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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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颁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了对商 业秘密的保护。
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企业应制定各项保 密制度: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企 业法人与企业员工签订保护商业秘密的 协议:在各种业务合同中规定保密条款, 使合同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颁 布)
中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目前涉及医药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我国 法律、法规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 实施,1992, 2000年二次修订)
1985年4月1日实施的中国专利法只对药 品的生产方法给予专利保护,对药品及 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 199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国专利 法,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给 予专利保护
在《中国药典》和部颁《药品质量标准 》和《地方药品标准》中却公布了不少 的中成药品,而这些中成药品在公布前 都没有申请专利保护的,所以这些中药 品种都丧失了自主知识产权,因此对目 前的中药企业而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的实际上很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 是我们已经习惯处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 制下的行业保护制度。
·例外情况:为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需或己 采取措施确保该类数据不会被不正当地 进行商业利用。其他申请人在提出药品 注册申请时,应当承诺所有试验数据均 为自行取得并保证其真实性。对批准生 产的新药设立监测一《药品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第70-79条。
·设立新药监测期的目的:对该新药的安全 性继续进行监测,监测别的新药,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和 进口。
商标保护的期限:商标保护期限为十年, 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可在期满前6个月申请 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有效期为十年。对 药品不再要求商标强制注册。但是对” 驰名商标”和”地理标识”的保护对医 药知识产权保护有较大的意义。
对药品商标保护的意义:使生产、经营药 品的企业保证药品质量,并维护企业的 权益,从而创出名牌,为企业带来巨大 的经济效益。
各行业对知识产权规则的深入了解和灵 活运用这些规则保护自己的形势已迫在 眉睫。在中国已经融入21世纪知识经济 的全球化市场竞争中,我们不能再回避 知识产权这个问题,因为它已成为中国 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最低的生存条 件之一。
1993年以前,我国专利法不保护化合物, 只保护相关的配方、工艺、制剂等,因 此仿制国不受任何限制。
保护的内容:获得生产或销售含有新型化 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 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 他数据。
·保护的目的:以防止不正当的商业使用。
保护的手段和措施:自药品生产者或者销 售者获得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 的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6年内,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对其他未经己获得许可的申 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的申请不 予批准。其他申请人自行取得的数据除 外。
(四)《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颁布) 中药品种保护的条件:
一级保护:对特定的疾病有特殊疗效的;相 当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 品;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二级保护:符合上述规定的品种或者已经 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对特定的疾病有显 著疗效的;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 及特殊制剂。
2.药品注册申请批准后发生的专利权纠 纷的,当事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或者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司法 机关或者专利行政机关解决 。
3. 己获得中国专利的药品,其他申请人 在该药品专利期满前2年可以提出注册申 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注册办法 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 批准生产或者进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 实施,1993年、2001年二次修改)
商标保护的对象和条件:注册商标包括商 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 标。商品商标是与他人商品区别开的可 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 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并应有显著 性。没有他人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 注册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药品商标不 能直接表示药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 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据不完全统计,从1985-2001.10.1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共授权2829
件中药发明专利,并且其中绝大多
数没有在国外申请专利保护。也就 是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2829件 中药发明专利也仅仅是在中国市场 有效,更令人遗憾的是在这2829件 中药发明专利中中药企业、科研院
所和大专院校的职务发明所占比例 很少。
植物新品种的定义: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 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 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 命名的新品种。
保护的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 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术为20年,其他植 物15年。
保护的效力: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 其授权品种具有排他的独占权。
一、中药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的现状
入世后,中药企业如果不及早采用国际 通行的竞争体制保护自己发展自己,其 后果将更不堪设想。同时,每个企业在 申报新药生产许可时,尤其政府要将其 发布于《药典》或《药品质量标准》时, 应当事先寻求专利保护,才不至于更多 地丧失已有的知识产权。中药企业应当 尽快熟悉和了解国际上的知识产权保护 规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只有这样, 才能应对入世后所面临的知识产权的激 烈竞争趋势。
