑干河、浊漳河、涑水河、三川河、丹河、绵河、蔚汾河等流域治理改善型控制单元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
到2020年,全省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3000个。
(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4.加强交通运输污染控制。
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
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
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与服务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加快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深度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和完善,开展服务区水资源循环利用改造试点。
到2020年,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全部达标排放,污水全部再生利用的服务区达到全省已运营服务区的10%。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加强船舶与码头污染控制。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非标准船舶、老旧船舶的环保设施更新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标准。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水利厅等参与)
编制实施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
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
2017年6月底前,完成船舶垃圾接收点、船舶油污水回收点设立情况的排查工作。
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建设改造任务。
提高含
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二)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2015年底前,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地表水、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
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93亿立方米以内。
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
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5%、20%。
根据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全省主要供水水源、取水口和大中型灌区等重点取用水户进行水量监测监控,2020年基本实现重点取用水户的远程实时在线监控。
(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
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
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根据排查结果,2015年底前制定关停计划,限期关闭未经批准的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
开展全省地面沉降区调查、监测工作,划定地面沉降区范围,2016年底前编制并实施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地下水超采区和地表水供水工程覆盖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加快复核地下水超采区划定结果,核定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2016年底前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实施。
(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2.优化水资源配置。
加大非常规水源利用。
研究制定合理的用水价格体系,鼓励和引导非常规水利用使用,并逐步扩大非常规水使用范围。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
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
鼓励钢铁、电力、化工、纺织印染、造纸、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牵头,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煤炭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调整水源结构。
优化全省水资源配置,将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充分利用城市再生水和矿井水,足额使用黄河水,适度开发利用地表水,限制过度开采地下水。
统筹调度本地地表水和黄河水,在工业、农业和生态用水领域尽量替代地下水。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煤炭厅等参与)
3.分类推进节水。
抓好工业节水。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指标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并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落实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
鼓励电力、钢铁、焦化、纺织、造纸、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
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
按照《山西省用水定额-工业企业用水定额标准》要求,严格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管理。
到2020年,电力、钢铁、焦化、纺织、造纸、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省水利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
加快城市(含县城)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全部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新建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既有建筑应进行节水改造。
2017年底前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
2016年6月底前,各设区市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完成摸底调查工作,制定并实施管网改造计划,到2017年,全省设区市的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质监局等参与)
从2016年起,除国家节水型城市太原市和省级节水型城市晋城市外,其余设区市全部启动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有条件的县(市)也要积极创建。
到2017年,设区市全部达到省级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2020年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促进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太原市可选择1~2个大型居住区进行示范,示范项目在2018年底前建设完成。
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推进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申报工作,太原市、山西科技创新城要争取列入国家海绵城市试点计划。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
因地制宜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