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加拿大等国与欧盟牛肉进口措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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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方主张
美国提出,欧共体禁止进口使用荷尔蒙生产的牛肉,违反: • SPS 协议第2条、第3条、第5条 • GATT 第1条、第3条 • TBT 协定第2条 •《农业协议》第19条 1996年1月26日,美国根据 : • DSU 第4条 • SPS 协议第11条 • TBT 协议第14条 • 《农业协议》第19条 • GATT 第22条 要求与欧共体磋商,解决欧共体禁止使用荷尔蒙添加剂饲养的牛肉进口的问题。 1996年2月2日,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要求加入 1996年3月27日,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与欧共体磋商未果。
案情简介
1996年1月26日,美国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第4条(磋 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第11条(磋商和争端解决)、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第14条(磋商和争端解决)、农业协议第19 条(磋商和争端解决)和 GATT第22条(磋商)提出要求与欧共体磋商,解决欧 共体禁止使用荷尔蒙添加剂饲养的牛肉进口的问题。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加拿大 要求加入磋商。 1996年3月27日,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与欧共体共同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意见。 1996年4月25日,美国请求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成立专家组。 1996年5月20日,DSB决定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是:“根据美国在编 号为WT/DS26/6号的文件中涉及之协议的有关规定,审查由美国在该文件中 向DSB提出的事项,作出决定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作出这些协议规定的裁决。” 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和挪威保留作为第三方介入本案的权利。 1996年7月2日,专家组建立。
专家组分析与裁定
1996年11月4日 各方同意专家组合并审理本案
1997年6月30日 专家组报告分发 给WTO各成员
1997年1月7日和2月19日 专家组与各方当事人会晤
DS26案
1997年5月7日 专家组向各当事人送交了报告
1997年2月17日、18日 专家组向技术专家咨询
专家组分析与裁定
争议措施的范围各协议在本案中的适用 争议措施的范围各协议在本案中的适用 1.争议措施的范围: 专家组确定,他们要审查的是欧共体对使用 6种激素生产的牛肉 禁止进口的措施,而不审查6种激素之外的其他添加剂、其他肉 类或活牛进口的问题。 在专家组程序最后,美国提出其要求并不限于牛肉,也扩大到比 如说羔羊肉,不限于肉及肉产品,也包括活动物。专家组认为, 在专家组程序中,美国从没有对欧共体禁止对牛肉以外的动物使 用荷尔蒙提出具体的主张,或提交事实性的或科学的证据。专家 组还注意到美国和欧共体提交的研究都涉及人类健康或牛消化荷 尔蒙的风险,而不是对其他动物的风险。美国提交的设立专家组 的申请中只提到肉及肉产品。专家组因而裁定欧共体禁止牛之外 的肉类及产品不属于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欧共体禁止活动物进口 不属于专家组的权限范围。
美国和加拿大等国与 欧盟牛肉进口措施案
组员:李娟 孙昌 刘野 李睿 田洁赟 杨玉婷
分析方向
背景 案情ຫໍສະໝຸດ Baidu介 投诉方主张 专家组分析与裁定 4 欧盟上诉
美国和加拿大上诉 上诉机构分析与裁定
争议焦点 启示
背景
