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与人权关系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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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与人权关系浅谈

主权与人权的基本关系是: 人权是根本, 主权立于人权之上; 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 主权是保护人权的, 但有主权并不等于就有人权。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主权不容侵犯、内政不容干涉二者间关系较复杂, 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关键在于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都要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 一方面搞好本国的人权保障, 一方面对人权问题进行善意的批评, 尊重别国的主权。

一、主权与人权概念的基本内涵及二者关系的发展

所谓主权, 就是国家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的有机结合, 形成一个整体。它包括两个基本内容: 一是指国家按其职能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有实行管辖的权力, 对内具有排它性与至上性; 二是指国家排除任何外来干涉, 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 对外具有独立性与平等性。所谓人权就是指在近现代社会中, 每个人都拥有或应当拥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基本民主自由权利, 包括两个层面: 作为理想, 它是一定的国家和人民对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目标追求; 作为现实, 则是人们对现存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法律规范。人权具有普遍性, 但又不是抽象的, 它的内涵是指近现代国家根据自己所面临的经济和文化条件承认与保障其社会成员获得正常生存和发展以及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保障规范。从狭义上讲, 是指一些直接关系到人赖以维持生存、从事社会活动、以及作为人以区别于物的应有尊严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 从广义上讲, 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应有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 包括从新闻媒体获得国内国际真实信息的权利等, 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怎样呢? 从这两个概念数世纪以来的发展变化可以了解其大略。众所周知, 首次提出主权

一词的是十六世纪法国学者布丹。他在论共和国一书中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国家主权学说, 认为主权是国家的主要标志, 是国家的特殊属性, 在国际间是各国君主的平等权利。荷兰近现代法学家格劳秀斯认为, 主权属于国家, 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至于国家主权原则, 那是在主权概念产生之后, 随着一批批主权国家的出现和国际关系的发展, 而在国际法中逐步得到确认的。例如, 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第一次确认了所有与会国家的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 1789 年开始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出了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国家主权原则; 经过19 世纪的欧洲革命, 国家主权原则被确认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国际交往的日趋频繁, 主权概念发生了变化, 著名的国际法学家奥本海认为主权是最高权威, 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 无论是在国土内还是国土外。与18 世纪不同, 这时的主权已开始包括对外独立权, 这与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概念已相当接近。

二、主权与人权关系在认识上的几个问题

主权与人权二者的关系十分密切。这首先在于二者所固有的逻辑联系。政治国家还处于初创阶段的古代, 一些思想家便阐明了国家统治之本在民。他们的这种民本思想同天赋人权、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的思想只有一鸿之隔了, 一跃即过。梁启超在少年中国说中关于夫国也者何物也? 有土地, 有人民, 以居于其地土之人民, 而治其所居之土地之事, 自制法律而自守之, 有主权, 有服从, 人人皆主权者, 人人皆服从者。夫于是斯谓之完全成立之国的论述, 全面地阐明了近现代国家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固有关系: 人民或人权是根本, 主权立于人权之上。只不过千千万万个公众人权集合体, 是由他聚集而成的集体生命的表现。从一定

的意义上讲, 这一点古今同一, 区别在于主权属君还是属民的问题。但是, 从法律形式或法权关系上讲, 应是先有主权国家并形成国家主权原则后, 才在主权

国家间通过协议从法律上逐步确立人权原则。从这种意义上讲, 可以说没有主权和主权国家也就谈不上国际法中的人权原则, 主权与人权这种关系恰好说明主权国家的基本任务是保护人权的。国家要对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加以保护并促其不断发展。在现代国际社会中, 无论是人权的国际保护, 还是一国参加某人权国际条约, 承担国际义务, 抑或致力于本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以及国防建设, 都离不开国家主权, 国家无主权, 是谈不上人权的。

关于主权与人权孰高孰低的问题, 依笔者之见, 要从一个民族国家所处的具体的国内国际条件与环境来分析, 世界近现代史说明, 并不是所有的国家主权都能保障和促进人权的发展。对于民主制国家来说, 国家的主权是人民的权利的集中和转化; 而对非民主制国家( 诸如种族主义及法西斯主义国家) 来说, 主权是与人权相对应的东西, 不是实现人权的保障, 这种主权只能是少数统治阶级的主权, 其存在依靠是统治者手中的暴力机器。马克思主义者、社会主义者是最彻底的民主主义者, 当然也是最彻底的人权论者; 无产阶级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全人类

的解放, 也就是充分实现人类的普遍人权。就眼前来说, 争取和维护社会主义国家主权的斗争仅仅是实现普遍人权的组成部分。但是对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来讲, 国家主权的独立与完整又是人权得以充分发展的保护伞。这就表明, 国家主权与公民人权难以确定高低之分, 但其中存在相互依存与相互制约的关系。人权具有全人类的普遍价值, 否定这种价值, 无异于抹煞人与禽兽的界限, 其结果除了将否定者自己臵入陷阱之外, 其它什么益处也没有。人权价值是无国界的, 但是不能由此而否认人权毕竟是一国公民的人权, 也不能否认国际间人权斗争包含有不同形态国家的矛盾斗争, 人权记录的优劣虽然构成一国内政的优劣, 但是人权的改善要通过一国政治的优化来实现, 人权既受国际法的制约, 也受一国内政的

制约。将人权绝对国际化和绝对内政化, 都有违背人权的本来政治属性, 从而引申出许多不恰当的、乃至荒谬的结论, 不利于国际国内政治的改善。

三、主权与人权关系的若干原则

国家主权历来被认为应受国际法的限制。片面地将国家主权绝对化, 各国自行其是, 国际关系处于无序状态, 将会给人类造成灾难性后果。一个国家如何对待其公民, 受伦理与政治两方面的制约, 即使古代专制国家的帝王也不能把自己对臣民的统治权绝对化。随着近现代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 大量实践表明, 国家对公民行使管辖权, 要受到国际法的制约。前者是因为统治者要以被统治者为基础, 后者是因为形成了国际社会, 有国际间的公平、正义及国际秩序。因此, 各国政府和人民有权反对某些国家可能出现的虐待本国公民的现象。国家主权要受到来自国内和国际两方面的制约。这就是所谓现代国家主权受双重制约的原则。一切主权国家都只有承认这一原则, 才能在国际国内政治事务中获得主动地位。人权的普遍价值逻辑地引申出人权的国际保护, 国家通过签署国际人权条约承担国际义务, 对实现本国基本人权进行国际合作, 对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防止和惩治。人权国际保护的重点应是制止因侵犯别国主权、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所造成的对人权大规模严重侵犯事

件, 例如对别国发动侵略战争乃至世界大战。但在一般情况下, 人权保护的实现要靠法律条约以及相应的制度与秩序。这既有赖于国内法与国际法, 更需要行政上、尤其是司法上尊重人权规范, 尊重人和保护人的应有权利与尊严。国际国内形成相互交织的人权保护网络, 现代国家, 权利属于人民, 政府行使主权的目的, 归根到底就是为使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所以, 这种网络对一切现代的民主国家的政府和人民都是积极的。国家主权与人权的本质一致性说明, 国家主权可以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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