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形成科学有效地利益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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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形成科学有效地利益协调机制
当前,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利益主体增多,利益需求多样化,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增多,各种利益关系更趋复杂,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难度进一步加大,这就要求我党必须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矛盾。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统筹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最终达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因此,建立健全什么样的利益协调机制,如何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构建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当下中国学术界的研究热点和政治家的关注重点。
本文试就如何形成科学有效地利益协调机制作一些探讨。
一、机制的作用
机制带有基础性、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特点,它决定着事物的未来,对体制、制度有很大的影响力,是制度的显性表现。
充满活力的机制就产生吸引力、扩张力、辐射力、穿透力、柔和力、凝聚力,就会引导各功能要素到共同的发展目标上来,以激励、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辐射功能示范自身的形象。
有一个好的机制,制度才能发挥作用,才能显现出制度的优越性。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僵化的机制使很多制度成为摆设,宣传在报纸上,喊在口上,说在大会、小会上,却管不了人、刺激不了经济的发展,也不能提高人们的
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后,使人民被压抑的激情一下子释放了出来,而使我国的经济、社会、文化、政治事业蓬勃发展。
这一切说明,一个好的机制是发动机,推进器,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迅猛发展。
二、利益协调是社会和谐的根本
利益协调是多元化社会的客观要求。
我国目前正在经历一场巨大的社会变革或者说社会转型。
在这场变革中,原有的和现存的利益格局不断地被打破,新的利益格局、新的利益主体不断涌现,利益主体多元化正在出现。
如何认识这种现象,形成新的利益协调机制,维护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
(一)利益关系问题。
利益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
利益是一定的主体对于客体的价值的肯定,它所反映的是某种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
这种需要是人类生命活动的体现,如吃、喝、穿、戴、住、行,要读书,要欣赏,要交往。
在满足维持生命运动的基本需求后,还需要维持精神生活的要求,而且是层次越来越高,不断升级。
正是这种需要,构成了人和社会利益的关系。
社会关系是构成利益的社会基础;社会实践活动及其成果是形成利益的手段和客观基础。
据此,我们可以这样定义:利益是主体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中介,以社会实践为手段,使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的矛盾状态得到克服即:需要的满足。
人的需求是无限,而资源是有限,是稀缺的,尤其是新、奇、特产品和服务甚至是匮乏的。
但是“追求利益是人一切活动的动因,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注③)。
利益也是一个敏感的
话题,列宁曾经说:“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经就是利益”(注④)。
利益是思想的基础,利益决定思想,利益又推动生活前进。
马克思也说过:“‘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注⑤)。
人们的体力和智力是有差别的,地位上是有差距的,于是在人们之间就出现了满足需要上的不平等,因而出现利益差别,利益分配不平等。
于是乎就产生了利益纠纷和利益冲突。
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
只有从经济关系出发,才能说明利益的本质和历史作用。
人们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占有上的差别是造成利益差别的决定性因素。
利益纠纷是破坏性冲突产生的根源,但是利益冲突又推动了社会向前走。
利益决定并支配着政治权力和政治活动。
政治活动首先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权力只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
上述这些观点是我们认识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持社会相对稳定的发展是很有意义的。
(二)利益分化与冲突。
利益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关系,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构成了一定的社会利益结构,它通过各种政治经济规则作用于社会并成为社会政治生活的原动力。
我们应该肯定,用利益需要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是一个社会的活力源,利益差别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与进步的内在动力。
只有让人们获得的利益产生差别,不同利益的追求者之间才能产生竞争,社会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
同时,这也形成利益的矛盾与冲突,而这种矛盾与冲突又是推动社会发展与变革的原因之一。
利益的矛盾与冲突有两种情况:一是破坏性冲突,一是建设性冲突。
当利益差别和利益分化过了度,就会激化矛盾,导致社会阶层之间的严重对立甚至对抗,这就是是破坏性冲突。
轻的是个别人的抢劫、打劫、绑架、勒索、爆炸,严重的是群体之间的武装斗争。
利益严重分化,从本质上讲,是少数人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得社会财富,是少数人无偿占有大部分社会成员共同创造的社会财富。
这时候政府必须迅速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及时调节和解决社会的各种利益矛盾,控制贫富差距,避免严重的利益分化,从而维护社会公正。
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是个客观的社会存在,掩盖与压制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必须尽快建立公平、合理、能够激励社会各阶层成员获取正当利益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二、科学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
(一)构建利益协调机制的目的
一是保障不同社会群体的权利平等,让大多数群众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分享共同的劳动成果,获得共同的发展;二是制度化调节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三是完善政策体系,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四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
(二)构建利益协调机制的方式
利益协调机制是指在社会系统变化中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组织、制度和发挥其功能的作用方式。
