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学说内涵及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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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转嫁说


本学说是把被保险人的危险转嫁给保险人视为保险的性质。 美国的魏兰脱(A.H.Willet)说“保险是为了赔偿资本的不 确定损失而积聚资金的一种社会制度,它是依靠把多数的个人 危险转嫁给他人或团体来进行的。” 美国的克劳斯塔 (B. Krosta)给保险所下的定义是;“保险是以收受等价、 实现均摊为目的而进行危险的汇集”。日本的村上隆吉主张危 险转嫁说。他说“在积聚有危险的多数人时,不是全部经常遭 遇事故,但因其中究竟何人遭遇事故全然不知,所以多数人各 自提供小额的分担金,分给其中遭遇事故的少数人,以补偿事 故所造成的损失。在这种增况下,少数人享受了与未遭遇事故 同样的待遇,其余多数人则处于免于发生事故的状态。”

(2)保险的法学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 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 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 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 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这一概念反映: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在 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风险必须符合特定的要求。
■促进国民经济交往
4、保险与其他类似经济行为的关系
(1)保险与社会保险
(2)保险与救济 (3)保险与储蓄 (4)保险与赌博
(1)保险与社会保险
共同点 :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 ;都具有社 会经济互助性质 ;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 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 ;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 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 区别 :实施方式不同、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 同、经办主体和目的不同、权利和义务对等关 系不同、资金来源不同、赔付标准依据和保障 水平不同、参保对象不同 。
(一)职能与功能
职能:人、事物、机构应有的作用
功能: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作用
(二)保险职能的讨论
1、单一职能论;
2、双重职能论; 3、多重职能论; 4、主次职能论; 5、主派职能论。
(三)保险功能
(一)保险保障功能:财产保险的补偿 、人身 保险的给付 (二)资金融通功能 (三)社会管理功能:社会保障管理 、社会风 险管理 、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用管理
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广义损失概念,都不能合理 说明人身保险的性质。如果一定坚持以损失概 念认识保险,那么,必然的结论是人身保险不 是保险。因此,该学说否定人身保险为保险 , 它是与投资、储蓄等性质更加接近 。 代表人物:科恩(G.Cohn) 、埃斯特 (L.Elster) 、威特(Johan.De.Witt) 等

(2)损失分担说



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助合作的事实而把损失分担这一概 念视为保险的性质。 德国的华格纳(A.wagner)主张“从经济意义上说,保险是 把个别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 所受到的不利结果,让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 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该学说的独到之处是不拘泥于法律上的解释,而以经济学的知 识为基础,指出保险的性质是多数被保险人的相互关系。 不足之处是将“自保”也纳入保险
2、保险的要素
(1)以合同的形式约定风险事故或风险事件
(2)集合多数单位和个人,共同建立保险基金 (3)科学合理的计算基础 (4)经济补偿,保障经济生活安定的制度
3、保险的作用
■及时补偿灾害事故损失
■安定人民生活 ■促进防灾防损工作 ■积累建设资金 ■促进技术进步

3、二元说
二元说论者认为: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不可能
统一在一个单独的定义中,保险合同或者是损 失补偿合同,或者是以给予一定金额为目的的 合同,二者只能择一或只坚持前者而否定后者。 因此,将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分别定义 (1)否定人身保险说 (2)择一说
(1)否定人身保险说
该学说认为,尤论是狭义的损失概念,还是包
(2)择一说
择一说主张分别界定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德国学者爱伦堡认为,既不能以损失概念说明
人身保险,也不能使用诸如给付条件之类的语 言来说明保险合同。他对保险合同的认识是: 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补偿合同,就是以给付金额 为目的的合同,二者只能择其一。 日本学者青木彻二也主张择一说 。
(二)马克思的保险学说
(3)保险与储蓄


消费者不同 技术要求不同 受益期限不同 行为性质不同 消费目的不同
Biblioteka Baidu
(4)保险与赌博
目的不同
手段不同 结果不同 对标的的要求不同 风险性质不同

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三、 保险的职能与功能
(一)职能与功能
(二)保险职能的讨论 (三)保险功能。

