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四维时空逻辑》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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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外部直接依存物、含“一物”与它的外部直接依存各物于自身内的大整体,无不直接就是质料,而每一物体的质料直接就是这物体的力,只不过它总被看做是潜在着的东西,而这种潜在的力,还需经与外物之质料的相互作用表现出来。相互作用的范围就是力的存在范围。2)从力的表现看,“一物”与它的外部直接和间接依存各物的力,皆表现在各物质所含质料之相互作用的过程中。

若一物既无外部各物,又无内部各物,即作为无内、外分别之物,它便是绝对静止的。

在物的世界里,一物必有外部直接和简介依存的各物,并且各物只因异质,便各有质和量的界限。因此,从量看,如果一物的运动达到这样的速度——可同时到达或突破一切外部界限(亦即无界限),那它就是绝对运动的;或者,从质看,如果一物的质变达到这样的速度——已失自身质却还未形成一种新质之物时就又向前发展了,那它就是绝对运动的。——这样的绝对运动的一物,在否定自身作为一物存在的同时,也否定了各物各自作为一物的存在。这样的一物就是无物,就是零物,根本不可言说;它同样不存在于现实世界中,也只是人的思维过程生成的一个意识性的产品。因此,不论是一物的静止,还是一物的运动,都只是相对的,不会是绝对的。

4、什么是本体空间、标准空间?为什么“空间不空”?什么是本体时间、标准时间?答:整体的物质世界(即最高层次、最大范围的宏观一物)作为物质实体,就是空间(或称本体空间)。

人们依据物质世界在每一物质层次上的物质总量,都等于各物质料之量之和的相加原理,设定一物所含质料之量为标准空间。

从纵向结构看,物质世界作为最高层次、最大范围的宏观整体,是一物质实体;因此在物质世界里,根本不存在无物质的虚空。整体的物质世界作为一物——物质实体。其一,这物因无与外物的差别,故是无任何外物规定性的不可言说之物,是无质无量、无大无小、无色无味、无有无无之物,或者说这物有即是无——无就是空;因此,对于这样一个无外物差别的一物,除了“物即是空,空即是物”的表述方式外,在逻辑上不能有任何其他表述。其二,如常所见,整体的物质世界作为一物,内部是有差别的,因有与内部各层次上的各具体物体的差别,故是相对于内部各物的可言说之物,是有物。对于这样一个有与内部各物差别的一物,至少有如下两种表述方式:一曰“这物是万物的总和”,或者“这物是万物之母”;二曰“这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无物不有,无物不是”。

“一物”与他的外部直接依存物间的矛盾运动过程,就是“一物”的本体时间。并且,只因这一运动过程属外部矛盾双方共有,所以同样也是“一物”之外部直接依存物的本体时间。

人类为标记万物运动过程,以实现各个体社会行为的协调一致,便从万物万殊的运动过程中,选取某一物体与它的外部直接依存物的(即在特定外部环境中的)运动过程作为标准,用以计量万物的运动过程。这一被用来计量和标记万物运动过程之标准的某一物体的运动过程就是标准时间(或人定时间)。

5、一物的质、质料、本质三范畴的区别何在?

答:“质”与“本质”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范畴。“质”属“一物”之“外部关系”中的范畴,“本质”属“一物”之“内部关系”中的范畴。“一物”的质是其区别于它的外部直接依存物的自身存在;“一物”的本质却是指“一物”自身内部第一层次上的矛盾——这个矛盾是它之所以如此存在的内在根据。

“一物”的质料作为区别于它的外部直接依存物的质——与它的外部直接依存物之质相异的质——是特质,作为由它的外部直接依存物确定的量——由外部直接依存物之量限定着的量——是限量。因此,“一物”的质料作为映现着它的外部直接依存物的存在是特质与限量的统一体。

“一物”的质料、质及量的区别,表现为既无无量的质,又无无质的量,质与量不能单独存在,而质料却含特质与限量双重规定。

6、如何从尺度的角度去理解量变及质变?

答:若所增之量与“一物”之量异质,则所增者不属“一物”之量,而是“一物”的外部直接依存物。若所减之量与“一物”同质,则是“一物”的同类物。

人们依旧说常以“从量变到质变”为一有价值的思想,其实,“一物”或增或减的量变不能导致“一物”的质变,能导致“一物”质变的量必是与“一物”异质的量。由于“一物”的尺度是质与量的同一,因此只要在“一物”的尺度里增加或减少了异质的量,均必使“一物”即时质变——量变即质变。

7、辩证分析方法与辩证综合方法是什么?

答:从人的物质实践过程看,以客观“一物”为一个整体,逐层分析其内部每一层次上的对立双方(每一方都或仅一物,或由多物组成)之间的矛盾结构方法,就是辩证分析法。

从人的思维过程(或表述过程)看,以“思维抽象”,即以概念的内涵,亦即以共性表象,作为一个思维整体——主观中的“一物”,逐层分析“一物”内部每一层次上的对立双方(每一对立面都或仅一个思维具体,或由多个思维具体组成)之间的矛盾结构的方法,就是辩证分析法。

与辩证分析法相对应,所谓辩证综合法,是指思维过程从辩证分析过程的终点——客观“一物”(或某一思维整体)内部某一较深层次上的各对矛盾中的各个“思维具体”——开始,对每一层次上的两对立面(或各个思维具体)实施逐层综合。

辩证综合法的要义在于,不仅要尊重或确保客观整体(或思维整体)的必然的完整性,而且要尊重或确保这一整体对自身内部各层次上的各种矛盾对立面的必然统一性。

8、人的思维方式是怎样形成的?

答:客观的自然物质逻辑与社会功利逻辑反映到人的主观中,就成为人的主观逻辑;与物质逻辑和功利逻辑相一致的实践方法(行为或不行为方法)反映到主观中,就成为人的思维方法;运用与物质逻辑、功利逻辑相一致的实践方法所进行的实践过程反映在人的主观中,就是人的思维过程。思维逻辑、思维方法在思维过程中的统一,就构成为人的思维方式。

9、为什么因“界限”而区别于外部直接依存物的“一物”必是有限之物?

答:1)既有差别,则必有界限。界限作为完成了的对物质世界各异部分之差别的认识和规定,是指有差别的各个外部直接依存着的各物质部分相互间的交界、分界,因此它所反映着的就只是外部直接依存中的各个物质部分间的差别,此外绝无任何更具体的涵义。

2)在物质世界里,差别与界限必然同时存在,不是先有差别,后有界限。这里之所以说由差别而达到界限,是就人的认识过程而言的。

3)进一步看,界限有两种存在形态:其一,在空间并存关系里,是各物之量互为界限;其二,在时间关系里,是各物异质互为界限:旧物死亡的界限也就是新物生成的界限。

若从界限看一物,每一界限都使有差别的两个一物相互区别;若从一物看界限,则一物常有多种界限,即与有差别的多个物体相互制约、相互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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