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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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摘要: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目标单一,教授方法以理论教学为主,忽视实践培训,考试方法也陈旧单调。

随着时代的发展,此种培养模式弊端显现,急需加以改革。

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包括教师传授式培养模式,案例培养模式,模拟法庭培养模式、法律诊所教育培养模式。

通过对这些模式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应重新定位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将培训内容与法律职业相衔接,注重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借鉴西方先进教学经验,实现教学方法多元化,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关键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实践培训
法律人才培养是近几年来的热门话题,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也是法学教学中迫切需解决的问题。

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越来越多的公检法工作人员及律师走进法律人才培训的课堂。

现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面临着知识经济的挑战、文化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挑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变革的挑战和法学教育自身质量的挑战。

①所以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求,急需培养具备综合素质的法学应用型人才,建构新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一、我国现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沿袭了前苏联所谓的”对口教育”、”专才教育”模式。

这种模式一方面奠定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基础,另一方面又因其专业口径过窄的原因,严重地阻碍了培训学
生的综合素质发展。

(一)培养目标单一化
现行人才培养模式尚无一个确切的定位,渠道多,层次广,形式杂,这对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而且培养目标较为单一、起点较低,仅仅局限在满足某一特定部门或岗位的工作需要上。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基本上定位在”高级专门人才”上,强调的是专业设置与工作岗位的一一对应关系,试图把学生培养成从事某一部门工作或完成某一岗位职责的专家。

这种培养目标的定位,导致专业设置具体化,学生所能的岗位已按培养目标予以定格。

但是培训人员走上工作岗位后,职位变动是非常频繁的事情。

例如在检察院,一个检查人员接受职务侦查专业培训不久后被调往公诉部门从事公诉业务是很正常的情况,但此检查人员培训内容仅限于职务侦查方面。

所以法律岗位之间的”内部”调整,也会因为这种培训目标下的专业教育过细而不能胜任。

(二)以理论教授为主
在我国的法学教育方法中,教师是教育的中心,学生是被受教的对象。

在法律人才培训中也延续了这种教学模式,老师以讲解法理论和注释法律条文为主,培训学生只需熟记一成不变的要领和早已确定的结论,而并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思考和见解。

这种灌输式教学方法和纯理论教学严重脱离实践,导致培训学生在知识结构、思维能力和具体实践操作能力上的缺陷,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考试方法陈旧单调
目前法学教育的考试模式主要目的是考察培训学生对培训内容
的熟悉程度、掌握程度,能否准确完整地复述所谓的”标准答案”决定了考生能否取得高分,这种考试模式有很大的弊端。

在知识的构建过程中,让培训学生多次反复加强深化着本身就相当严重的理论思维模式,这就使得培训学生视野变得短浅单一,无法进行多角度的观察和有深度的分析理解,既埋没着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发挥,又考察不出学生的真实知识能力水平。

二、法律人才培养的模式选择
目前我国法学培训模式面临诸多挑战和质疑,因此法学教育界开始探索如何改进我国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并将这些模式运用到法律人才培训中。

(一)教师传授式培养模式
这是目前最为传统流行的模式,我国大学讲坛基本采用这种模式。

在这种培养模式中,几乎上课就是由老师在讲台上照本宣科,学生要做的就是在下面埋头死记,同时也学生很少提出或坚持自己的观点和思想,他们害怕因自己的想法与老师有不同就不能通过考核。

长期以来,学生便对老师教授的知识习惯性的全盘服从,而不去考虑知识、真理的多样性,。

学生们已经懒的主动去思考,而是习惯于被动的思考,习惯于迅速找到”标准答案”而不会去想标准答案也许并不存在。

虽然这种培训模式存在弊端但也并非就是一无是处,每一种教学方式在历史上存在都有其相应的理由和价值,教师传授式培养模式的明显优点在于这样的教学方法有助于
概括、抽象和培养理性思维,法理和法律概念在无数法律规则中出现使用,也有助于培养学生清晰敏捷的观察能力。

概念和原理的广泛联系,帮助了学生对各种假设法律状态的了解,从而可以轻松的运用逻辑思维来选定相关法律。

同时也有助于学生接受科学的系统知识,从相关概念到法律特征,从法理到发展规律,从理论知识到实践运用,每个教学内容都在教师的指导下逐步展开和完成,学生只负责一点点地接受相关讲授内容。

当然,这要求了讲授的老师需具备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学科知识,这样才可以让学生在老师渊博的知识、缜密的思维启发下,学会思考、获得知识、开阔思维。

(二)案例培养模式
案例培养教学法是指在对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进行讲授解
释时,结合相关典型司法判例加以分析讨论,进而对相关法学原理和法律规则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的一种教学方法。

由于不同的国家法律在形式上各有特点,法律文化及历史传统也存在差异,案例教学法只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方法中占据主要地位,相反大陆法系国家则并不重视。

近期以来,法学学术界开始逐步重视相关案例研究,教育界也意识到加强案例教学方法的重要性,这中教学方式对于学生深入理解相关法律和提高实践中操作运用
法律的能力具有很大的帮助,这对于当前的教学改革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