本案涉及的背景是欧共体理事会1981年和1988年的一系列指令, 禁止进口使用荷尔蒙添加剂生产的牛肉。 1981年,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81/602指令。要求欧共体成员国禁止 对农场牲畜使用含有增长激素,雌激素,雄激素或妊娠作用的物质, 并且禁止销售或进口使用这些物质的牛肉或牛肉制品。但是规定了 两种例外,一是为了治疗和畜牧学的目的,可以由兽医或者在兽医 的负责下使用这种具有雌激素,雄激素,或者妊娠作用的物质;二 是为了促进生长的目的,并根据欧共体成员个别实施的法规管理时, 允许使用孕酮,睾酮,17β雌二醇,玉米赤霉醇,和去甲雄三烯醇 酮。欧共体成员国有义务在适用这些规则时以不低于欧共体内部贸 易的待遇对待来自第三国的产品。
本案涉及的是货物贸易,因此GATT表面上是适用的。专家组注意到,美国只是在解决 SPS之后引用了GATT,而欧共体并没有引用除了20条(b)之外的其他GATT规定证明其 措施的正当性。 3,SPS和GATT的关系 既然SPS和GATT都适用于本争端,对于是否先解决哪一协议的问题,争端方的观点不同。 欧共体对SPS的规定作了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区别。实体性的规定只解释GATT第20条 b, 而不增加新的义务,而程序性的规定却包括了GATT没有的要求。因而SPS的实体规定只 有在诉诸第20条b即确立了违反GATT的另一规定时才予以解决。额外的程序性规定可以 直接独立于之前的违反GATT而审查。 美国提出,SPS是审查检疫措施的特别法,因而应先予以解决。美国提出SPS的适用并不 要求先确定违反GATT,因为SPS是一个独立的协议,适用于所有的检疫措施,施加了 GATT第3条或第20条例外之外的要求。 在审查两者之间的关系时,专家组首先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解释的根本原则, 要求根据条约条文的通常含义,上下文及其目标和宗旨进行善意解释。专家组首先审查 SPS第1条1款。该款规定了协议适用的两个条件:争议措施是检疫措施;该措施可直接或 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除此之外再没有其他的要求。SPS尤其没有包括先违反GATT规定 的明确要求。专家组进一步注意到欧共体作出的SPS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规定的区别在协议 条文中并没有依据。并且,专家组发现欧共体提出的SPS并没有再GATT第20条b所含义 务之外另增加额外实体义务的主张是没有说服力的。很明显,SPS的一些规定细化了 GATT中的规定,尤其是20条b。但不能得出SPS只是在确立违反了GATT才适用的结论。
1988年颁布的88/146指令进一步严格了81/602指令的禁令,禁止为增长或者 增肥目的使用孕酮,睾酮,17β雌二醇,以及以任何目的去使用玉米赤霉醇, 和去甲雄三烯醇酮,但该禁令仍允许根据前述的条件为治疗和畜牧学的目的 而使用具有雌激素,雄激素或者妊娠作用的物质。 1997年7月1日,上述指令被废除,取而代之以96/22指令。这一指令继续禁止 为促进生长目的使用这些荷尔蒙,限制为治疗和畜牧学的目的使用荷尔蒙, 还特别加强了兽医的作用,以及对测试和管理的规定。 美国声称,欧共体禁止进口为促进生长目的使用具有六种特定荷尔蒙作用的 牛肉或者牛肉制品,违反了GATT, SPS, TBT, 及农产品协议。 争议中的六种荷尔蒙是孕酮,睾酮,17β雌二醇,玉米赤霉醇,和去甲雄三烯 醇酮,以及抗赘生性孕激素(MGA)。孕酮是一种妊娠作用的天然荷尔蒙, 睾酮是一种雄激素作用的天然荷尔蒙,17β雌二醇是一种雌激素作用的天然荷 尔蒙,玉米赤霉醇是一种雌激素作用的合成荷尔蒙,去甲雄三烯醇酮是一种 雄激素作用的合成荷尔蒙。天然荷尔蒙是动物和人类内生的荷尔蒙,而合成 荷尔蒙是人工生产的荷尔蒙。
专家组分析与裁定
2、根据SPS协议第3条第1款 际标准为依据 审查欧共体的措施是否以国
第3条第3款 允许成员方实行保护程度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但有两 个条件:一是以协议第5条的规定为依据,二是不得违反协议的其 他规定。 (1).专家组认为“以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进行的、适 合有关情况的风险评估为基础”表明措施和风险评估结果之间应存 在一种客观的、合理的联系。评估应从技术层面和经济层面进行。 而某一措施的保护水平是否适当主要取决于有无其他较好的可供选 择的措施存在。而欧盟的措施并非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违反了第5 条第1款。
