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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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地产集团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监督指导,规范合同及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订《恒大地产集团合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各地区公司、下属公司合同及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合同审核管理

第三条合同立项资料审核

1、审核对方提供的商务资料、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及代理权限证明的合法有效性。

2、合同对方主体经审批确定后,不得变更。不得将已审批确定的合同主体变更为其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如确因实际操作困难需与其100%全资控股子公司签订合同时,对方主体须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

3、工程类合同审核时必须对定标结果及地区公司预算部或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审核的价格清单进行核对,涉及施工、设计方案审批的,应核对技术标审核部门出具的方案确认书。

4、材料、设备类合同必须对定标结果及经过监察(分)室审核的价格清单进行核对。

5、营销广告类合同必须对呈批报告(排期表)及经审核通过的价格比照报告进行核对。

第四条合同条款审核

1、各地区公司原则上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合同范本签订合同。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对范本条款作部分修改的,报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审批。施工类合同必须附集团统一印制的通用条款,通用条款不容许修改,如因实际情况需要修改,应在协议部分修改。

2、合同的重要条款必须与定标结果及招标文件一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须在合同报审时进行特别说明。

第五条合同(包括工程委托)不得拆分。

第六条严禁各地区公司及下属公司变相以合同形式为其他单位提供挂靠。

第七条严禁以会议纪要、施工备忘录、施工签证、来往函件等非合同书形式变相修改合同内容,进行赔偿、补偿、奖励及上调价格。

第八条签订合同除盖章外,还必须由签约人签名。

各地区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当地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立项部门负责人签名,下属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下属公司负责人签名。

第九条合同签字盖章前,原则上应要求对方先完成签字盖章,我方才签字盖章。

第十条地区公司合同审批有关权限:

1、工程类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金额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报集团主管招投标的副总裁审批;1亿元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

2、年度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金额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含600万元)的报集团各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审批;600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

3、其他类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金额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含600万元)的报集团各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审批;600万元以上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

领导审批。

4、工程类补充合同金额增加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6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报集团主管招投标的副总裁审批;金额增加超过200万元的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

其他类补充合同增加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报集团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审批;增加金额超过20万元的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工程类补充合同减少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金额减少超过20万元的报集团主管招投标的副总裁审批。其他类补充合同减少金额的,直接报各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一条集团总部和各下属公司合同审批权限按相应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须首先进行立项审批,原权限内审批的合同解除立项经负责人审批后,再报合同管理中心及法律事务中心提供维权取证意见;原集团权限内审批的合同解除立项,按上述程序完成审批后,再按原合同权限报集团领导审批。解除协议按原合同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地区公司负责签订的主体、园建、装修、智能化以及设计和施工捆绑类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必须在定标后45天内完成签订,其他涉及施工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必须在定标后15天内完成签订。

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无故不进场,提出修改合同或调价要求的,地区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按规定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地区公司不得擅自修改合同条款或调整价格。

第十四条合同按程序审批完毕后,由合同管理部负责编号、盖骑缝章(详见附件一:《恒大地产集团合同分类、编号导则(2011年修订)》)。

第十五条集团各地区公司、下属公司合同管理部应对下发合同文本复印件严格管理、控制。合同管理部应按照附件二要求建立合同相关台账,进行合同文本控制管理。

第十六条各地区公司、下属公司合同管理部每月2日前编辑《合同重要信息台账》报合同管理中心,每月5日前将上月签订的300万以上的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报合同管理中心备存。地区公司每月2日前将上月签订的工程类合同变更台账报合同管理中心。

第三章合同履约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如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或双方理解有分歧时,合同履行主要责任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讨,出具意见按权限报批后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按合同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合同履行主要责任部门应当收集会议纪要、往来函件、验收记录、票据等文件资料,并按相关制度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主要责任部门必须督促对方提交项目印章、文件及材料领用有效签收人的授权委托文件,发文及领用材料必须由有效签收人在资料原件上签字,归档并建立发函台帐。

第二十条如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合同履行主要责任部门应及时收集照片、施工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书面形式明确其违约事实及责任,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

第二十一条如对方拒绝签收文件,合同履行主要责任部门应及时采取特快专递或公证送达的形式送达对方,并保存邮寄回执及相关送达凭证。

第二十二条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损失超过20万元时,由产品质量监察中心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对事故原因及责任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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