1.马克思保险基金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
2.马克思的保险基金理论 (1)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是一切社会生产方式
所共有的基础 (2)建立保险基金的数量比例 (3)保险基金是对剩余价值的一种扣除 (4)保险基金从商品价格中得到补偿
(三)我国学者对保险学说的研究
1.台湾学者对保险学说的认识
(4)相互金融说
保险费的积累,在经济上是投保人的共同资金,保险 的性质不在于财产准备,而在于集体成员为相互通融 资金而结成多数人的联系,进而强调保险不只是准备 金融机关和辅助金融机关,而是真正的金融机关。 米谷隆三先生认为,保险是应付经济不安定的一种善 后措施。今日的经济是货币经济,所有经济活动都是 用货币的收支来表现的。因此,保险作为应付经济不 安定的善后措施,需要以调整货币的收支为目的,所 以,保险是金融机关。
2.港澳学者对保险学说的认识 3.大陆学者对保险学说的研究
二、保险的内涵
1.关于保险的概念
2.保险的要素 3.保险的作用 4、保险与其他类似经济行为的关系
1、关于保险的概念
(1)保险的经济学定义;
(2)保险的法学定义。
(1)保险的经济学定义
保险是指人们为了保障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将具有 同类风险保障需求的个体集中起来,通过合理的计算 建立风险准备金的经济补偿制度或给付安排。 这一概念反映: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保险是一种金 融行为;保险是一种分摊损害的财务安排。 经济学意义上的保险具有以下要件:必须有大量的同 类风险个体的存在;合理的计算;经济补偿或给付。

(2)保险与救济
相同点:二者都是针对损失而言,都能减轻灾
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二者均是以补偿损失为 宗旨,不论是被保险人还是被救济人,都不可 能从保险或救济中获得超过其损失的收益。 区别: 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 提供保障的资金来源不同 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 提供的保障水平不同
2、非损失说
(1)技术特征说 (2)欲望满足说 (3)财产共同准备说 (4)相互金融说

(1)技术特征说
技术说,是从保险的职能上,以技术的特殊性作为保险性质的


学说。 意大利商法学家费芳德(C.Vvante),他认为保险不能没有 保险基金,在计算这种基金时,实际支出保险金的总额和全体 被保险人交纳的净保险费的总额相等,这种保险基金要通过特 殊技术以保持保险费和保险价值的平衡。德国的克劳斯泰 (Kroota.B)和日本的近藤文二等学者,也是该学说的支持者。 提出技术说,是为了弥补过去学说只强们保险职能的缺点。这 不免有些偏颇,显然忽视了保险的目的及其经济作用,因为经 营赌博、发行彩票也需要特殊技术,从这点来说,保险和赌博、 彩票就一样了。因此,不宜将技术作为保险的特性。
一、保险学说不同流派的比较
(一)西方保险学说及其评述
(二)马克思的保险学说 (三)我国学者对保险学说的研究
(一)西方保险学说及其评说
1.损失说 2.非损失说 3.二元说

1、损失说
(1)损失赔偿说 (2)损失分担说 (3)风险转嫁说

(1)损失赔偿说
本学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 英国的马歇尔(S .Marshall)曾说过:“保险是当事 人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受的损失或发生 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 德国的马修斯(E.A.Masius)说:“保险是约定当 事人的一方,根据等价支付或商定承保某标的物发生 的危险。当该危险发生时负责赔偿对方损失的合同”。 人身保险用损失不当。
(2)欲望满足说
欲望满足说也称“满足需要说”或“偶发事件 满足说”。 以损失赔偿和满足人们经济需要的欲望来作为 保险的性质。 拉札路斯 认为:保险是以损失赔偿和满足经济 需要为其性质的 ,是当意外事故发生时,以最 少的费用满足人们对所需资金的欲望。

(3)财产共同准备说


保险作为应付意外事故的损失和支出增加的手段,是很有必要 的。意外事故在每个具体的事件上虽然是偶然,但在不特定的 多数事件中,就成为必然的情况,这正是保险存在的基础。然 而,化偶然为必然,要按照大数法则积蓄货币,即作为财产准 备才能实现,并且财产准备不是单独的,而是多数私人经济结 合的集体,向各成员收取分担金,积聚为财产共同准备,委托 保险管理和经营的组织。 日本小岛昌太郎 主张该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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