但案例培训教学方式对老师要求很高,实施案例讲授的教师需具备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和分析案情的能力,这些能力
是老师引导组织案例培训讲授的保障和前提。

此外,老师的工作内容还包括精心选择合适的案例、编写案例解析思路,并引导课堂讨论的方向,既要防止出现课堂反映冷淡还要避免个别问题上学生因过于偏执而破坏了案例培训的整体计划。

实际中真正具备这一能力的老师并不多见。

(三)模拟法庭培养模式
模拟法庭是指在某一特定场所内重现真实的法庭场景,并模拟法庭审理现场过程。

在教师指导下,学生扮演法庭中的各个角色参与到模拟法庭的审理中,参与者把实体法与程序法运用于某一特定案件,经过每一个诉讼环节,解决法庭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问题。

模拟法庭培养模式调动了老师与学生参与教学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参与性,特别是极大限度调动了学生的自我意识,变要求学生学习为学生主动学习,刺激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发挥了其个性能力和聪明才智,也培养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是一种实践性的教学方法,它被广泛应用在法学教育中。

在法律人才培训中,公检法工作人员及律师可以互换角色扮演法庭中的人物,以此获得更深刻和直观的庭审体验。

但此培养模式有一个问题,能够参加法律庭审模拟的只有少数人(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法警、证人、书记员),大多数学生只能在台下观看,真正能够实际参与并得到锻炼人是少数。

即使克服了这一问题,一次模拟需要消耗的时间甚,培训学生的模拟次数是有限的。

(四)法律诊所教育培养模式
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了一种新兴的法学教育方式即法律诊所教育。

这最初是医学院学生临床实习所采取的的诊所式教育模式,美国法学院将其引入法学教育中,让学生身临在一个或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老师的指导下代理真实的案件,通过亲自参加诉讼的方法认识和深入学习法律规范,同时也为委托人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对他们的法律问题进行诊断,开出处方,为他们找到法律上解决问题的方法。

学生能够通过这种实践教学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是法律诊所教育的重要目标。

我国在2000年也引入法律诊所教育培养模式,并且这种新兴的教育模式在我国高校以星火燎原之势迅速发展,从而也引发了法学教育方式的相关变革。

同样在法律人才培训中也可以引进法律诊所培养模式,使得培训学生通过代理案件、参加诉讼更加深刻的理解法律的深意,公检法及律师角色的互换可以使得他们更加了解彼此工作的流程与难点。

这些探索和多样化教学方法的运用对法学教育的改革是有利的,是具推进性的。

但也有工匠式培养之嫌,基础理论训练欠缺,对学生的进一步发展构成制约。

三、合理构建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我国法治的进步与发展与法律人才的培养有直接的关系。

为此,笔者认为,根据中国法学教育的具体情况及法律人才培训的现状,应当重构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一)重新定位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法官、律师等高级专门法律人
才。

目前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应该加深、放宽法学培训的培养目标,既要培养出国内的法律高级人才,又要培养出国际法律人才;既要培养出法律人才,又要培养出治国之才,更要培养出善于规则创新、制度创新的高级人才,也就是复合型法律人才。

法学教育培训的目标要满足社会上的需求,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是讲究层次的,所以法律人才的培养也要分层次。

笔者认为不能完全笼统地界定一个统一的、通行的培养目标,而要根据办学层次的不同确立相应的培养目标,比如说针对硕士生尤其是博士生应着重培养研究型学术人才,针对法学本科生的层次应着重培养复合应用型人才,针对被禁招以前的法学大中专生则只能培养为法律辅助类的技术应用型人才,针对已入职的法律工作者应根据其工作部门的需求进行专门培训,同时也要对其他工作部门的运行有基本的了解和掌握。

在职人员的法律培训是国家的重点发展对象,因此科学地制定培养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培养目标应该是将培训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者,方向是应用型复合人才。

这既要求学生具备良好伦理道德素质、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史哲等人文素质,也要求了学生具备优良的专业素质,即宽厚的专业知识,对法学专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科学成就有所了解,能够熟练地应用法律思维去处理、分析复杂的法律关系。

同时还要求学生要具备良好的能力素质,即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如解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社会组织能力、获取相关信息的能力、随机应变能力、现代化办公设备运用能力等。

(二)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相衔接,注重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
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其可操作性与实用性较之其他一些学科更为明显。

因此,在法学教育上无论是整体规划还是微观操作,都要立足于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上,突出学科的特色。

美国法学教授托马斯.摩根讲道:”法学院的学生们需要工作技能,忽略技能训练会给学生们带来危害,技能应该伴随学生度过整个工作生涯”,而目前中国法学院毕业生的实际执业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之间的差距越来越突出。

所以,必须要改革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建立与社会实践结合紧密的法学教育环境②:(1)完善培训教学的实践环节,对实体法讲授要引入相关的案例,开展课堂讨论、互动式、提问式、为主要方式的案例教学,各有关教师须编写案例课程,供学生阅读使用。

