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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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1998年12月31日全市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从1999年1月1日起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为做好房改新老政策的衔接,1998年10月1日起,对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划部门不再审批新建住房立项计划,国土部门不再审批新征土地自建住房,财政部门不再拨款新建、新购住房。
此前已报批立项或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可按照原房改政策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规定执行。
停上实物分配住房后,单位不再向职工分房,职工住房主要依靠个人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有条件的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等直接向市场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住房。
(五)按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确定住房货币化分配形式。
房价收入比四倍以上的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可以发放住房补贴。
房价收入比四倍以下的青白江等十四个郊区(市)县不发住房补贴。
(六)统一政策,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开展住房补贴工作。
1、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对象:五城区(含高新区)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1999年1月起,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其中:对无房职工按标准实行全额补贴,对住房未达标职工实行差额补贴),住房面积已达标的职工不发住房补贴。
2、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按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工资水平、工龄等因素每两年测定一次,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1999年-2000年定为1600元/平方米。
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般干部85平方米,科级干部95平方米,处级干部105平方米,局级干部125平方米。
职工购房合理负担额:按国家确定的个人负担原则测定,考虑到新老政策的衔接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2000年以前作为过渡时期,在职工对应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个人购房负担额应不低于同类住房届时房改成本价出售的负担比例。
3、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可采取分期分批一次性发放。
工龄20年以上的无房职工,采取购房时一次性发放;工龄未满20年的,购房时采取实际工龄一次性发放,差额部分可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以今后工作年限内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归还。
住房补贴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单位按各自级别、工龄等分别计发。
4、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自身实际确定住房补贴的方式。
五城区(含高新区)有条件发放住房补贴的企业,可比照党政机关职工负担比例的办法发放住房补贴,也可适当减少单位补贴比例;可一次性发放,也可采取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分期不等额补贴等多种方式;经济效益较差、发放住房补贴有困难的企业,要适量发放住房补贴,也可不发放住房补贴。
5、成都市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由市房委办会同市财政局制订,经市政府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6、单位住房补贴的方案审批:单位应按照我市住房补贴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具体的补贴办法,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后实施。
7、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从财政或单位现有住房建设资金、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单位建立的住房基金及自有资金中转化。
由各级财政负责并会同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核确定。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住房建设
(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建立由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构成的住房供应体系,高收入家庭购买、租住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
(八)职工家庭收入线由当地政府测定并定期公布。
1998年至1999下度我市城区高收入者为年收入在3.8万元以上的家庭;中低收入者为年收入5000元平方米3.8万元以内的家庭;最低收入者为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家庭。
(九)经济适用住房占新建住房总量的比重要随着房改的深化逐步降低,力争2002年按市场方式运作。
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实行申购审批制度。
(十)廉租住房供应最低收入家庭。
原则上各单位自行解决本单位内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有条件的单位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租住。
其他人员可从腾空的直管公房中解决,不足部分可由房管部门自筹、财政部门支持兴建适量的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由承租对象申请,采取轮候办法,依次解决,一年一次签约。
要严格建立住房档案,家庭收入提高或有其它住房时,承租人应迁出廉租住房。
(十一)采取扶持政策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1、成都市住房委员会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决策机构,市房委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实施工作纳入政府一级目标管理。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市房委办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方案(草案),经房委会审定后,由计划部门编制并下达年度计划。
3、市国土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地方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4、市建管委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施工和质量的管理。
设计、施工均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建设项目应指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信誉良好的单位组织建设,严格禁止建设单位转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或施工单位转包住宅建设工程。
5、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做好有关商业银行专项贷款的配制和建设资金的协调工作,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按工程进度到位。
6、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费征收: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停止征收商业网点费;免交规划保证金;市政设施配套费、规划管理费、中小学危房改造费、墙改基金、人防工程建设费、消防设施费、文物勘探费、异地绿化费,水、电、气建设配套费等减半缴交。
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不得无偿划拨。
7、经济适用住房售价要严格按国务院《通知》规定的七项成本因素加3%以内的利润构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售价。
8、经济适用住宅小区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及与业主委员会签定的合同,进行售后服务和管理。
四、做好与原有房改政策的衔接工作,实现房改政策的平稳过渡
(十二)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9年全市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应分别不低于6%,有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提高到8%;不发放住房补贴的地区,还可适当提高单位缴交率。
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确保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继续推进现有公房租金改革。
1999年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提高到使用面积2.00元/平方米,2000年基本实现住房租金占家庭平均收入10%。
公房租金提高以后,对离退休老干部、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体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继续执行减、免、补政策。
(十四)加快房改成本价向实际成本价并轨的步伐。
1999年起,我市存量公有住房的房改成本价原则上每年按一定比例的增幅上调,工龄优惠逐步减少,停止一次性付款折扣优惠。
力争2002年按近实际成本价。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青、老年公寓,企业的单身宿舍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
(十五)加快部分产权向完全产权转换的步伐。
2000年底职工已购部分产权住房原则上都应转换为完全产权。
在2000年底前转换产权的,可按转换当年房改成本价补足房款;在此之后转换产权的,应按届时的经济适用住房计价补足房款。
(十六)要严格执行川委办[1996]58号文件,按照“夫妻双方只能一处购房和只能享受一次优惠购房”的规定,认真开展住房清理,1999年内基本完成住房普查工作,并着手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对违反规定购占的住房,要进行清退并予以处理。
(十七)继续做好集资建房工作。
应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设,原则上不再新征土地建房,主要立足于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自有土地上进行。
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个人实际支出,应不低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个人应付房款的比例。
五、培育、规范和开放住房二级市场,搞活房地产交易
(十八)市、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根据《成都市开放和发展住宅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搞好入市职工住房情况调查和入市房屋的审查,确保住宅二级市场交易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
六、发展住房金融、支持住房消费
(十九)所有商业银行在全市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不受规模限制,贷款期限可放宽到20年。
(二十)调整商业银行信贷投向,加大个人住房贷款份额。
各商业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尽快出台适合本地区实际的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尽量简化个人住房贷款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一)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匹配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
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我市已出台的有关办法,积极办理通过置业担保公司发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兖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加大住房消费信贷的发放力度,支持职工个人购房。
(二十二)商业银行要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
商业银行在安排住房开发建设信贷时,要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十三)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事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各级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做好统筹安排,加强调查研究,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二十四)要大力加强房改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房改文件精神,做到家喻户晓。
要加强舆论引导,转变城镇居民的住房观念,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十五)要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督促检查。
对违反国务院《决定》和《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挪用住房资金,以权谋私和公房私组等违纪行为,要认真查处,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事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