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船招商局与官督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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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招商局与“官督商办”公司
2012年08月14日
南方都市报
1872年,李鸿章在上海创办轮船招商局,经营内河及远洋航运业务。
图为上海总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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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年,李鸿章在上海创办轮船招商局,经营内河及远洋航运业务。
图为上海总办事处。
百年货殖传
李玉
中国现代实业自晚清开始蹒跚起步,在蛮荒中艰难生长。
考察晚清至民国时期的商海风华,能为我们提供观察这一时期社会的重要视角。
本报推出“百年货殖传”系列,意在用通俗的方式叙述近代以来的商业往事,呈现历史细节,借此一窥近世中国的一个侧面。
1872年11月,轮船招商局在上海创立,这是中国近代第一家现代化的航运企业,也是第一家公司制企业,轮船招商局的发起人为洋务派代表人物李鸿章等人。
创办招商局,除技术引进之外,李鸿章还有制度创新,这就是他办主推行的“官督商办”公司制。
“仿西国公司之例”
经李鸿章批准,轮船招商局的创办章程第一条赫然写道:“(中国)轮船之有商局,犹外国之有公司也”。
李鸿章明确指出:“轮船招商局本仿西国公司之意”。
另外两位著名官员刘坤一和盛宣怀也分别指出,招商局“系仿泰西各国设立公司办法”“系众商公司”。
《申报》在招商局创办的第二年发表社论称:“今日中国所设立之轮船招商局,公司也,此局为中国公司创始之举”。
还有人称李鸿章设立轮船招商之局,“虽不曰轮船公司,其实则与轮船公司无异矣”(《皇朝新政文编》卷21);轮船招商局“实系已成之公司,从前称公局者,即系公司之谓也”(《盛宣怀实业函电稿》,第122页)。
中国传统社会,虽然不乏规模巨大的产业组织,但多为官办性质的各类工场,例如清代云南铜矿业以及苏州、杭州、南京等地的织造工场。
在民间社会,虽然合伙经营源远流长,而且出现过集资较多的组织,但是传统合伙一般以“人合”为前提,合伙人必须彼此熟识,其出资与经营不相分离且负无限责任,对外具有较强的封闭性,因而生产、经营效果有限。
中国传统社会并没有孕育出公司经营机制,这也是中国经济、社会逐步落伍于西方的制度因素之一。
李鸿章等人急于仿行西方公司制度,还有一个重要动因,即抵制西方公司对于中国民间资本的大肆吸纳。
鸦片战争之后,外国洋行开始在中国通商口岸发行股票,吸收华股。
在洋商的一再劝诱和洋行丰厚利润的吸引下,通商口岸渐兴华商认购洋股之风。
据汪敬虞先生考证:“华商附股外国洋行经营航运事业,至迟在(19世纪)50年代就已开始”。
至19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华商对洋行股票的认购渐趋踊跃。
有的洋行股票因供不应求,以致市价溢出原价好几倍。
个别洋行鉴于要求认股的华商为数太多,不得不制定了限制条件。
不断高涨的华商附股洋行热潮的直接后果,就是使大量中国资本流入外国公司,成为外国公司开拓中国市场、侵攘中国利权的重要资本支柱。
这种华商资本在中西商战中“非但不能御敌”,反而“倒戈相向”的状况,逐渐引起了李鸿章等洋务派官员的忧虑,他们不得不考虑如何将华商资本从洋行中吸附过来。
创办自己的公司,就是首选办法之一。
招商局创办艰难
轮船招商局意在“招商”办公司,但最初招募商股时困难重重。
即使联络了胡雪岩、李振玉等大商人,亦无多大作用,乃至“招股年余,无人过问”(郑观应语)。
在创始经费中,李鸿章从官款中批拨的二十万串制钱发挥了重要作用,李鸿章还带头认股5万两。
1873年,李鸿章委派广东香山籍买办巨商唐廷枢、徐润分别担任招商局总办与会办,后又将另一名香山买办商人郑观应招纳入局。
从此,招商局业务日隆,附股者日多。
招商局股票最初市价仅为票面价值的四五折,随着机构的改组、业务的拓展和收益的增加,股票市价渐涨。
至1882年6月9日,招商局原价100两的股票,市场价已涨至247.5两,至同年10月12日更涨
至267两。
招商局的成功,带动了民众对于其他公司股票的认购兴趣。
当时的媒体载:“中国初不知公司之名,自招商轮船局获利以来,风气大开”;华商因见招商局股票市价逐渐飞涨,“遂各怀立地致富之心,借资购股,趋之若鹜”。
说明,轮船招商局对于中国近代早期股市的兴起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轮船招商局毕竟不是一家普通公司,其名曰“局”,就足以说明这一点。
商权与官权在企业中的对抗从未间断,且愈演愈烈。
至1904年清政府颁布《公司律》之后,招商局股东有了同官权做斗争的合法依据,开始谋求去除“官督”,实行“商办”。
但清政府邮传部从中作梗,企图保持对该局的“官督”特权。
商局股东依法力争,邮传部不得不于1911年8月批准《商办轮船招商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同意该局“实行公司商办主义”。
“官督商办”与“保商”
在轮船招商局的带动和示范之下,此后相继成立了其他企业,例如开平煤矿、云南矿务招商局、上海电报局、上海机器织布局、顺德铜矿、山东峄县煤矿、登州铅矿、湖北荆门煤矿等,这些企业也都采用“”官督商办“”的公司制。
