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租赁业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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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业务解析

一、船舶融资租赁

(一)中国船舶租赁市场现状

改革开放30年以来融资租赁引进二十多年以来,我国尚未建立一个完整的船舶租赁市场,基本上还是最传统的船舶融资方式----银行借贷,虽然政府为鼓励船舶出口和满足市场的运力需求出台了一系列船舶融资政策与产品,但终因占有率低、准入门槛高和经历了97东南亚金融危机导致的航运冬天,作为当前市场的主要融资机构的银行对航运的谨慎态度造成船舶融资的渠道狭窄而单一。在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公司经列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的大起大落后,随着五家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获批,商务部也随之批准了若干家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一时间资产融资租赁成为新宠,都高调要进入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的租赁市场。但这一次租赁市场是持续繁荣还是昙花一现尚待商榷。其根本原因来自于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融资渠道的解决方式。

船舶融资租赁只是船舶融资的途径之一,关于船舶融资途径在后面笔者将有详细论述。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各个参与者介入船舶租赁交易程度不同,所处地位不同,但大致可以归为:船舶资产供应商;船舶资产所有人;船舶资产使用人;船舶资产需求人,这些方面的因素存在恰好组成了船舶融资租赁的基本要素。但如果建这些要素为单独为主体在当今的融资环境中都难于独自完成船舶融资,这样就为租赁公司推出船舶融资租赁产品提供了广阔的试产需求,在以往可以说中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几乎是一个空白,只有工行、进出口银行、建行、中行等少数银行推出过关于船舶融资的产品。而在航运企业之间的船舶光租租卖的方式随着经济发展而由航运企业之间在民间盛行,浙江和福建东南沿海已经有了成熟的模式,只是在船型和资金规模上受到限制。中国造船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为船舶租赁市场提供了充足的租赁资产,,另一方面则是船东企业身处高额债务而无法再次融资的困境。航运业者受利益驱动希望获取船舶增加和改善运力,而不在乎船舶资产的所有者是谁,只要运力在掌握之中。这种需求的特性恰恰符合融资租赁的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权分离的最基本原则。成为船舶融资租赁的存在基本条件。再从船舶资产供应商;船舶资产所有人;船舶资产使用人;船舶资产需求人等几个基本要素分析入手逐一分析:

1、船舶供应商:国内的供应商基本表现为船厂的形式,在这一波航运高峰期间船厂是对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船东销售船舶不太感兴趣,但航运的周期性决定船厂在航运市场低谷期内船厂必然选择这船舶融资租赁的销售功能来完成销售。并且对船厂来说面对专业化的租赁公司要比面对单个船东所承受的风险要小得多。

2、船舶资产所有人:就是传统意义上的船东,专业化经营的船东在面临资产利润率稳定的市场时,扩大利润总额的途径就是扩大资产规模,融资租赁取得船舶资产不会提高它的资产负债而且具有加速折旧的税务优惠,租赁公司也会对其专业化经营经验的认可,愿意以资产租赁的方式将船舶投资到船东,再加上船东一般都经历过船舶光租租卖这种与船舶融资租赁在操作和融资功能上有相似之处的方式,合作空间极其广泛。

3、船舶资产使用人:国内的船舶使用人表现为租船公司、船舶代理公司、船务公司、货运代理公司等形式,从其经营方式上讲它们只是以船舶资产为经营核心的航运中间业务服务提供者。但由于长期为船舶提供服务,掌握了大量的航运产业上下游资源造成其对上游----船舶资产的需求,来满足其追求更高利润。这类公司最大的瓶颈是资产规模小、没有什么实物资产可以去银行等金融机构做融资。船舶租赁的所有权与占有收益权的分离造成租赁公司考核承租人侧重于租赁物交与承租人之后是否能够如期全部收回租金,看重的是承租人用租赁资产的盈利能力,对船舶资产使用人来说正好扬长避短所以乐于接受船舶融资租赁的融资方式。

4、船舶资产需求人:是以船舶为载体完成经营活动的业者,由于业者开展经营活动位于海(水)上,船舶是其经营活动的基本载体,船舶运营的效益在整体经营效益占比较小,但其他的效益来源必须依托船舶这个载体。具体是如疏浚公司、海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公司、需海运的超大型设备制造商、港口特殊作业、海洋考察、航政/渔政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机构,它们的需求涉及船舶基本不是以航运运输为目的的特种船舶,船舶对于它们是不可或缺的辅助手段。这种船舶具有来源少、通用性差、价值高(比一般同类船舶),由于船舶的特性不为人所知获得投融资的机会较少,通用性差也造成其二手市场不发达,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意接受此类抵押物从而得不到贷款。此时租赁公司会以其对租赁资产专业化管理的特长介入,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介入此类融资的原因就是这些机构没有对特殊资产的专业化管理能力,换言之也就是银行想做而没能力作者正是租赁公司介入的契机,租赁可以以专业融资平台的角色完成租赁,满足承租人与银行的不同需求。还有一类船舶资产需求人是大宗贸易的货主,它们不以拥有船舶资产和依靠船舶资产赚取利润为目的,例如散粮贸易商、矿石贸易商、原油/燃气贸易商、钢铁企业、火电厂、炼化/化工企业。船舶只是作为主业的重要辅助条件存在。对于船舶只是由运力需求,不具有船舶管理运营能力。这样租赁公司又以其对资产的专业管理能力满足了承租人的需求。

经过以上分析,船舶融资租赁不完全是为了解决承租人的资金融资问题,而是以融资租赁的特性和基础功能为承租人提供了船舶需求的全面解决方案,融资融物致使其功能之一。只有这样租赁公司才会在金融服务上与银行、信托、保险、证券等其他方式的融资产生差异化,获得租赁自我发展的空间。

(二)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会计准则、税收和监管

1、租赁公司的主体

1)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主体资质合法与否受《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文件的管辖

2)金融租赁公司的主体资质合法与否受《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文件的管辖

2、融资租赁合同

从法律适用角度而言,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首先适用我国《合同法》;在我国《合同法》未有规定时应补充适用2000

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我国《海商法》具体条文而论,并未就船舶融资租赁进行立法规定,但我国《海商法》关于租船合同及《民用航空法》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船合同的关系层面上,可比照适用。此外,实践中尚需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金融机构的具体行为规则如《中国农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试行办法》、《中国工商银行金融租赁暂行办法》及其他国家立法等来加以补充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它是一种贸易即船舶买卖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合同,其内容为融资,形式是融物。它是将两个合同---船舶买卖合同和租船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租船人结合在一起的以出租人和租船人为主体的独立有名合同。

3、业务内容(船舶)

1)内贸船舶:业务内容在《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厅水字[2008]1号”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三个要点:

a)国内船舶融资租赁活动,是指船舶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行为。

b)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部有关规定,国内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企业经济性质属“三资企业”的,其外资比例不得高于50%。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三资企业”的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事先取得交通运输部的批准。

c)对于国内非运输船舶的融资租赁管理,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2)外贸船舶:尚无具体规定

4、融资租赁的税收(笔者非财务金融人员只在此作简单介绍)

1)“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

引言

1.本准则规范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

(1)开采或使用石油、天然气、林木、金属及其他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

(2)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协议;

(3)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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