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木德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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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木德分配解决方案——更为理性的分配法

如果有一笔遗产600元,要分配给三个人,这三个人分别可以得到100、200、300元。但是,经过遗产的清算,这笔钱没有600元,那么应该如何分配呢?

这个问题乍看下来非常简单,三个人可以获得的理想遗产(即总和600元)按照1:2:3的比例分配,那么无论实际的遗产有多少,按照这个比例总是有道理的。但是这样的分配理性吗?换句话说,这样的分配能够适合现实情况下的各种因素吗?

举个例子,假设实际遗产的总和是240元,按照原来的比例分配,三个人实际可获得40、80、120元。但是由于要考虑现实生活其他的外界因素,比如这三个人都是需要靠遗产来度日,假设日消费最低10元,那么三个人期望的生活数量本来是10天、20天和30天,现在变成了4天、8天和12天。这样下来,第一个人的境遇显然最为悲惨,因为其他两个人都还有一周多的时间来寻找一个谋求生计的门路,而他却要在极短的时间内从一个以遗产度日的无收入者转变成一个自立根生的劳动者,这简直没办法完成。所以这个分配方案,照顾不了弱势的一方(即下面案例中的一房)。而换一个观点,假如实际的遗产能够大大满足每个人一个阶段的物质生活需要,在实际情况下,这一阶段大家就应该处在一个竞争地位,去谋求更大的利益更多的优势。而如果仍然按照比例的划分,优势的一方(即下面案例中的三房)难以维持或者扩大其相对优势地位,不符合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的趋势。综上所述,严格按照比例划分遗产是现实条件下非理性的做法。

而在记录犹太人口耳相传的生活习俗、文化的典籍——《塔木德》中就有记载这样一个类似的案例。书中的解决方案如下表所示:

这样的分配方案起初令人难以理解,直到1985年,两位数学年通过博弈论的思想才成功解释了这一个方案,简言之即这样的一句话:“将人按照要求金额的从低到高排列,使每个人都尽可能获得自己要求金额的一半或者使每个人都尽量达到损失一样。”

假如现在依然是一共三房来分配,就出现了6种情况。

1.如果总的金额少于第一个人要求的,那么为了尽可能达到自己金额的一半,最佳的方案必然是三个人平分遗产。

2.而如果所有人都拿到第一个人要求的一半金额,分配有余的话,这样为了尽可能使最多人拿到要求金额的一半,那么分配多余的金额就应该让第二位和第三位平分。

3.等到第二位拿到自己要求的一半,就应该把多余的财产都拿来满足第三位金额的一半的要求。

4.等到所有人都能拿到自己要求金额的一半,此时所有人的损失就是要求的一半,他们损失的大小为三房大于二房大于一房,现在如果还能分配有余,应该满足的是让三房的损失优先减少,直到和二房的损失水平一样。

5.等到二房和三房的损失一样后,分配多余的金额平均分配给二房和三房,最终让一房、二房和三房的损失相同。

6.最后的分配多余就平均分配给三个人,直到大家达到理论要求的金额。

从待分配的遗产金额一致增加的不同方案来看,首先当个体满足了自己其生存所需时,其进一步获取生存资源的欲望是会降低的。所以金额从低到高,理性的公平性首先需要照顾弱势者,当大家都能满足生存需要后,理性的公平性应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也许正是塔木德财产分配所根植的基础。

当这样的分配推广到N个人的情况。这样的算法大体说一共有两步:

1.财产不够N个人总需要量的一半时,平均分配,从1号开始,每当有人达到需要量的一半,就剔出他,剩下来的部分让其他人均分。直到所有人都拿到要求金额的一半。

2.财产量大于N个人总需要量的一半而不足总需要量时,每个人得到需要量的一半。再剩下的部分分配法则是:从最大的开始,每当有人的损失与其下一人相同时,就让下一人加入均分的行列。直到所有人的损失都一样。最终让所有人拿到要求的金额。

塔木德分配解决方案,能够从现实条件的理性角度出发,以小见大地既符合了社会的公平性又体现了竞争性,贯彻了博弈思想,可以看做最满足需要的方案。当然,这样一个分配方案模型,若果加入了更多的因素,诸如人情的投资与回报,势必又可以得出一个美妙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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