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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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3]9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11.04
【实施日期】2003.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3]9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编办、公安厅、计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
各级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