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险合同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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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保险合同—从要式性向不要式性之立法发展” 樊启荣 《现代保险》1996年第5期
原《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 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 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 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险。现该钟表店承担的责任是补偿因钟表失窃而导致的损失,实际上是 承担了盗窃危险,已超出了钟表店的经营范围,是变相的经营保险业务。 钟表店虽未额外收取费用,但保险费实际上已包含在顾客所付的钟表货 款中,因此法院判决,该钟表店未经特别许可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2、投保人
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2款定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 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 人。” (1)投保人的行为能力 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 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 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点
6、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不同时性 保险人履行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不确定性;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点
7、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人对某些特定被保险人的赠与保单行为是否有效? 对于无偿合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界定及其履
2、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合同
商事合同与消费合同的区别之一:合同的撤销权与解除权 商事合同与消费合同的区别之二:合同的解释权
3、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与民法中的 “损害赔偿责任”有本质区别。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点
1、保险合同是典型的保障型合同 思考:是否是射性合同?
2、保险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协商一致,平等自愿
2、投保人
(2)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 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 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 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 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3、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4、保险合同是属人合同
保险标的的转让与合同效力的变化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地位和权利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点
5、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合同的成立条件: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诺成性)与实 际交付标的物(实践性) -(首期)保险费的交付是否为合同成立之必要条件? 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以履行特定方式为条件 --所谓“特定方式”是否以保险单或暂保单的签发为唯一 标准
1987年我国某省某县民政局擅自将原代理的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的业务,作为自己的业务,并以“民政社会保险公 司”的名义,承保了该县的有关保险业务。
作为当时的保险业的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该省分行发 现后,即根据当时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宣布该“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承保的业务全部 划归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
保险合同在民法中的定位
1、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人寿保险合同的物权特征:有价证券的转Biblioteka 和质押。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构成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3款定义:“保险人是指与投保 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事业的组织; -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1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 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新《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 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保险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行的要求不同;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点
8、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立法规制:保险人对合同的说明义务(17条) -司法规制:不利解释原则(30条) -行政规制:条款和费率的制定与审批制度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点
9、保险合同是继续性合同
合同的部分履行和全部履行 损失补偿性合同的续效条件 寿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3)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律界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1-14条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
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
第二章 保险合同概述
1、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 2、保险合同的构成 3、保险合同的种类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与保险合同的定义 我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的
商业保险行为。” 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保险合同是投
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因为该县的所谓“民政社会保险公司”未经国家有关机关 批准,违反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具备 法人资格,无权经营保险业务,自然也不能成为保险合同 当事人——保险人。
案例2
美国某一钟表店出售钟表,在保修单中载明,出售后钟表如在一年内被 盗窃者,该店可以免费补偿同类同质量的新钟表。
保险监督官认为该钟表店非法经营保险业务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保修单应为出售钟表的质量的担保,不应涉及质量以外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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