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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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

营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穗交[2012]14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3.01

【实施日期】2012.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交〔2012〕143号)

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各相关单位:

《广州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管理规定》业已通过广州市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广州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的管理,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含增城、从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的企业,除开业条件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1-2004)、广州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DBJ440100/T 51— 2010)外,在经营业务过程中,企业的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备、设施等应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从事运输爆炸、易燃、腐蚀、放射性、毒害等性质危险货物的载货机动车辆的维修。

第四条本规定中所指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或专用容器的维修。

第五条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区、县级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的管理。

第六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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