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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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精神,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要求,为指导和规范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安徽省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县(市、区)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1.3 编制主体

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建立政府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参与、专项建设项目统筹、“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机制。

1.4 规划定位

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是统筹乡村空间、产业和资源的重要手段,是实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的依据。

1.5 规划任务

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结合产业发展、脱贫攻坚、特色小

镇培育、美丽乡村建设、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等,从县域层面梳理并确定乡村适宜的发展路径与建设模式,制定乡村建设项目库,实现乡村建设发展有目标、重要建设项目有安排、生态环境有管控、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有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有措施。

1.6 规划理念

绿色生态。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不破坏自然环境、不破坏自然水系、不破坏村庄肌理、不破坏传统风貌,做到生态、生产、生活空间融合,营造良好的乡村地区环境。

城乡统筹。从县域整体层面谋划乡村发展,推进乡村产业特色发展,促进城镇设施向乡村延伸,构建区域功能协调、城乡功能互补、空间布局合理与支撑体系完善的城乡系统。

多规融合。贯彻多规融合的理念和方法,将规划、发改、国土、环保、交通、农林和水利等部门的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在空间上统一起来,实现乡村规划“一张图”。

彰显特色。尊重自然,顺应自然,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体现地域特点,彰显乡村特色,传承历史文化、乡风民俗、传统建筑等,展现田园风貌,塑造乡村特色风貌。

1.7 规划期限

县域乡村建设规划重点制定近期五年行动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远期展望至2030年。

2 编制内容

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应综合考虑资源特色,研究发展需求、趋势和潜力,明确县域乡村建设发展方向和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并落实到规划具体内容。

2.1 乡村建设目标

从生态保护、产业发展、历史文化保护、农房建设、乡村道路、安全饮水、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等方面,因地制宜制定乡村建设中远期发展目标,确定乡村地区发展战略与路径,明确相应发展指标,落实乡村建设决策的近期行动计划。

2.2 乡村体系规划

乡村体系规划,在科学分析乡村人口流动趋势及空间分布的基础上,以空间资源合理配置为目标,综合运用分区、分类、分级的空间方法,协调乡村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划定经济发展片区,明确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等保护的管控分区,确定村镇规模和功能,统筹建立县域乡村空间体系实现乡村空间的治理。

2.2.1 生态空间规划——空间管治规划

基于生态环境、用地适宜性评价和资源利用特点,确定县域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细化乡村地区主体功能,分为县域乡村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提出相应的空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重点开发区域是指适宜布局乡村居民点和配套设施建设,引导乡村人口集聚的区域。限制开发区域是指应合理引导乡村人口疏解的区域,主要包括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域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需要特殊保护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引导乡村人口易地搬迁。

2.2.2 生产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

在经济发展优劣分析与资源禀赋条件评价基础上,明确县域乡村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产业选择重点,寻求县域乡村差异化的产业发展路径,划定经济发展片区,构建定位合理、特色突出的县域乡村产业体系,制定各片区的开发建设与控制引导的要求和措施,促进县域城乡产业多层次融合发展。

2.2.3 生活空间规划——村镇体系规划

根据县域内不同规模、职能和特点的村镇,科学合理地确定村镇等级体系。村镇体系一般由重点镇(特色小镇)、一般乡镇、中心村、自然村四个等级构成,形成以乡镇政府驻地为综合公共服务中心,以中心村为基本服务单元的相对均衡的乡村空间布局模式。

重点镇(特色小镇)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节点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乡镇是服务于“三农”的综合服务中心。中心村是乡村基本服务单元和农村人口定

居的重要载体,确保布点建设的中心村成为农村人口的永久居民点。自然村是乡村基层单元。

2.3 乡村用地规划

根据县域不同地区的用地适宜性条件、资源开发情况、生态环保和防灾减灾安全要求、扶贫支持政策等,研究生态、生产和生活空间内的建设用地集聚模式,合理划定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提出适合当地建设要求的农村居民点布局原则,明确宅基地规模标准,确定乡村建设用地规模和管控要求,并和土地利用规划中的约束性指标相协调。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园地、林地,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江河源头等生态敏感、脆弱地区。加强现状未利用地的梳理,研究乡村未利用地的生态恢复、保护和合理利用。

2.4 乡村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乡村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应确定乡村供水、污水和垃圾治理、道路、电力、通讯、防灾等设施的用地位置、规模和建设标准,依据生活圈配置教育、医疗、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

设施配置应以共建共享为原则,结合村庄分类,针对村庄实际需求,按照不同标准分别配置。配置标准应结合人口规模和产业特点,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镇村,应按照特殊要求进行设施配置和建设。

2.5 乡村风貌规划

依据乡土风情、生态格局、自然肌理、建筑风格等划定乡村风貌分区,制定田园风光、自然景观、建筑风格和文化保护等风貌控制要求,有针对性的提出风貌引导策略。

重点体现在延续原有乡村格局和空间尺度、挖掘和展示地域建筑特色、塑造本地化的绿化环境景观三个方面。

加强重点地区的风貌控制指引,结合地方实际提出城乡结合部、交通要道沿线、相关保护区和连片发展地区等重要节点地区的风貌控制要求。各县可根据实际提出适应当地的创新性策略和风貌指引。

2.6 村庄整治指引

针对分散型或规模较小的村庄和一般村庄,制定农房建设规划要求和村庄整治导则。

农房建设规划要求,结合危房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规定建筑层数或高度、屋顶形式、建筑色彩和建筑风格等。

村庄整治导则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建筑设计与改造,包括民居改造、公共建筑设计、厕所改造和厨房改造等;二是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给水安全、污水处理、雨水排放、杆线改造、垃圾收运和道路硬化等;三是绿化景观改善,包括村庄绿化、村庄标识、广告标语和驳岸渡口等重点空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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