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在中国的法律思考(范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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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在中国的法律思考
【摘要】安乐死作为当今理论界争议最多、认识分歧最大的热点问题之一,它涉及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宗教、哲学、心理学等学科领域,牵连医生、病人、家庭、社会等复杂关系。随着实践中安乐死事件的不断增多,促使我们必须加强对安乐死的研究,以期将安乐死能尽快地纳入规范化的轨道。本文从安乐死在国内外的现状出发,认为制订安乐死法在我国有其必要性,应尽快地把安乐死纳入到法律所调整的范围,逐步实现安乐死的合法化。
【关键词】安乐死现状合法化立法设想
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安乐死的概念从西方传入我国,自此人们对于安乐死问题的讨论就一直长盛不衰。安乐死既是一个极复杂的医学、哲学、人权问题,又是一个极为敏感的社会、伦理、法律问题。现代医药技术的迅速发展,为安乐死提供了条件。随着实践中安乐死事件的不断增多,促使我们必须加强对安乐死的研究,以期将安乐死能尽快地纳入规范化的轨道。
一、安乐死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在我国的学术界,专家学者们一个普遍的看法是,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运动起源于英国,然后盛行于英美,到20世纪后期则迅速蔓延到全世界。
据考证,英国是安乐死民间团体诞生的第一发祥地。美国《纽约时报》专栏女作家拿达里·安吉尔其在专著《善待生死》一书中介绍到,“安乐死运动在英国起步比较早。1935年,英格兰就成立了英国志愿安乐死团体,比荷兰相应团体的建立要早很多年,1938年,美国自愿安乐死团体正式成立,荷兰在1973年、日本和德国在1976年也都相继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团体。”①1976年,世界第一次安乐死国①(美)拿达里·安吉尔著,张涛译:《善待生命》,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43页, 1
际会议在日本首都东京召开,会议在宣言中指出,要求尊重人“生的意志”和“死的权利”。而1987年10月在西班牙马德里召开的第39届世界医学大会则声明:“不论基于患者本人或亲属的请求,实施主动安乐死都是不道德的,但不反对被动安乐死。”①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从诞生起就伴随着激烈的争议,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
(一)安乐死在国外的现状
荷兰因其独特的医疗生态以及司法文化,社会广为接受安乐死。2000年11月28日,荷兰国会以104票对40票的差距,表决通过安乐死和医师助死法案,完成立法程序后,在2001年正式生效,成为全世界第一个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使安乐死合法化成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
在荷兰的影响下,比利时紧随其后,于2002年5月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二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比利时基本上保留了荷兰规定的安乐死的条件,但又有进一步的发展。例如,该法案对安乐死的主体与对象进行了限制,规定无犯罪记录的医师才可以实施安乐死。请求安乐死的患者必须是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意识清醒,且请求必须出于自愿、经过深思熟虑与反复思考的,患者必须由于疾病或者事故而处于难以忍受的和持续的身体与心理的痛苦与煎熬之中,疾病确实无法治愈,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实施安乐死。同时又规定,病人有权选择使用止痛药进行治疗,以避免病人因为贫困或者无依无靠,而无力负担医疗费去自杀。
在亚洲,第一个在法律上有条件的承认安乐死的国家当属日本。日本刑法第202条规定:“受被杀人的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的,处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惩役或监禁。”可在实践当中对安乐死行为并不完全依据该规定进行处罚,而是通过法院判例给安乐死以有条件的认可。
较之日本、荷兰等大陆法系国家,英国与美国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安乐死则持相对保守的立场。1936年英国议会就对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进行过辩论,但法案没有通过。到1969年5月,英国议会第3次对“安乐死是合法”进行辩论,结果反对者以60票对30票,战胜支持者。1961年,英国颁布《自杀行为法》,规定帮助和建议别人自杀的人可判处最高14年徒刑。可见,英国在法律上是不允许安乐死的。然而,在实践中安乐死的判例逐渐增多,英国法院对安乐死案件在处理上变得宽大,尽管对积极安乐死仍持严格禁止的立场,但对消极的安乐死则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有条件的允许实施。
在美国,联邦与各州立法均禁止实施积极的安乐死。但是,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于1981年在一个决定中指出,对没有任何康复希望,具有法定能力的病人,当其明确表示拒绝治疗时,医生可以放弃或者停止治疗,但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除外。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签署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自然死亡法》,这是美国第一部成文的消极安乐死法。安乐死在美国大部分地区仍然属于非法行为,但在某些州有条件的接受安乐死。
(二)安乐死在中国的现状
安乐死问题在我国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在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医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以及公众就对安乐死问题进行过热烈的讨论,赞成与反对的意见不相上下。
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安乐死属故意杀人罪。对于其法律后果,一直有两种争论。一种认为,安乐死不能阻止行为的违法性,仍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可以从轻处罚。还有一种认为,安乐死在形式上具备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但安乐死是在病人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前结束其生命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是正常行为,因而可以阻却其违法性,不构成杀人罪。虽然安乐死在法律上没有取得合法的地位,但是在实践上却采取了宽容的态度。1986年6月夏素文安乐死事件引起了对安乐死的广泛讨论,最终实施人还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6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宣告他们无罪。
在事实层面上,安乐死通过放弃治疗的方式已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目前,上海等一些大城市正在悄悄地施行安乐死。当然,首先必须由患者提出,然后经家属同意,由医生悄然进行。据中国天虎网2001年的网上调查,32000名参与调查的人员中,74%赞成安乐死,26%反对安乐死。2001年4月,西安市9名尿毒症病人联名写信给当地报社,要求安乐死。此后,又有40名尿毒症患者公开提出了同样的要求。2003年晚期癌症病人王明成,放弃治疗回家,实施自愿消极的安乐死。由此可见,公众也逐渐了解和接受安乐死,公众对安乐死的普遍认同感在我国已经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