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工程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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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工程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管理规定
(试行)
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工程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的管理工作,依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调委发[2004]5号)、《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1999年第9号令)等有关文件和规范、规程的规定,结合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混凝土结构指以混凝土为主要材料制成的结构,包括素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等。

第三条质量缺陷指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

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是指混凝土结构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或检验点,造成在大体积混凝土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在混凝土薄壁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延误工期不足一个月,经过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及工程寿命的,非事故性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

第四条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包括: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混凝土结构内部质量缺陷、混凝土结构裂缝、混凝土结构止水缺陷等。

第五条混凝土质量缺陷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有:缺陷的检查、缺陷原因分析、缺陷认定、缺陷处理程序、缺陷处理、处理后质量检测及验收、缺陷备案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现场建管机构、委托建设管理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混凝土质量控制,不断提高混凝土外观和内部质量,尽量避免产生混凝土缺陷,特别是重大缺陷的发生。

已发生的施工缺陷,在查明缺陷原因后,应吸取教训,改善施工条件、完善施工工艺,防止类似缺陷继续发生。

第七条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等单位,应妥善保管属于各自管理范围内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的检查(测)、复核、处理、验收等原始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存档。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工程中各类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的
管理。

第九条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处理,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分类
第十条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分类
根据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所处的工程部位、严重程度、对结构安全、运行及外观影响程度,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分为三类。

Ⅰ类质量缺陷为:未达到设计或合同技术要求,但对结构安全、运行无影响、仅对外观有较小影响的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

Ⅱ类质量缺陷为:未达到设计或合同技术要求,对结构安全、运行、外观有一定影响,经常规处理后,不影响结构正常使用和寿命的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

Ⅲ类质量缺陷为:对结构安全、运行、外观有影响,需进行加固、补强等特殊处理,处理后,不影响结构正常使用和寿命的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

第十一条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判别标准
1、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判别标准见表1
表1 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判别标准
别和分类。

第十二条混凝土结构内部质量缺陷检查标准
1、混凝土结构内部质量缺陷检查标准见表2。

表2 混凝土结构内部质量缺陷检查项目和标准
行专项检查(测)及专题研究,并按Ⅲ类质量缺陷处理。

第十三条混凝土结构裂缝检查判别标准
混凝土结构裂缝检查判别标准见表3
第十四条混凝土结构止水缺陷检查判别标准
除满足材料各项具体标准及施工检查标准外,止水不应渗水。

混凝土结构止水检查判别标准见表4
第三章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检查
第十五条一般要求
1、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检查包括施工单位自查,监理单位复查,并认定缺陷等级和建
设、设计单位监督检查。

2、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检查,应在混凝土结构拆模后、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前或发现异
常现象后进行。

3、施工单位应组织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质量缺陷检查(测)。

检测人员应熟悉业务,
掌握所用仪器性能,了解被检查对象工作特性,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检查(测)所用的检测、计量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
效的检定证书。

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
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5、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检查(测),施工单位应认真逐项进行,检查(测)结果应详细记录,绘制缺陷位置图,并备有影像资料。

检查(测)记录必须及时整理,编写检查(测)报告,
建立档案,存档。

检查(测)结果及时报送监理。

6、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止水缺陷、裂缝等检查(测)宜以直接测量法检测为主,
必要时,可进行破坏性检查。

小体积薄壁结构内部缺陷检查,宜以无损检测为主。

对于大体
积混凝土结构内部质量缺陷可采用超声波、扫描等无损检查(测)法,必要时,可采用钻孔取芯、压水、压气等方法进行局部破坏性检查(测)。

7、在进行破损检查(测)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检查(测)实施细则,报送监理工程
师批准后实施。

破坏性检查(测)时,必须确保被检查(测)结构及检查人员的安全。

结构质量
缺陷处理后,必须回填检查(测)孔洞,回填质量必须满足结构安全、运行及外观要求。

8、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检查(测)的方法及数量应根据相关规程、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检查项目
1、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检查(测)分为: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检查(测)、混凝土结
构内部质量缺陷检查(测)、混凝土结构裂缝检查(测)、混凝土结构止水缺陷检查(测)等。

