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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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Excise Tax),是一种古老的税种,其雏形最早产生于古罗马帝国时期。
当时,由于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城市的兴起与商业的繁荣,于是相继开征了诸如盐税、酒税等产品税,这就是消费税的原形。
消费税作为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不仅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而且还可以调节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限制某些奢侈品、高能耗品的生产,正确引导消费。
同时,它也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
消费税发展至今,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目前已被120多个国家或地区所征收,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
特别是近年来在为了可持续发展进行的税收法律制度改革的浪潮中,各国纷纷开征或调整消费税以便建立一个既有利于环境和生态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绿色税收法律制度。
一、我国消费税开端
我国的消费税是中央税,它是我国国务院财政收入中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源。
早在1951年政务院就根据国家公布和实行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规定,颁布了《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开始征收特种消费行为税,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消费税被迫取消。
现行课征的消费税则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立的一种税,其法律依据是199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等。
这些规范性文件都是为适应当时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对税收法律制度进行大规模改革的需要而制定的。
它标志着我国的消费税法律制度基本建立起来。
二、2006年消费税改革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
2006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还调整了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等税目的税负水平。
(一)消费税政策调整的背景
任何一次税制改革或税收政策调整,都是社会、经济和政治等因素变化的结果,都是为了适应发展变化以后的新形势。
此次消费税政策的变化,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它的出台也是为了适应消费形势变化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1、是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的经济总量和综合国力有了根本性的提高。
需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彻底改变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它要求经济政策的确定(包括财税政策的确定),必须符合构建节约型社会的总要求。
2是产业政策导向的变化。
在我国产业结构发展和转换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的现象,由此造成了产能过剩和资源的浪费。
据国家发改委通报,目前全国90%左右的产品存在过剩现象,对生产者带来了很大的压力,给社会资源造成了许多浪费。
之所以造成产能过剩,既有市场调节不力的因素,也有政府引导不力的因素,因此需要在政策导向上加以完善,提高政府的宏观管理水平。
其中,消费是生产的目的,完善消费税政策对合理引导生产结构调整能起到有效作用。
3、是消费水平的变化。
在经济快速增长的过程中,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随之提高,2005年人均GDP已经达到1200多美元,已经初步进入了消费升级的临界点,并面临着进一步提高消费水平,改善消费结构的新机遇。
但是,现行的一部分消费税应征税目,与国内产业结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不相适应,不能满足消费税发挥调节作用的需要,因此应该从税收政策上进行改革和调整。
例如,近些年兴起的高尔夫球、高档手表、高级轿车和游艇等消费项目,是必须用税收工具及其他政策工具进行调整的,但由于我们的对应措施未能及时跟上,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消极后果。
(二)调整范围
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包括:
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的调整。
具体而言,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
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
增列成品油税目,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此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烧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
现行11个税目中有2个税目没有调整(烟、鞭炮焰火),其余税目都不同程度地有些变化,调整部分税目税率,其中涉及税率变动的有小汽车、摩托车、酒及酒精、汽车轮胎几个税目。
上述项目调整之后,消费税税目由11个增加到14个。
(三)调整特点
从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的指导思想看,它具有二个重要的特点:
一是突出了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再分配。
例如对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及停止对已具有大众消费性质的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等。
二是突出了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使用资源。
扩大石油制品征税范围、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以及对小汽车税率结构进行调整等都是这方面的具体体现。
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收入再分配都是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需要重点解决的几个课题,这次调整虽仅限于消费税本身,但它体现了政府运用税收等手段解决当前经济社会问题的决心,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节约型社会,促进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及使用,更好的引导生产和消费方向,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可以预料,今后国家在税收调整的方式和方法上,都将采取更积极的措施。
(四)消费税政策调整的效应分析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制在调节消费、促进生产结构调整方面发挥了一定的调控功能;同时,消费税收入增长较快,已经由1994年的516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634亿元,增长幅度高达314%,2005年消费税收入占当年税收总额的比重为
