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17-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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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设计(讲稿)

教学内容与设计

导入课题:

你了解这些劳动方面问题吗?

❖1、多少岁可以是合法的劳动者?

❖2、如果徐州一用人单位给你的试用期月工资是500元,合法吗?

❖3、国家的法定假日,一年总共有几天?

❖4、劳动合同试用期定多长时间呢?

❖5、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额是多少?

❖6、如果所在单位拖欠你的工资,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

学习理论知识

第十六章劳动法律制度

一、职业生活中的法律

1、《劳动合同法》;

2、《公务员法》;

3、《教师法》;

4、《律师法》;

………

二、《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解决问题:

1、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试用期工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①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②不得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

2010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960元;

二类地区790元;

三四类地区670元。

执行哪类最低工资标准各省辖市可根据该市情况自行决定。

徐州市,执行第二类地区工资标准。

3、国家法定假日: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导入5'

讲授

讲授分析案例40'

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和中秋节(放假1天)。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累计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思考题:

张勇的日工资是80元。2006年10月1日至7日,公司安排她在这7天加班且未安排补休。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除应向张某支付每日80元工资外,还应支付()加班费。

A、800元

B、560元

C、1120元

D、1360元

4、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

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含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

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多不得

超过6个月。

5、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

练习题:

甲月收入5000元,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6、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解决,在我国,必须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符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甲与乙是同乡,2007年12月乙投资新办公司,邀请甲加盟新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约定月薪为5000元。碍于情面,甲与乙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由乙方出具了一份“关于工资的说明”,在说明里简单地列了甲到公司的日期、月薪、担任的职务,公司落款盖章。为了偷避个人所得税,甲每月以个人的名义在公司工资单上签领工资2000元,其余的3000元甲分别以多个朋友的名义(事实上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签领工资。同时,乙以“为甲方偷避了个人所得税”为由,要求甲自行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包括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甲默许。

2009年5月,因公司业务拓展不力、资金短缺而陷入经营困境,乙决定裁减员工以减少日常开支,于4月中旬通知甲自6月1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甲要求公司给予相当于二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乙方不允。

甲遂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公司给予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二个月工资);2、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再给予100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金;3、支付本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

解析

争议的焦点:

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以何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要求按5000元/月的标准支付,乙方只同意按2000元/月的标准支付。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在法律上虽不属于规范的劳动关系,但我国现行政策将事实劳动关系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

2、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案例分析20'

补充劳动者离职补偿问题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10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3、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有合法收入公民的义务。虽然现实中确实也普遍(特别是在一些新办的私营企业中)存在案例中乙方公司为劳动者偷逃个人所得税创造条件甚至主动为员工逃税的情况。为员工偷逃个人所得税是非法行为。

4、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按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社会劳动保险

劳动保险是劳动者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后获得的一种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国家立法加以保证,带有强制性质。劳动保险的某些长期待遇,例如退休养老基金等,是通过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进行统一筹集、统一支付、统一调剂、统一管理,还具有互助互济的性质。

1、养老保险

国家和社会为年老不能劳动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退休金。凡具备一定工龄条件的职工年老退休后,可以从国家或企业长期领取退休金。

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提前五年;因工(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虽未到达退休年龄,也可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提前五年至十年退休。

职工退休后,按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长短,逐月领取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一定百分比的退休金;因工(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金标准略高一些,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扶助者还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为革命和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优异退休待遇。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国家规定了退休金的最低数额。退休人员还享受物价补贴、公费医疗、安家补助、丧葬抚恤等福利待遇。

2、工伤保险

职工因执行工作任务或其他公务而负伤时,所需的一切医疗费用由本人所讲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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