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办法》的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我省范围内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通过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工作任务

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工作任务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

清单进行调整。

(一)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相关部门,组织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自然资源部做好在湖南境内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成果。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省自然资源厅对省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会同自然保护地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范围内的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全部自然保护地合并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三)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域内除由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以外的大江大河大湖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会同省水利厅、水流流经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以外的水流进行确权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四)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省自然资源厅对由省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等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会同湿地、草原所在的市级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以外的湿地、草原进行确权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五)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依据自然资源部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印发实施方案。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级登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六)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发证的国有森林资源要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探索进行补充登记。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七)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管理与应用。

国土调查、各类资源专项调查成果正式验收后,登记机构应及时将已登记的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发生变化的,应当予以更新,确保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真实有效。全省统一采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各地不再单独建设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以省级“大集中”的方式建立全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

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关联。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的报送、统计分析、应用等工作,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三、时间安排

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阶段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首次登记工作,第一阶段为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至2022年),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首次登记,第二阶段为补充完善阶段(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省自然资源确权登

记的首次登记全覆盖。完成了首次登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按照《办法》及相关业务规范的要求,开展日常性的变更、更正、注销等登记工作。

(一)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至2022年)。编制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省自然资源厅依据总体工作方案的要求,分年度、分区域制定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自然资源部的工作安排对我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

点成果进行补充完善,并会同省水利厅,组织相关市县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长江干流(湖南段)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正式出台前,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