2、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主要检查(测)项目为:建筑物外部尺寸偏差、表面平整度、表面蜂窝、麻面、气泡、孔洞、缺损、挂帘、错台、钢筋头外露、管件头外露、冷缝、施工
缝等;
3、混凝土结构内部质量缺陷主要检查(测)项目为:混凝土
结构的混凝土强度、抗渗、抗冻、密实性等性能及混凝土空洞、架空、冷缝、施工缝等。

4、混凝土结构裂缝主要检查(测)项目为:裂缝发现时间、位置、数量、裂缝长度、裂缝宽度、裂缝深度、裂缝产状、裂缝走向、裂缝发展状况、缝面渗水(包括冷缝、施工缝渗水)、钢筋锈蚀、析出物及析出物化学成分等。

5、混凝土结构止水质量主要检查(测)项目为:止水破损、止水连接、止水偏移及止水渗漏等。

第十七条发现混凝土结构外部和内部质量缺陷后,除详细检查(测)记录质量缺陷所发生部位、产状、时间、温度、水位、荷载等工作条件外,应根据缺陷检查(测)、调查结果及缺陷具
体形态,结合上述因素,分析缺陷产生原因,判断对建筑物结构安全、运行及外观影响,并对质量缺陷分析定类。

第十八条对Ⅲ类或有普遍性的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应召开专题研讨会,分析研讨缺陷原因,视需要可进行结构复核计算。

第四章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处理
第十九条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处理程序
1、Ⅰ类质量缺陷
1类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方案,报监理单位批准后,进行处理。

2、Ⅱ类质量缺陷
Ⅱ类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按本规定检查(测)、分析、判断并提出处理方案,报送监理
单位,处理前需经项目管理、监理、设计、施工四方联合检查,处理修补方案需经监理批准
后实施修补。

3、Ⅲ类质量缺陷
(1)对需按非常规办法处理的Ⅲ类缺陷,施工单位首先应自查(测),并报送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组织项目管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联合复查。

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有缺
陷结构和处理后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

(2)安全复核单位在进行结构安全性复核之前,应收集相关勘测设计和相关缺陷的有关
资料,详细分析混凝土结构缺陷产生原因,根据缺陷部位、产状、相对尺寸等,复核有缺陷
的结构安全性,预测今后运用状况,推荐加固或返修处理方案。

监理单位收到安全复核成果后,应尽快组织设计、施工、项目管理等参建单位或召开专家审查会进行审查,处理方案经
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处理要求
1、各种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一般应修补或处理。

2、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处理,除应满足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行业
质量标准。

3、在满足设计要求及建筑物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处理,应以尽量
少损伤母体为原则。

修补材料强度、耐久性、防渗性均应高于母体原材料一个级别,与母体粘结好、无毒,
确保结构整体强度和长期可靠运用,并尽可能兼顾结构外观效果。

4、未经工程使用验证的修补材料,需通过室内配合比试验及现场试验验证,经监理单
位批准后,方可使用。

对已有成功使用经验但施工单位未使用过的修补材料,需进行现场工
艺试验。

5、气泡、麻面、蜂窝、缺损等表面缺陷,原则上宜在拆模检查后及时处理。

需对原结构进行切槽、打磨处理的缺陷,原则上应在混凝土达到50%设计强度后处理,对温度反应敏感的缺陷,应在适宜的环境和季节时处理。

6、结构性裂缝,应首先消除产生裂缝原因。

对因基础变形产生的上部混凝土结构裂缝,应首先进行基础处理,然后再进行上部结构裂缝处理。

对荷载敏感的结构裂缝,应首先卸载或减少荷载后,再进行相应裂缝处理。

对仍处于活动状态的裂缝,宜用柔性材料处理。

7、对于Ⅰ类裂缝,视裂缝位置、对结构安全性及结构防水性、耐久性的影响程度等,进行相应表面处理。

处理措施可以表面涂刷、缝口凿槽嵌缝。

凿槽嵌缝材料一般为环氧砂浆或微膨胀预缩水泥砂浆或丙乳砂浆。

对于Ⅱ类裂缝,视裂缝所在部位可选用喷涂法、粘贴法、充填法和灌浆法处理。

对于Ⅲ类裂缝,可采取相应综合补强加固或特殊处理。

补强加固方法有预应力法、粘贴钢板或玻璃钢法、粘贴碳纤维布、增加断面法与充填法和灌浆法等结合。

8、对于确定需要加固或特殊处理的混凝土结构内部质量缺陷,应进行专题论证后,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9、施工中造成的止水缺陷,应在适宜环境和季节时进行处理。

