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督办事项办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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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督办事项办理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财办[2017]2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7.18
【实施日期】2017.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督办事项办理细则》的通知
(黑财办〔2017〕26号)
厅直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财政厅督办事项办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7月18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督办事项办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督办事项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督办事项办理的质量与效率,确保各项督办事项迅速落实,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黑财办〔2009〕1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督办是指对列入厅机关督办范围的事项明确办理要求和时限、跟踪催办,确保按时办结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督办事项办理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办理要求办理。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厅直各单位、省农业开发办公室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二章督办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督办事项的范围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需财政贯彻落实的事项;
(二)省委、省政府(包括省人大、省政协)领导批示文件;
(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含省委、省政府督查室)转办文件;
(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五)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的重要工作部署需厅直各单位落实的事
项;
(六)厅主要领导重要讲话、批示需厅直各单位落实的事项;
(七)省直厅局征求我厅意见以及商请我厅提供素材和情况且有明确反馈时限(下同)的文件;
(八)其他需督办的文件。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六条登记。
对列入督办范围的事项,由办公室统一分类、编号、登记,确定办理时限,并标注紧急程度和密级。
(一)分类
1.省委、省政府(包括省人大、省政协)领导批示文件,列“省长”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