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科研成果登记及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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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学院科研成果登记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院直各部门:
现将《合肥学院科研成果登记及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学院科研成果登记及奖励办法
合肥学院
2014年3月4日
合肥学院科研成果登记及奖励办法
为促进学院科研工作的发展,鼓励教师多出高质量、有影响的科研成果,同时建立科学有效的科技成果登记与激励机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成果登记
第一条登记程序
科研成果登记由系(部)、院直各部门每年统一登记汇总,并将成果原件及复印件等集中报送院科技处,由院科技处对各类科研成果进行统计、核实,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进行奖励。
第二条登记范围
以我院人员为主要完成人的科研成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本办法的登记范围:
1、各级各类政府级科研成果及科研成果奖;
2、获得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4、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及教材;
5、按期结题的四类以上(含四类)纵向科研项目和各类委托横向科研项目。
第二章成果奖励
第三条成果奖励范围及标准
对已登记科研成果中以学院人员为第一完成人,且合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学院奖励标准如下:
(一)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1、在《SCIENCE》和《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
2、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被SCI、EI、SSCI、A&HCI、MEDLINE检索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被新华文摘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会议论文被SCI、SSCI检索的,每篇奖励2000元,被EI检索的每篇奖励800元。
同一作者在同次会议发表多篇的仅奖励1篇,同一作者每年度最多奖励2篇会议检索论文。
3、在《中国科学引文索引》(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刊源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4、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扩展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刊源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元。
5、在国内外普通本科高校学报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元。
6、在其它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元。
以我院人员为第一完成人,合肥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的学术论文,按相应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
通讯作者(系论文第一作者的研究生导师)与第一作者等同对待。
(二)获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1、国家级政府奖励: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60万元(凡我院教师以合肥学院为完成单位参与获得的,排名前5,按相应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其他情况学院视情况予以奖励)。
2、省部级政府奖励: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 8万元,三等奖4万元(凡我院教师以合肥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参与获得的,排名第2,按相应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其他情况学院视情况予以奖励)。
3、地市级政府奖励: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1000元。
以上同一奖项,只就最高获奖排名进行奖励。
(三)获授权专利奖励标准
1、获职务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
2、获职务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四)著作、教材奖励标准
1、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万字一次性奖励500元。
2、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性编、译著,每万字一次性奖励200元。
3、国家规划教材每万字一次性奖励400元、省级规划教材每万字一次性奖励300元、其他教材每万字一次性奖励100元。
以上奖励的著作、教材须标注“合肥学院”,并明确个人承担撰写章节,第一主编另计总字数的10%。
教材须为本科或研究生使用,纳入规划的以正式批文为准。
(五)三类以上(含三类)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到账经费的20%给予奖励,四类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到账经费的10%给予奖励,以上奖励在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奖励50%,剩余50%奖励在项目按期结题后下发;各类委托横向科研项目,按到账经费的15%给予奖励,经费到账后奖励50%,剩余50%奖励在项目按期结题后下发。
(六)科研成果推广与应用
职务发明专利,若实现专利成果转化,每项奖励2000元至5000元;咨询、研究报告等被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用,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按不同影响力给予2000至5000元奖励。
第三章附则
第四条以上登记的学术论文必须在具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著作、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第五条成果第一作者已调离学院、辞职或未经学院批准出国出境未归者不予奖励。
第六条同一成果只就高奖励一次。
著作、教材再版不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本奖励办法未涉及事宜,提交学院审定。
第八条科研成果奖励发放到获奖个人,由获奖人自行完税。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完成的各类科研成果,各类科研项目的奖励从2014年度立项的项目开始执行,原《合肥学院科研成果登记及奖励试行办法》(院政办[2009]55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