为确保施工质量,渗水和漏水部位止水处理,原则上宜将水集中引出或堵漏后再做处理。

止水缺陷处理可采用嵌填法、粘贴法、锚固法、灌浆法等方法处理。

这些方法均适用于迎水面表面止水处理。

10、混凝土结构缺陷处理前后要留有声像资料。

11、缺陷处理时应确保结构和处理人员安全。

第二十一条对于Ⅲ类质量缺陷处理效果,必要时,对其结构安全性、长期运行条件,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测),或在结构内部或外部设置相应监测设备,对其应力、变形和工作状态进行跟踪监测。

一旦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复查,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应补救措施。

第五章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处理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一般要求
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处理检查和验收应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要求进行。

表面缺陷处理后可用直接检查(测)法检查。

采用灌浆处理的内部缺陷,可采用超声波等无损检查(测),必要时,可用打孔压水压气等方法检查(测)。

非常规处理的混凝土结构缺陷,按已批准的设计要求检查(测)。

检查(测)确认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提请验收。

第二十三条检查和验收标准
检查验收标准为经批准的处理方案及设计、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检查
1、外观质量缺陷处理,首先检查处理基面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采用微膨胀水泥砂浆填补的,填补完成3d后,用小锤轻击砂浆表面,声音清脆为合格,声音发哑者应凿除重补。

采用环氧砂浆或丙乳砂浆填补的,填补完成7d后,用小锤轻击砂浆表面,声音清脆为合格,声音发哑者应凿除重补。

采用环氧胶泥处理的,外观检查以不出现胶泥气泡为合格。

粘接试验现场取样的部位和数量由监理工程师确定,粘
接强度大于粘结强度指标或破坏面在母体混凝土上时认为合格,对拉拔试验的试样应进行描述和分析。

2、对于灌浆处理的内部质量缺陷,无损探伤检测时,纵波速度要求大于4000m/s。

钻孔取芯检查(测)的部位和数量由监理工程师确定,至少进行两组检查,且达到相应标准。

3、对于裂缝表面处理,表面凿槽时,应检查槽的深、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嵌缝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裂缝表面采用涂刷防渗或粘贴防渗材料时,检查材料性能、厚度、宽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对于灌浆处理的裂缝,灌浆前后应采用声波检测。

按相关标准对灌浆质量进行检测、分析和判断。

4、结构止水缺陷处理检查,除了检查止水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外,外观主要检查是否漏水。

第二十五条验收
Ⅰ类质量缺陷由监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及验收。

Ⅱ、Ⅲ类质量缺陷由监理单位组织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单位,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及验收。

第二十六条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处理后的验收工作应严格按本规定及南水北调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备案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进行工程质量缺陷备案。

第二十八条单元(工序)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处理后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管理单位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及设计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第二十九条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

第三十条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第三十一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工程项目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时,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第三十二条有关质量缺陷及处理情况应及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七章奖罚
第三十三条对在混凝土结构质量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干线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因下列原因发生混凝土结构质量Ⅱ、Ⅲ类缺陷的给予通报批评、经济惩罚、降低诚信度、清除出南水北调建筑市场等措施,严格追究责任。

1、施工单位违法分包;没有严格执行设计文件,合同,强制性条文和施工技术规范;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

2、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单元)工程不实施旁站监理;没有采用跟踪检测、平行检测和巡视检验等工作方法,玩忽职守。

3、设计单位未严格按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设计,设计质量不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和设计规范要求;未实施设计交底制度。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干线公司负责解释。

附表1
混凝土结构表面缺陷检查表
(蜂窝、麻面、空洞、气泡、缺损、错台、挂帘、露筋)
附表2
混凝土结构表面缺陷检查表
(尺寸偏差、平整度)
附表3
混凝土结构内部缺陷检查表
附表4
混凝土结构裂缝检查表
标段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建筑物主要尺寸荷载状况施工单位
附表5
混凝土结构止水缺陷检查表
附表6
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方案报审表
附表7
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缺陷验收签证表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承包人标段
附表8 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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