“官督商办”性质给这些企业提供了诸多业务便利和特权,也极大地支配和制约了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官督商办”其实是由“官”、“商”两个主体和两种机制组成,最初设计之时,考虑的主要是两者各自优势的结合,即官有“权”而商有“钱”。
对此,即便后来对“官督商办”大加挞伐的郑观应,起初亦表赞成。
他指出:创办企业若全恃官力,则费巨难筹;招集商资,易收众擎易举之功。
但如果企业全归商办,则地痞土棍难免阻挠,且一般吏役又会敲诈勒索;只有实行官督商办,则各有责成,“上下相维,二弊俱去”。
“官督”的优势从根本上讲,在于可得到官方支持。
除了行政保护之外,企业还可得到官方政策与资金的扶持。
就政策而言,“官督商办”企业可获得官方特许的专项经营权。
例如轮船招商局创办之初,李鸿章奏准每年将苏、浙等省漕粮分出四五成拨归该局承运,不得短少,该局轮船还获准独享到未开放口岸装运官货的特权。
上海机器织布局创办伊始就获得了为期十年的垄断经营权。
上海电报局享有专营官商电报业务的特权。
汉阳铁厂招商承办时,由湖广总督张之洞奏明朝廷通令各省督抚,嗣后凡有官用钢铁料件一律向该厂订购。
开平煤矿由官方允准,在方圆十里之内不准别人开矿,以防竞争。
这些企业还普遍获得了官方减免税负的优待。
例如开平煤矿创办时期,土煤的一般税率约合每吨六钱七分二厘,而开平煤每吨仅缴纳税银一钱,还不足土煤的六分之一。
汉阳铁厂招商承办时,总理衙门和户部允准其产品免税五年,光绪二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届满后,朝廷又多次批准延展。
上海机器织布局创办之际,清政府批准其产品如在上海本地零星销售,则免纳税厘,“以示体恤”。
在资金方面,这些企业大都得到了官款不同程度的扶助。
例如轮船招商局“资本虽系商股集成,实赖官帑之倡率”。
该局创办之初,李鸿章一方面设法为其筹拨官款,另一方面又积极动员有关官员将各属关局之“闲款”发存该局,以求“于公有益,于众商有裨”。
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李鸿章于1877年奏准官款缓息三年。
1885年,朝廷复准招商局应还官款本息均缓,嗣后又为该局免除了利息,使该局终于在1890年全部清还了官款。
而津沪电报局、汉阳铁厂、萍乡煤矿等企业则都是先由官款创建,然后招商承办的。
汉阳铁厂等企业的官款一度远远超乎商款之上,乃至有人称该厂虽然招商承办,但实系“官本商办之局”,“徒有官督商办之名”。
清政府在各方面的扶持,对企业的业务发展产生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时人称,招商局“所以能自立者,实赖官为护持”。
该局轮船的运漕价格“较外轮约高出一倍”,官方的运价津贴,有力地支撑了该局同洋轮公司在其他业务方面的竞争,受到洋商妒忌,他们不得不承认,招商局轮船“享有特权,占有优势,其他轮船望尘莫及”。
“官督”走向“剥商”
在企业中,“官督”的实际体现就是企业的最高管理层由政府指派,企业的人事权、管理权等基本由官派高管掌控,广大商股除了领取由高管决定的股息与红利之外,很少有机会参与企业决策与监督事宜,其股东身份逐步异化为债权人。
这对那些大股东而言,当然不乐意,即使中小股东也心有不甘。
“官督”导致官场陋习侵入企业,使之成为各级官府与官员随意宰割的“肥肉”。
除了定期不定期的向朝廷“报销”之外,各企业还得承担官员的个人需索与安排。
以轮船招商局为例,“每年遇运载漕粮之际,各上司暨官亲幕友以及同僚故旧纷纷荐人,函牍盈尺,平时亦复络绎不绝”。
其它企业同样存在这种情况,时人记述:对这些企业而言,“某督抚偶荐一人,虽人浮于事,而不容有所推阻,某大僚复荐一人,虽才无可取,而不敢显为拒绝”。
除了强行安插私人,某些官员还在企业挂名领薪,名曰“干修”,企业“碍于情面,未免意存迁就”。
当时的外国人这样记述在中国企业中观察到的情况:“每部门都有一些衣服华丽而懒惰的士绅,各处偃息,或专心钻研经书。
……他们是主管官吏们的朋友,虽然对于工作一无所知……但是他们都领薪水,当监督、稽察与上司,并有相称的好听名衔”。
各级官员的亲朋戚属都是企业养活的冗员,时人称“中国各公司中,其大者或养冗人数百,小者亦不下数十”。
这些由官场输送的“寄居蟹”们不断啃食着企业,各企业均无力反抗。
凡遇达官过境,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便多方酬应,献媚取怜,有的企业甚至成了接待官员、迎来送往的公所。
官权在洋务民用企业的泛滥,使股商利权遭到侵害,企业形象大受影响,极大地挫伤了民众的投资热情。
例如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张之洞主持修筑苏沪铁路,实行官商合办。
但招集商股的通告发布许久之后,上海商界没有响应,广东商人也不愿投资。
经过深入察访,方知华商普遍认为官商颇难合作,故各怀观望之心。
同期,芦汉铁路招股创办,华商也因为其实行“官督”,所以犹豫不前。
负责筹办此事的张之洞深感不解:“商得官维持扶助乃其所愿,何至观望?”倒是盛宣怀深有体会,一语道破:“商人最怕(与)官场共事”。
“官督商办”机制越来越成为中国公司制发展的窒碍,时人批评之声不绝。
有人直截了当地说道:“中国人非不乐公司股分也,不乐其为官办也”。
还有人明确提出,中国企业“商之可以办,官之必不可以督”了。
此语不啻为中国公司制度发展道路指明了方向。
李玉,学者,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