5."5%左右。
在本次消费税政策调整之后,实际上可以将新的消费税税目分划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第一类是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等特殊消费品,它们的消费会对人民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后果,需要调节,这也是属于经典型的消费税课征对象。
第二类是小汽车、摩托车、贵重首饰、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奢侈性消费品,它们属于社会富有阶层的消费品,会对社会消费行为产生消极导向;需要在政策上予以限制。
第三类是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资源性产品,此类消费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需要进行调节。
与现行消费税政策相比,新消费税制无论在广度上,还是在调节的力度上,都有了很大的改变,其整体效应必将更加显著。
比如对于奢侈品消费,据来自美国高盛公司关于中国奢侈品市场的研究报告称,除私人飞机、豪华游艇外,2004年中国奢侈品消费额已经达到60亿美元,在全球奢侈品消费中的份额已增长至12%,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奢侈品消费国。
此类消费行为不但大大超越了我国居民目前的消费水平,而且造成了很不理性的社会消费倾向。
又例如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我国每年生产450亿双筷子,人均年消耗37双一次性筷子,为此要消耗数百万棵大树和竹子,对自然资源和社会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浪费。
现在,通过利用消费税工具,政府至少在政策导向上提出明确的调控信号。
另外,对于一些原属于高档消费的产品,即护肤护发品,本次政策调整中予以取消,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因为消费情况在不断变化,现在新开征的一些应税产品,可能在几年之后也会取消,而一些新的需要限制的消费行为,很有可能列入到下一次的消费税对象之中。
此外,对于社会大众一些不满意的消费项目,主要包括高档住房和高档家具等,实际上也可以从技术可行性和管理可行性两方面研究开征消费税的可能性。
综合而言,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制的一次最大规模的调整。
可以说是对消费税制的一次制度性调整。
它对于完善消费税制,强化税收管理,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调节功能,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组织财政收入,引导生产消费,促进资源配置等方面将产生积极作用。
三、2009年消费税调整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除烟产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政策有了较大改变,调整了计税价格,提高
了消费税税率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新政策从5月1日起执行。
政策调整后,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
与此同时,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
此次政策调整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关于此次政策调整的原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的说法是“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
“提高烟产品的税率,不但能增加政府收入,还能挽救上百万人的生命。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李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她说,在世界各国控烟的方式中,提高税率是最有效的方法之
一。
"因为烟草价格是影响烟草产品短期消费的最主要因素。
税率提高后烟价被抬高。
年轻人、未成年人及低收入者戒烟或少吸烟的几率比其他吸烟者高2倍~3倍。
据李玲介绍,目前,中国每年因吸烟致病造成的直接损失在1400亿元
~1600亿元之间,间接损失达800亿元~1200亿元。
为合理控制烟产品过度消费,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对其课以重税。
2003年我国正式加入全球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世界卫生组织不断督促我国加大利用税收手段控制吸烟的力度。
“而我国卷烟税负水平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明显偏低,有提升的空间。
此次国家大幅度提高烟产品消费税税负,正当其时。
”她评价道。
据了解,为了保证将此次烟产品消费税调整落实到位,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重新核定了生产环节纳税人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并连续下发了两个文件,明确了新政下具体的征管方式和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
务部门,向烟产品生产企业和卷烟批发单位派出驻厂组,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纳税辅导,核实消费税计税依据,监控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确保消费税税款及时入库。
四、xxxx消费税法的xx
美国消费税法历史悠久,早在18世纪就开始立法,征收消费税。
伴随着几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消费税也几经调整不断完善,现已日臻完善。
我国现代的消费税法的起步较晚,但近年来,通过借鉴美国、英国、德国以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不断发展和完善。
美国现行消费税法的依据主要源于1986年美国收入法典中26标题中的D 部分。
同其它税收法律相比,有关消费税的法律产生较早。
美国于1789年就开征了消费税,它是联邦政府最早征收的两个税种之一[1]。
后来在南北战争期间,联邦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但扩大,使其成为当时的主体税种,在当时的美国税收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但随着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的兴起,消费税法的调节地位不断降低,消费税的地位也逐渐下降,占整个联邦税收总收入比例远远低于前两种[2],目前维持在
0."4%左右,是美国联邦和地方都征收的辅助税种。
近年来,随着美国政府“低税率、宽税基”的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消费税法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中美两国虽然都有各自的消费税法,但是两国的历史、文化背景不同,特别是两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这就使得两国的消费税法也存在很大差异。
此外,两国的经济政策、税收政策、发展战略以及国民素质等等都不相同,而这些都是消费税立法的重要依据。
美国、法国等OECD国家都根据本国国情通过立法有针对性地来征收消费税。
例如:
美国征收的汽车燃料税(AutomobileFuelTax)以及美国、法国等OECD国家征收的二氧化碳税(Carbon dioxide Tax)都是一种消费税。
前者设计目的是希望用税收来代替收取公路费,以减少征收成本,从而达到政府调节消费结构、筹集公路建设和维修基金的目的;后者则是这些国家的政府已经意识到必须对二氧化碳破坏臭氧加以控制,以利于本国的经济持续发展[3],体现了其对环境、生
态、资源保护从经济予以调节。
总体来讲,两国关系在课税范围、计税方式、税目和税率等方面差别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