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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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标准
第一章绪论名词解释
【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系统中唯一具有三方性机制的国际组织,三方代表(即政
府、工会及雇主组织)享有平等的地位。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国家间的组织。国际劳工标准是由国际劳工组织所制定的。国际劳工标准,从其性质上看,应当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特点】(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体现了“三方性。所谓“三方”就是指政府、雇主和工人。也就是说,负责制定国际劳工标准的国际劳工大会是由各成员国派出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性代表团参加的;在公约和建议书草案的讨论和通过时,每个国家的三方代表独立地发表意见和投票。(二)、国际劳工标准的适用范围表现出“国内性”。绝大多数公约和建议书都是以调整成员国国内劳动关系为目标的,如限制工作时间、改善劳动条件、确定最低工资、建立社会保险、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工会权利等,只有极少数公约和建议书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问题,如对外籍工人给予平等待遇等等。
(三)国际劳工标准条文的规定具有“灵活性”。国际劳工标准虽然普遍适用于所有成员国,但在草拟条文时,则规定一些必要的变通办法,以适应各类国家的具体情况。
(四)、国际劳工标准制定后的批准具有“自愿性”。国际劳工标准在制定以后,各国在批准方面享有“自主原则”。国际劳动公约和建议书,虽然是由全体成员国参加的国际劳工大会上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的,但通过以后并不直接发生效力,必须经过成员国政府批准才能对批准国产生约束力。对一个公约批准与否,完全由成员国自主决定。
(五)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具有严格的监督程序。监督分为一般监督和特殊监督两种办法。一般监督是以成员国按照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提交实施公约状况的报告为基础。特殊监督包括申诉、控诉和特别控诉三种程序。
【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是指由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得到成员国的批准、采纳并切实地付诸执行。
【中国对国际劳工标准的基本立场和态度】中国在批准公约方面应有自己的原则:首先,应积极借鉴国际劳工公约。其次,应批判式地吸收。再次,应实事求是,逐步接轨。
【主权国家】指拥有独立主权的国家。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最基本成员(国际社会的成员主要包括两大【国际组织】是指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为实现共同的政治经济目的,依据其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法律文件建立的常设性机构。国际组织一般指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之一.而广义上说,国际组织还包括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类型:第一类是主权国家;第二类是国际组织。)
【跨国公司】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Enterprise)、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Firm)、超国家公司(Supernational Enterprise)和宇宙公司(Cosmo-corporation)等。70年代初,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组成了由知名人士参加的小组,较为全面地考察了跨国公司的各种准则和定义后,于1974年作出决议,决定联合国统一采用“跨国公司”这一名称。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经济实体所组成,并从事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国际性大型企业。又称国际公司或多国公司。
【特征】1、一般都有一个国家实力雄厚的大型公司为主体,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或收购当地企业的方式,在许多国家建立有子公司或分公司;2、一般都有一个完整的决策体系和最高的决策中心,各子公司或分公司虽各自都有自己的决策机构,都可以根据自己经营的领域和不同特点进行决策活动,但其决策必须服从于最高决策中心;3、一般都从全球战略出发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市场和合理的生产布局,定点专业生产,定点销售产品,以牟取最大的利润;4、一般都因有强大的经济和技术实力,有快速的信息传递,以及资金快速跨国转移等方面的优势,所以在国际上都有较
强的竞争力;5、许多大的跨国公司,由于经济、技术实力或在某些产品生产上的优势,或对某些产品、或在某些地区,都带有不同程度的垄断性。
【企业的社会责任】过去通常是指:(1)以合理的价格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2)谋取利润并分配给股东;(3)支付员工薪水,并努力保持员工队伍稳定;(4)支付公司税。
❤z重点!!!!!【核心劳工标准】标准包括:结社自由、自由组织工会和进行集体谈判;废除强迫劳动;同工同酬以及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禁止童工劳动。4项基本的劳工权利主要体现在8项国际劳工公约作为最重要的国际核心劳工标准,自由结社权是其他核心劳工标准的基石。
集体谈判权是在自由结社权基础上赋予劳动者的另一项基本人权。这项权利重在通过集体的力量改变个体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从而达到保护劳动者的目的。
强迫劳动,是指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的行为。
当今存在的强迫劳动有八种主要的形式:(1)奴隶身份和拐骗;(2)强制性参与公共工程项目;(3)农业中和边远农村地区的强迫劳动(强制性招募制度);(4)强迫劳动情况下的家务工人;(5)债役;(6)由军方强制实施的强迫劳动;(7)人口贩运中的强迫劳动;(8)监狱劳动和劳动教养的某些方面。
当代强迫劳动表现出如下一些突出的特征: (1)主要是私人而不是直接由国家强制执行;(2)诱导负债是主要的胁迫手段; (3)无正常身份的移民妇女和男子,其不稳定的法律地位使他们特别容易受到胁迫;(4)由于严重的立法空缺,难以对私营经济中隐藏的以及常常是微妙形式的胁迫采取行动。3、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由现有的市场格局与劳动力结构所决定,我国的强迫劳动现象的表现形式有3个:其一,人口拐卖案件;其二,是农民工群体被强迫劳动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三,那些没有被纳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的农村义务工、家庭雇工中,也存在强迫劳动行为,但一直因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而未被纳入人们关注的视野。
【过劳死】国际上的普遍定义为:劳动者因工作时间过长、高劳动强度、心理压力过大而出现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长期积重难返而突然引发身体潜藏的疾病并急速恶化,救治不及,继而丧命。各国劳动法律及相关国际劳工公约都把“过劳死”看成是对劳动者构成生理伤害的极端形式。
超时劳动都有哪些危害?首先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剥夺。其次,超时劳动是“就业杀手”,抑制社会就业的扩大。第三,超时劳动的恣意横行,不利于企业素质提升和后续发展。第四,超时劳动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也增加了社会成本。
工会在这方面有哪些举措?一是呼吁并建议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二是呼吁并建议加大劳动执法力度。三是要求各级工会支持工人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四是呼吁并建议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我国关于男女同工同酬原则的表现:1、非正式工身份导致同工不同酬2、性别歧视——男女同工不同酬3、户籍歧视——本土、外地工同工不同酬4、中外方管理者的同工不同酬
【“社会条款”】是指发达国家主张的在国际贸易与投资协议中加入保护人权、劳工权益和环境等问题的专门条款。一旦缔约方违反该条款,其他缔约国有权予以贸易制裁。社会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劳工的四项基本权利。社会条款的本质是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
【社会倾销】是指一个高工资的工业化国家进口相对低廉的外国产品,而这些产品之所以廉价是因为出口国没有提供合理的工资、利益及对工人其他方面的保护。
【蓝色条款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蓝色贸易壁垒比传统的贸易壁垒措施更具有隐蔽性;二是具有廉价劳动力优势的发展中国家以大量廉价产品冲击发达国家的国内市场; 三是“血汗工厂”的案例大量涌现;四是实质是贸易保护行为。
❤【体面的劳动】国际劳工组织认为,“体面的劳动”意味着劳动者的权利应得到保护,有足够的收入和充分的社会保护,也意味着有足够的工作岗位;并认为,“体面的劳动”这个战略目标只有通过对“促进工作中的权利”、“就业”、“社会保护”(重点是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和卫生、保护移民工人)、“社会对话”这样四个目标,在整体上予以平衡和统一地推进,才能够实现。第一个目标涉及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第二个目标是促进就业。第三个目标涉及社会保护。第四个目标是促进劳工、雇主和政府之间的社会对话。主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