二、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两种 形式
在知识产权中商标、版权、专利的外观 设计和实用新型等形式只是对中药的名 称、外观形状和包装等外部特征的保护 。对中药产品技术的保护则只有专利和 技术诀窍两种方式。
技术诀窍保护,就是中药领域中的“祖传 秘方”保护形式。因为中药自身有效成分 的复杂性,使得人们对公开使用的中药 也不能通过反向工程对其解密。只要不 泄密,这种保护的时间就没有限制,可 以保护到几百年,例如云南“白药”的保 护
·新药监测期的期限:自批准该新药生产之 日起计算,不超过5年。对于不同新药, 根据其现有的安全性研究资料、境内外 研究状况,确定不同的监测期。
药品注册与专利和药品行政保护的衔接:
与专利保护的衔接一《药品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第11-13条规定。
1.申请人应当对所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 使用的处方、工艺等,提供在中国的专 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并提交对他人 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承诺对可 能的侵权后果负责。
药品的行政保护己逐渐向专利保护过渡, 虽然药品行政保护还没有停止,但己呈 夕阳之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 其实施条例、相关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1984 年实施,2001年修订。在此就未披露数 据和新药监测期做如下介绍。
关于未披露数据的保护:
·保护期: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许可 之日起6年。
药品行政保护适用的国家:欧美日等19个 国家。
申请药品行政保护的条件:所在国1986年 一1993年批准的产品专利;申请日之前没 有在中国销售过。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 在药品行政保护申请日前获准进行临床 研究,且在药品行政保护授权日前经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的同一药品, 在药品行政保护授权之后,可以在批准 范围内继续生产、销售,但不得向第三 方转让。
1992年,中美达成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 自1993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药 品行政保护条例》,作为入世之前医药 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个过渡性保护条例。
该条例对符合规定的外国专利药物实施 行政保护,保护期为七年零六个月。
外国专利药物获得行政保护后,将 不允许他人未经授权生产和销售, 但在申请行政保护获得批准之前, 国内企业也可抢先仿制并申报新药。 因此这个条例对专利药物的保护还 处于较低水平。
中药品种保护的期限:一级保护品种分别 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二级保护品种 为七年。
在保护期届满前6个月,可以申报延长保 护期,经审评确定,一级保护品种每次 延长保护期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期限; 二级保护品种延长期为7年。
中药保护的效力:被批准的中药品种,在 保护期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 书》的生产企业生产。对临床紧缺的中 药保护品种例外。未获《中药保护品种 证书》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以生 产假药论处。
我们中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非常脆 弱的,尤其是我们的中药保护脱离于国 际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
两个例子:
日本在“六神丸”基础上开发的救心丸, 年销售额达上亿美元;
韩国在"牛黄清心丸"的基础上开发出的牛 黄清心液一个品种的产值高达0.7亿美 元
当中药领域中的大多数人认为获 得中药新药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 就已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时,却 很少有人再去了解《世界贸易组 织协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产权协议》中规定的知识产权的 形式。
但是,现代的新药开发和管理制度必须 要求在申报资料中清楚地写明处方、制 法,并且制定的质量标准还要下发到各 个药品监督机构。这就使得这种保护方 式受到威胁。
另外,专利制度中规定如果有相同药物 获得专利保护后,其它“技术诀窍”保护 的产品只有保持原有生产规模的权利,
扩大生产规模的权利则被专利权人所拥 有。这种规定,使得“技术诀窍”的保护 受到另外一种威胁。
自主的知识产权,是指创造者对自己的 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这种权 利需要依法获得,而不都是自然拥有的 。这显然不同于许多人的理解。自主知 识产权的表现形式只有有效的专利、有 效的商标、没有失密的技术诀窍、有效 期内的版权;
但不包括:超过版权保护期(作者生前 加50年)进入公知领域的技术如中医的 医学典籍中记载的方剂、失效专利如因 各种原因没有获得专利权的或专利权到 期的专利、仅在中国获得专利权而在中 国之外的其它国家没有获得专利权的、 没有注册的商标、流失的技术诀窍。
药品专利的保护对象:产品、方法、方法 延及产品,具体包括药用化合物及制剂、 新剂型、新配方、新菌种、新生物技术 产品、新制备方法、药用动植物的培育 方法、新的制备方法延及产品、新用途 等。
(二)《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3年1月1 日实施)
药品行政保护的由来:
我国提出复关时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 就药品保护达成的行政性协议。
中药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区别:申请的条件 不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申请保护的品 种,其处方组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工艺制法不公开。批 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前如果有多家 企业生产,但未申请中药品种保护,该 企业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 达到标准的,可以补发《中药保护品种 证书》。因此,中药品种保护并不是独 占性的。
药品行政保护有关问题的说明: ·时间性:所在国1986年一1993年批准的产
品专利。
·对申请人所持专利的要求:化合物或者产 品专利。
·保护期限:专利有效期内7. 5年。 ·药品行政保护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
益。
·申请药品行政保护必须在中国实施。
目前在中国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品种有 140余个,其中46个品种己失效。
与药品行政保护的衔接一根据《药品厅 政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①对获得行政保护的药品,未经药品独 占权人许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能 批准他人制造或销售。
②未经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独占权人的许 可,制造或者销售该药品的,药品独占 权人可以请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止 侵权行为。
③在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前获准进行临床 研究,且在药品行政保护授权日前经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同一药品,在 药品行政保护授权之后,可以在批准范 围内继续生产、销售,但不得向第三方 转让。
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随着中国成为WTO成员国的一员,中国 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从DVD出口欧洲因侵犯DVD芯片专利 而被海关查封的事件到美国辉瑞公司起 诉国内厂家没有经过许可使用"伟哥"事件 ,再到金龙胶囊失密事件,可以说,知 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中国刚刚入世后处 于长期计划经济保护体制下的中国企业 和科研院所目前遇到的最大问题,并且 直接波及到国家的经济利益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