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教师守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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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教委人〔2004〕7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中小学教师守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为规范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要求,培育适应上海现代化教育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基[2000]28号)等精神,制订了《上海市中小学教师守则》(试行)。希望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根据《上海市中小学教师守则》(试行)结合本地区和本单位的特点,制订能够体现本地区、本单位教师素质和水准,并能够较全面反映出教师行为规范的实施意见,以保证《上海市中小学教师守则》的全面贯彻落实。
在试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事处,以使我委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教师守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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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市中小学教师守则》(试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中小学教师守则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8月18日印发
(共印100份)-2-
上海市中小学教师守则
(试行)
为规范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要求,培育适应上海现代化教育的
中小学教师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精神,特制订《上海市中小学教师守则》(试行)如下:
一、忠诚事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
教育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
二、依法执教。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从事工作,遵守学校
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恪守师德。热爱学生,教书育人,尽职尽责,为人师表。尊重
学生的人格,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四、严谨治教。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升专业
素养;认真执行教学计划,努力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科研水平,
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五、团结进取。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言语举止文明礼貌。热爱集体,尊重他人,相互支持,团结合作,积极进取,追求卓越。
六、探索创新。学习教育理论,关心教育改革,探索教育规律,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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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创新实践。
七、诚实守信。实事求是,言行一致,作风正派,诚信立身。
八、乐于奉献。具有事业心,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勤奋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发扬奉献精神,为教育事业辛勤耕耘。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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