一般地,人们按照其作用领域,将利益协调机制区分为:经济协调、政治协调、法律协调和道德协调四种方式。
(1)经济协调。
利益矛盾主要是经济的、物质的利益矛盾,因而经济协调机制是利益协调的基本的手段。
如何协调呢?首先建立健全与生产力发展状况相互适应的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用制度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发展。
制度和体制从宏观上规定了各方面利益分配的基本比例,使社会利益体系保持大体上合理与稳定的格局;其次,运用经济法规、政策、管理手段和方法处理和调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如运用价值规律,运用“看不见的手”等。
(2)政治协调。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政治反映了经济关系中各阶层的根本利益。
政治协调机制是利用国家的职能、政治制度以及各种政治手段进行协调。
国家职能实际就是政府职能,大约经历“弱——强——弱——次强——弱”这样的发展趋势。
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国家职能逐渐形成并不断增强。
直到工业革命和市民阶层的崛起,自由市场经济形成,政府干预经济的现象才有所减弱。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凯恩斯主义兴起,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政府又拾起了干预经济的破烂,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从长期看,大社会小政府应该是发展的总趋势。
当然,适当的政府干预还是必要的,这就是政府与国家从私权领域退出来,把公权领域中应该做好而没有做好的事情努力做好。
如兴修水利、建设道路、真正办好公办教育、社会保障、治安等,以此来调节社会利益关系。
(3)法律协调。
法律协调与政治协调极为密切。
任何国家不可能没有法律,法律作为政治的一个部分而存在。
按照传统的说法,法律实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者施政的工具。
其实,法律作为基本的行为规范不仅可以作为政治手段,而且可以超越政治的范围,
协调人们在各个领域的利益关系。
法律协调以权利和义务为特征,他通过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来协调利益关系,维持社会秩序,止纷纠争。
同时法律还通过监督社会公共事务的实施,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利益,如保证公民的人权、财产权等。
(4)道德协调。
作为人,他一言一行无时无地都与他人发生一定的利益关系。
当他的言行不触及法律规范时,法律奈何他不得,这就是法律协调的局限性。
这时候道德约束就出场了。
道德的产生其实早于法律。
在人类早期,没有尖锐的利害冲突之前,维护秩序的只有道德。
后来出现了尖锐的利益冲突之后,便产生了国家与法律。
早期的法律实际上是对传统道德习俗的直接肯定与认可。
但是道德仍然具有其独特的功能与作用。
它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广泛,二是软弱。
软指道德对利益的协调主要是通过习惯、习俗、传统、教育、舆论等来实现的。
他通过善恶、真假、美丑、诚信与虚伪、公正与偏激、正与邪等道德观念引导人们的言行,以此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具有强制性。
而广泛则是指:凡是有人群的地方都会有道德。
(三)利益协调内容
利益协调包括:利益引导,利益约束,利益调节,利益补偿等。
(1)利益引导:实际上是利用宣传说教,让人们树立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利益观念,引导人们合理处理个人与团体、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利益关系。
利益观念的形成与改变都比较滞后,尤其是在社会巨变时期,各种利益观念会经常发生碰撞。
比如在我们今天的现实中,有人习惯于平均主义,对利益的分化认识不足;有人对正当的个人利益讳莫如深,经常批判;有人重利忘义,惟利是图;有人重
小团体利益而忽视社会整体利益,等等。
除了教育引导之外,更重要的是,建立正常的合法的利益表达与沟通机制。
这是因为,随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阶层化,利益需求也日渐多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总是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如果没有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及时的信息沟通与反馈渠道,那么很容易激化矛盾。
(2)利益约束:人们获取利益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约束。
他们是利益需求和利益行为的调节器和控制器。
法律是刚性的社会规范,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方式,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
道德是引导人们合理确定利益目标,自觉调整利益需求,选择利益行为的内在约束力量。
在法律与道德建设上,我认为首先应该强化法律规范,然后再谈道德教化。
不然的话,法将不法,何谈道德?
(3)利益调节:是任何社会都有的一种利益协调机制。
我国原有的调节机制是“一大二公,三平四调”,平均主义是其内核。
随着社会主体多元化,社会阶层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地区、阶层、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迅速扩大,旧的利益调节机制基本上淘汰,但是新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如何构建新的利益调节机制?我认为,首先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调节利益中的作用,利用市场机制为不同的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减少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差距;其次,适度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一是应该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取消或放松行业、阶层、地区的进出门槛,用市场手段消除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二是取消垄断保护;三是制定和强化、刚性化税法,调节高收入,扶持帮助低收入者,深入研究二次分配的策略。
(4)利益补偿:社会的急剧变革,导致相当部分的人群利益受到
伤害,这在我国的今天绝非少数。
即便是一般社会中,也总是有少部分人群利益受损。
但是在我国由于利益格局严重失衡,受损人群众多。
对于特殊的困难的群体的基本生活之需我们需要给予保障,更重要的是需要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尽快建立利益补偿机制是当务之急。
利益补偿的主要工作包含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社会保险制度,如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等;二是社会救济制度,对全社会的老弱病残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三是社会福利制度,如公共体育活动设施、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制度。
建立和完善利益补偿机制,有利于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维护社会公平,缓解利益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
这里,还需要给讲清楚一点的是:利益补偿并非是无条件的,无限的,它应该与经济发展的水平基本保持一致,与个人的劳动贡献、交纳金额等基本协调。
否则的话,补偿过度,会产生新的不平,重蹈平均主义的覆辙。
总之,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目的。
(四)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
制度的好坏并不是表现为矛盾和冲突的多少有无,而是看他能否容纳、化解矛盾与冲突,形成利益大体均衡。
那么如何做呢?