三大诉讼法要开设模拟法庭教学模式,让学生通过亲临庭审现场的感受直观掌握三大诉讼法的基本程序和庭审规程。

( 2)定期组织培训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参与相关司法活动,如旁听法院和仲裁机构开庭,协助法官、仲裁员、律师进行审判、仲裁、取证、调解、辩护、代理、商业谈判等等工作,通过这些司法活动,使学生加深对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的理解,加强法律实践和实际操作技能。

有条件还可组织学生参与法律咨询、立法讨论、法律援助等等社会实践活动,这可增强学生参加公益服务的意识和历史社会责任感,从而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

(3)建立校内外两支强健的教师队伍,校内需加强建设师资队伍,组织老师走到社会中去,积极的对社会
上出现的法律问题通过研究作出有力的回应,课堂教学中也应理论联系实际。

校外要建立一支特聘的教师队伍,聘请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等参与教学活动。

法律教育的老师多是从硕士生、博士生中产生的,他们具有较强的理论功夫,但同样也存在缺乏实践经验和操作能力低下的问题。

老师在讲授中本身就可能对实践环节有所轻视,即使知道问题的存在,也会因为自己实践经验的匮乏而难以从法律职业化的角度去探索、组织教学活动。

不同的是,那些在法律实务部门工作的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们却具备了有些丰富的经验。

虽然时间精力的限度,聘请这些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成为教师不太容易,但是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们都有教育学子的情怀。

所以,可以考虑邀请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来校举办一些讲座,或者走进课堂讲解实践中经历的典型案例,让培训学生通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们来了解法律运行现状,为其今后进入相关部门奠定心理和能力上的基础③。

(三)借鉴西方先进教学经验,实现教学方法多元化
教学方法是完成教学任务,实现课程目标,提高人才质量的重要的手段和途径。

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快速度,国外一些先进的教学方案也开始越来越多的被引入中国,一些高校已开始尝试着诊所教学、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

笔者认为,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可以为中国法学教育所借鉴。

美国法学教育届的同行们早在20多年前就已经注意到了传统案例教学模式的缺点,本着训练法学院学生们实践能力的宗旨,开始探索实践性的法学教育模式。

这就包括以诊所
式法律课程(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和法庭辩论课(trial advocacy)为主的相关实际性法律教育的课程,其意在塑造法学教育的新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学生不再是机械地抄写讲授老师的笔记,而是在为真实的案例或模拟案例忙着写出计划、向老师提问、和同学讨论、同当事人交流等。

学生们在学习过程中扮演原告、被告以及代理人等不同的角色,这要求他们要学会与各种法律工作人员打交道,学会法庭辩论的技巧和调查取证的方法等等。

通过一系列谈判、协商、辩论以及询问等基本诉讼技能的训练,为学生们提供了接触各类司法机关、代理案件、和当事人沟通的机会,让学生在参与办案的过程中,深入体会和熟悉掌握具体操办案件的步骤。

当然,诊所式的教育模式不仅给学生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向老师提出新的挑战,这对于那些已经习惯了课前准备教案、按照教案讲授的老师无疑是巨大的挑战。

(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不仅要求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且还须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这是决定培养目标的基础要件,对完成培养目标有着导向、保证和动力作用。

东吴大学的创办者曾说过这样一段的话:”律师,人民的天然的正当的领袖,他们应率先阻止堕落并维护美德。

”同时,律师”不应只是探究技巧和学识,还应成为一个品质无瑕、完善无缺的人”④。

没有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支撑,就不会出现现代法律职业。

正是我们长期以来没有重视法学教育的职业性特点,中国的司法腐败现象才如此严重。

忽视法律的职业道
德教育,导致司法职业队伍缺乏法律职业道德。

所以,为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社会正义、保持法律职业者共同体的社会形象,就需要加强法律职业者的职业伦理道德教育,使其时刻以高标准、严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提升道德修养。

目前,各个培训院校也应尽快开设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教育课程,在授课的过程中,教师要避免理论上的空洞说教,用讲道理、摆事实的方法,通过演示观摩一些生动、具体的案例,从反面警示、正面引导来熏陶、感染、激励学生增强从事法律职业的自豪感、荣誉感、使命感,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价值的理解和认知,培养学生的法治理念和公平正义感,自觉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作风,逐步树立其崇高的理想和远大的追求,坚定其正确的职业道德信念。

需注意的是,仅仅依靠讲解法律职业伦理课来全面提升培训学生的职业道德修养是不可能的,必须要把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法学教育的每一过程和每一环节。

四、结语
法律人才培养,是法学教育发展的基础性问题。

但中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仍然沿用了传统社会制度条件下的填鸭式教学,这种人才培养模式的缺陷也日渐暴露。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这种旧式的培养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

同样的作为法律在职工作人员,一方面通过法律培训要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也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人文知识底蕴。

如何更好的构建法律人才培训的模式,是值得法学教育界深入思考和探索的议题。

注释:
①周世中,倪业群:《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

②梁斌:”对高等法学教育模式转变的思考”,载《老行者之家》2001年第11期
③胡亚球:”对我国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
④席建松,陈异慧:”高等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
作者简介:王帅,女,(1975-),辽宁建昌人,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师,法律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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