另外专家组注意到,在这方面,GATT第20条b采取的一般方法根本不同于SPS采取的方 法。GATT第20条b规定了可以引用来证明违反GATT条款的正当性的一般例外,并不限于 检疫措施。而SPS规定了成员制定维持具体类型的措施即检疫措施应满足的具体义务。 SPS包括了GATT所没有包括的义务,这一结论位SPS第2条4款所确认。该款规定,与本 协议的相关条款一致的检疫措施,视为与据GATT下的与检疫措施有关的义务相一致,尤 其是GATT第20条b的规定。推定一类义务因另一类义务的履行而履行,意味着后一类的 义务至少与前一类的义务相同或可能更大。 故专家组裁定:SPS中的任何规定都没有要求先确立违反GATT的有关规定才能适用SPS。 在专家组得出不需要解决据SPS提出的要求之前先解决GATT的要求这一结论后,专家组 必须确定在本争端中应首先审查哪一个协议。 SPS具体规定了争议措施的类型。如果专家组选择审查GATT,还需要回过头来审查SPS: 如果确立违反了GATT,则应审查GATT第20条(b)可能引用,并必然需要审查SPS;如果 没有发现违反GATT,仍需对争议措施与SPS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因为与GATT一致并不能 推定位与SPS一致。基于这些原因,并为了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对争议的审理,专家组先 审查据SPS提出的要求。 专家组认为,SPS协议是具体的协议,它在GATT义务之外为成员方规定了其他义务,即 使先分析欧共体的措施是否符合GATT,也一定要分析其是否符合SPS协议的问题,专家 组决定先分析
2,SPS, TBT, GATT的适用 美国引用了上述三个协议提出要求,而欧共体也引用上述三个协议作为抗辩。 对于SPS,双方都同意争议措施是该协议意义上的检疫措施。专家组同意争议措 施是适用于保护人类生命或健康免于食物中六种具体的荷尔蒙残余的风险,双方 也同意根与SPS第一款,SPS也适用于本争端。SPS协议是1995年1月1日开始 实施的,而欧共体的措施从1981年就开始实施,因此专家组需要解决 SPS协议 是否适用的问题。DSU第3条第2款指出,对条约的理解应当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 约,条约法公约第28条规定,条约之规定对该成员国没有约束力。”欧共体的措 施可以被看作持续存在的措施,在SPS生效前制定但并没有在生效后停止存在。 这与维也纳公约第28条规定的情况不同;而SPS协议中不仅没有不同的意思表示, 反而有几个条款明确规定,确认该协议适用于协议生效前制定,但生效后仍然保 留的检疫措施的一般原则。专家组最后也注意到WTO协定第16条4款规定,每一 成员都应确保其法律,规章,和行政管理程序应与其据有关协议的义务相一致。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裁定SPS协议应当适用于本争端。 TBT协议第1条第5款明确规定:“本协议各项规定不适用于《实施卫生与植物检 疫措施协定》附录A所指的卫生及植物检疫措施。”故TBT协议对本案不适用。 欧共体措施是否符合SPS协议,再分析其是否符合GATT协议的问题。
1996年6月28日,加拿大根据 : • DSU 第4条 • SPS 协议第11条 • TBT 协议第14条 • 《农业协议》第19条 • GATT 第22条 要求与欧共体磋商,解决欧共体禁止使用荷尔蒙添加剂饲养的牛肉 进口的问题。 1996年7月,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要求加入,欧共体拒绝了美国 的请求。 1996年7月25日,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与欧共体磋商未果。
经过专家组与双方会晤,与第三方会晤。向技术专家咨询(与加拿大就相同事由 提出申诉的专家组共同组织)。1997年5月7日,专家组向双方送交了报告,应 欧共体的要求,6月4日,专家组再次与双方会晤。 1997年6月30日,专家组报 告分发给WTO各成员。 1996年6月28日,加拿大也根据上述协议,提出要求与欧共体磋商,解决欧共 体禁止使用荷尔蒙添加剂的牛肉进口问题(本案编号为WT/DS48)。澳大利亚、 美国和新西兰相继要求加入磋商。 1996年7月25日,进行了磋商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1996年 9月27日,加拿大请求成立专家组。 10月16口,DSB决定成立DS48专家组。 1996年11月4日,各方同意由第26号案件专家组审理本案。接下来的程序与美 国的专家组程序同时进行了。 由美国和加拿大分别提出的申诉针对相同的问题,专家组也是由相同的三个人 组成,但专家组作出了两个分别的报告,其内容基本相同,只有一些非实质性 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