1.建立正常的多渠道的利益表达平台。
最关键的是公正、规范、广泛参与的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
利益失衡的时候产生表达需要;利益需要表达的时候,往往意味着冲突。
如果缺乏有效的制度化的表达途径,矛盾得不到化解,矛盾的累积会产生严重的危机。
但是矛盾又不能是任意地表达,否则,多元的利益矛盾的表达将形成不可控的局面,对社会将产生更大的冲击与破坏。
既要保持社会稳定还要形成有
效的利益表达,那么二者之间必须保持平衡,这个平衡的程度实际上就是制度化的利益表达空间。
其实质就是民主制度,民主政治。
第一,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
选举既是政治诉求的表达,更是经济利益的诉求,而且是最基本的利益表达途径;
第二,建立有效的制度容纳和规范的利益表达平台。
现实中部分群体的利益诉求方式不合法、不透明,尤其是强势群体采用贿赂、政治压力、个人关系、权力寻租等方式影响政府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也有利用合法手段如部门立法、地方立法等实现不正当利益。
而弱势群体由于没有多少资源可资利用,合法渠道又不畅通或者是被既得利益者故意堵塞阻挠,不得不采用施压性集体行动如上访、非法集会、游行、静坐、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办公地等方式宣泄利益诉求。
这样的诉求没有合法性,必然招致专政机关的打击和强势群体的报复。
这样多次的死循环后,必然导致社会暴乱,那里还谈的上和谐!因此,尽快建立制度性的利益表达平台,让各阶层各群体的合理利益诉求都能通过规范的、公开的渠道送达决策机关,从而制定出能够得到全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共政策。
如公民投票制度、民意调查制度、公开听政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协商谈判制度等公民利益诉求民主化、科学化的基本制度。
第三,合理利益的诉求者,也须提高利益诉求的理性,最好通过合法的方式、正常的渠道将自己的意愿告诉给应该知道的人或组织,不要“病急乱投医”。
2.推进社会的组织化进程,通过社会中介组织协调利益冲突。
近年来,我们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会见外国元首的时候,有个话题是必
谈的,即:要求他们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市场经济有个重要的衡量指标——社会组织化程度,这个指标同时也是衡量民主政治是否健康的标志。
那么我们的组织化程度如何呢?
1978年以前,我们是一个高度行政化的社会,国家通过对一切资源的直接占有和处置,实施对整个社会生活的管制和领导。
在这个背景下,国家与社会是高度集权与专制的。
78年后,随着权力的逐渐下放和市场的发育,社会自治的程度有所提高。
各种中介组织、学术团体、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等大量建立。
这些组织和群体的权力与利益相对独立,他们不断要求和争取权力自治制度化和规范化。
但现代社会利益表达机制中的利益表达主体只能是社会化的组织而不是个体。
政府不可能与一个个的个体去谈判去协商,否则,政府运行的成本将十分巨大。
而通过自治的社会中介组织约束与规范利益表达方式,其成本将大大降低。
因此,扶持社会组织,尤其是帮助弱势群体改造或组建他们真正的组织,如工会、农会、商会、教师协会等,让他们承担起利益表达的角色。
教育与引导会员在组织中以合理方式表达个体利益诉求,经过组织协商表决,达成本组织的利益要求,然后向政府表达,参与公共政策的协商与制定,协调本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利益冲突。
3.政府逐渐中立。
政府应该逐渐向中立的谈判组织者和公正的裁判的角色过渡。
这是因为社会各个利益群体和组织之间经常的沟通、谈判、协商、对话,是减少、缓解、化解利益冲突的主要途径。
谁能将他们组织到谈判桌前?是政府;谁进行裁判?还是政府。
其实,这也是公民让渡给政府的权力之一,政府的主要工作之一。
因此,政府
必须保持中立,政府必须公正。
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就能使各种利益协调和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能够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解决,使我们整个社会既充满活力又保持稳定,既不断发展又能有效平衡各种利益关系。
就能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和谐发展中,群策群力,万众一心,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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