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法的共同诉求与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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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法的共同诉求与和谐社会建设

[摘要]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儒家和法家是两个重要的思想流派。儒家重德治,法家重法治,似乎水火难容;事实上,处于相同时代背景下的先秦儒法两家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探讨儒法两家在社会政治方面的共同诉求,对于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儒家;法家;共同诉求;和谐社会

先秦儒家和法家可谓是我国思想史上的两座高峰。由于儒家和法家在治国整体倾向上的对立,导致长期以来,人们往往看到二者的差异,而忽视了其社会政治上的共同诉求。我们这里从中挖掘出其共同的方面,以期对今天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借鉴和启示。

一、先秦儒家和法家社会政治上的共同诉求

(一)社会政治理想的趋同性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型时期,也是一个生产大发展,社会大动荡,政治大变革,思想大解放的时期。旧的奴隶制度腐朽衰亡,新兴的地主阶级产生,历史的车轮驶向何处?一时间,诸子蜂起,百家争鸣。儒家和法家正是在这样特殊的历史时期,面对社会现实问题而产生的深刻思考。

儒家所追求的社会理想是:1.社会大同,天下一统。《礼记·礼运》曾对理想的大同之世做出具体描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不闭,是为大同。” 梁惠王曾问孟子,“天下恶定乎?”孟子明确而坚定地回答说:“定于一”(《孟子·梁惠王上》)。孟子追求的是“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天下一统的政治局面,结束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士大夫出的混乱状态,实现天下安定。2 .发展生产,民生富足。儒家向来关注义与利的矛盾冲突,关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孔子提出“君子忧道不忧贫,”“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但并不是说儒家不关心人民的物质生活。孔子也说:“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论语·学而》)。孟子说:“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孟子·藤文公上》)。可以说,关注国计民生,关注生产发展一直是儒家政治思想的一个核心内容。

法家所追求的社会理想是:1.安定有序,公正平等。韩非子曾对理想社会有过具体描述:“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虏之患,此亦功之至厚者也”(《韩非子·奸劫弑臣》)。法家希望建立一个公

正平等的社会,倡导人生在世,应不仗血缘比附,而靠实力竞争。其理想不是“亲亲”,“贵贵”,“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而是“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发展生产,国富民强。法家追求的是一个强权社会,在治国方针上鼓励耕战,在人生价值上主张以力致功,要在社会上营建尚力、务力的良好风尚。“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故明君务力”(《韩非子·显学》);“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力。圣君有之故能述仁义于天下”(《商君书·靳令》)。因此法家倡导锐意进取,革故鼎新,发展生产,奖励耕战,富国强兵。

(二)治国手段上德治与法治的互补性

儒家并不排斥法的作用,儒家思想是价值和规范的统一。孔子出生于春秋末期,目睹“ 礼崩乐坏”,社会混乱的现实,孔子认为,匡正时弊的方法在于恢复“周礼”,“为政以德”。孔子所倡导的道德理念,归根结底,无不落实在具体的制度规范,即“礼制”上。小至日常生活起居,“席不正不坐”(《论语·乡党》),“不学礼,无以立”(《论语·季氏》),“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大至君臣父子、夫妇兄弟之间的忠孝之道,都是指导人的行为规范。其次,德治并不排斥刑(法)的作用,在德与刑(法)二者的关系上,儒家并不是“纯任德教”,绝对地排斥或否定刑罚,而是主张德刑兼施,以刑辅德。孔子明确指出:“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宽”即为德治,“猛”即为法治)。孟子也说过:“国家闲暇,及是时,明其政行”。他还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因而要“霸王道杂之”,即“德法兼治”。

法家并不完全否定社会伦理道德的作用。韩非子认为:“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韩非子·孝忠》),这也就是后来逐渐演变成了汉朝的“三纲”。法家只是认为,道德教育并非万能,韩非子说“严家有悍虏,慈母有败子,吾是以知威势可以禁暴,而厚德不足以止乱”(《韩非子·显学》),一针见血地指出儒家道德教育的软弱性,因而“不养恩爱之心,而讲威严之势”(《韩非子·六反》)。法家对法的推崇体现出了对现实的清醒和立志变革的勇气。商鞅把人类历史分为三个阶段,认为“上世,亲亲而爱人;中世,尚贤而悦仁;下世,贵贵而尊官”(《商君书·开塞》)。韩非子说:“古人亟于德,中世逐于智,当今争于力”(《韩非子·八说》)。现实社会是一个乱世,而不是一个道德社会,要保持社会的安定有序,更有效的是法制而不是道德。其次,法家治国的手段是法律,为了保证法律的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法家非常重视建立言信行果、说一不二的社会道德风尚。商鞅曾说:“圣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商君书·画策》)。这也就是说圣人不仅自己要有守信的品质,而且要有能使民众也守忠信的办法和能力。其公开立柱,重赏移柱的行为,就是要告诉世人为官者要守信,为民者要听令。

(三)重视社会精英的一致性

儒家和法家都非常重视执政者的社会影响,重视执政者行为的表率作用。

儒家认为,为政者是全社会的表率,上层人士的道德素质和行为表现决定社会的道德风尚。孔子清醒地看到,正是由于统治阶级昏庸腐朽,失德失礼,胡

作非为,才导致了社会的混乱局面。“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孔子提出,“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同上);“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论语·子路》)。可以说,孔子的德治主张,其目标是指向全体社会成员的,但首先是寄希望于执政者和社会上层人物。

法家十分看重执法者、即官吏的社会作用,韩非子曾用生动的比喻阐明这一观点。他说:“摇木者一一摄其叶,则劳而不遍,左右拊其本,而叶遍摇矣。临渊而摇木,鸟惊而高,鱼恐而下。善张网者引其纲,若一一摄万木而后得,则是劳而难,引其纲而鱼已囊矣。故吏者,民之本纲者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正如摇叶要摇树干,用网要抓纲,治民要治官,教民要教官,只有把官吏教好了,才能把百姓教好。

二、儒家和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

如上所述,先秦儒家和法家在社会政治上具有的共同诉求:在社会理想方面,既有社会统一、安定和谐的愿望,又有发展生产、民生富足的要求;在治国手段方面,既重视道德的作用,也看到了法治的力量;在社会治理问题上,都重视社会精英、尤其是官员的模范表率作用。所有这些,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光辉思想指引下,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是,在这种进步的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例如,收入分配不合理问题,贫富悬殊过大问题,区域差距、城乡差别问题,农民工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不符合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同时也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阻碍了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一方面,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另一方面,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一般地说,在我国凡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应当谴责的不道德行为。当某些行为不能够或不便于实施法律制裁时,便用道德手段进行调节,一旦这些行为已经不能靠道德手段调解,则需要采取法律措施。因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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