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冲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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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效力的竞争与冲突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竞争与冲突问题
原则上:国际法优先原则,冲突时,需要主权者修改
但在主权至上的国家,若两者相冲突,国内法不一定必须修改以符合国际法的要求,具体要看主权者是否修改
“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相冲突时,国内法当然无效,不需要主权者修改
(二)不同法域或不同区际的法律效力的竞争与冲突的问题
⑴同一主权国家的不同法域和地域内的法律竞争和冲突可通过主权者作出制度安排予以解决。
⑵不同主权者控制的不同法域间的冲突通常经过协定冲突规范予以解决。
(三)同一法域内存在不同法源的冲突问题
1、高位阶法优于地位阶法原则(第一位)
发生冲突,优先适用高位阶;不发生冲突,优先适用地位阶法
例外:民族区域自治、经济特区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第二位)
特别体现在特定时期、特定区域、特定的人及事项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第三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