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知识

刑法的基本知识

第一讲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根据自己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和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精神的准则。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1、坚持基本原则,能使刑事立法更加规范、明确、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2、便于司法人员严格司法,做到司法公正、公平。

3、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不至于殃及无辜。

(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后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给予何种刑罚处罚,都必须明文规定在刑法条文中。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最早的渊源:是1215年的英约翰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的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

2、该原则的意义:是对罪刑擅断的否定,注重保护人权,实现刑事法治。

3、其派生原则有: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含义

这一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4条)

具体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出身、地位、职业、性别、财产状况、贡献大小、资格、业绩等,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2、该原则的体现

1、定罪上的平等;

2、量刑上的平等;

3、行刑上的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所以又称之为罪刑均衡、罪刑相称原则。

这一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原则,它是对罪刑擅断、重刑主义的否定。贝卡尼亚提出了罪刑阶梯论。

随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发展,学界和有关国家刑法提出了或者规定了刑罚个别化原则——对具体个案的犯罪人,在量刑时既要根据罪行的轻重,又要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确定刑罚的轻重。我国刑法的规定(如累犯、自首、再犯、立功等),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的基本特征(通说):

一是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1、社会危害性—指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不可能或危害不大的不是)

2、社会危害性的轻重主要决定于以下方面:

第一,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

第二,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第三,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3、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注意的问题

坚持历史的观点、全面的观点、本质的观点,

二是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三是应受刑罚处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不应罚与不需罚区别)

犯罪的上述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四、犯罪构成的概念

(一)犯罪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相联系、区别:

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特征和法律特征,从整体上把犯罪与其他行为作了区分。

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的结构及成立要件,为正确认定犯罪提供具体规格和标准。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与犯罪要领之间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

(三)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

在各种具体犯罪中带有共性的这些问题,经理论的提升,就成为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特定的犯罪目的。

第二讲犯罪的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之一。

它的主要特征是:

(一)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三)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一般分类

按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层次的不同,分为:

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整体。它反映着犯罪的一般本质和共同属性。

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章、节客体)

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是区别界限的关键。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的主要特征是:

(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人的外在行为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

的条件。

内容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对象等。

一、危害行为

无行为则无犯罪”,行为居于基础性地位。

(一)危害行为及特征

1、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或静止。

2、危害行为的特征

A、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静。

B、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

(睡梦中、精神错乱状态、不可抗力、受强制状况下的行为不是)

C、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D、最后,危害行为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1、作为—就是行为人用积极的身体动作去实施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分类:按照行为人是否借助于外力来划分

一是自身的作为:即行为人只依靠自身的一系列积极的动作与举止所进行的作为。

二是借力的作为:即行为人借助工具、利用动物和自然力,甚至利用别人的行为帮助自己所实施的作为。

2、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的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这是不作为成立的条件。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特定时间、职务范围)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违法、犯罪、合法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刑法理论上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

A、纯正(真正)的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B、不纯正(非真正)的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作为形式的犯罪。

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不为一定的行为,“应为而不为”。

但某些情况下在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往往有积极的身体活动。判断关键在于是否与负有特定法律义务相联系。

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

持有:是指行为人所有或者占有某一刑法规定的特定物品的状态。

关于持有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或者是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第三种行为方式,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论。

二、危害结果

(一)概念: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直接结果、间接结果,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通常指危害行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法定的实际损害事实或现实危险状态。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二)危害结果的特征

1、客观性: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包括可能造成的损害,犯罪目的未实现不影响)

2、因果性:产生危害结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

3、侵害性:危害结果可以是实际损害,也可以是现实危险状态;

4、法定性。

(三)危害结果的种类

1、构成要件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结果

构成要件结果:即定罪结果,是指成立某种具体犯罪既遂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包括加重结果)。构成要件结果有的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过失、间接故意犯罪)

非构成要件结果:即量刑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引起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影响该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危害结果。对量刑有意义。

2、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物质性结果:是指危害行为通过物理作用导致对象发生有形变化的危害结果,如人员的伤亡、财产的毁损。

非物质性结果:是指危害行为造成的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无形的危害结果。它是客观存在的,但须经综合观察,如对人格、名誉的损害。

3、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直接导致的危害结果;

间接结果:则是指危害行为实施后,介入其他因素而导致的危害结果。

一般来说,构成要件结果大多是直接结果,但有的间接结果也能成为构成要件结果。如被害妇女遭强奸后自杀身亡的即属于强奸罪加重构成的危害结果。

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意义:根据罪责自负原则,一个人只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查明某一危害结

果与某一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对该结果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1、客观性:不以人(行为人、办案人员)是否主观认识为前提。

2、相对性:互为因果。(法定有形的结果、危害社会的行为)

3、顺序性:原因在先。

4、条件性、具体性:因果关系有条件的、在具体情形下发生的。

5、复杂性:有主要、次要原因,直接、间接原因,介入因素等。

6、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与偶然性:分别对刑事责任、量刑有意义

7、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结果便不会发生,故不履行义务是原因。

(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1、范围的特定性:刑法上,只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才是原因(条件说认为条件即可);

只有引起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才是原因。

2、作用的单向性:刑法上因果关系只研究行为对结果的单向作用。

3、内容的法定性。在不少情况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发展过程,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四)司法实践中刑法因果关系的主要形式:

1、简单因果关系:一危害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

2、复杂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共同作用或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3、中断的因果关系: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进展的过程中,介入了另一原因,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介入前的现实情况负责。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另一原因介入。所谓介入原因,指介入已经存在并且正在发展的因果过程的行为或自然力。

(2)必须是异常原因。

(3)介入原因合乎规律的引起最后结果的发生。

(五)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地位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地位,是指它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即它是否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我们认为,在任何犯罪中,刑法上因果关系都不是构成要件。

因果关系只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否真正承担责任,还必须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有罪过。

四、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一)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

1、犯罪时间:是指犯罪从预备开始到结果发生所持续的时间。

2、犯罪地点:是指犯罪发生的场所与位置。包括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

3、犯罪方法:又称犯罪手段,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采用的具体方式和手法。分为徒手的犯罪方法与借力的犯罪方法;暴力性方法与非暴力性方法;智能性方法与非智能性方法等。

(二)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在一般情况下,犯罪的时间、地点不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因素。只有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刑法才把它们规定为犯罪构成的必要因素,是选择要件。

但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对正确量刑有意义。

第四讲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简称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一般要件有两个:

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2、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

犯罪主体在定罪方面的意义

1、犯罪主体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2、犯罪主体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

犯罪主体在量刑方面的意义

在具备犯罪主体要件的同样情况下,犯罪主体的具体情况也可能不同,而不同的具体情况又影响到刑事责任的大小程度。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人实施行为时具备的相对自由意志能力,即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是行为人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是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统一。(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1、辨认能力: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意义、后果的辨别认识能力。

2、控制能力:指行为人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也就是决定自己行为的方向、力度、方法、时间、地点等的能力。

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决定和影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的因素有两个方面:一是智力发育程度,二是精神发育程度。

各国划分不同,我国刑法采取的四分法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都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犯罪负全部的刑事责任。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都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

我国刑法第17条、18条第1款规定两种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亦称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是中间状态,又称限制(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人有五种情况:(1)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又聋又哑的人;(3)盲人;(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修正案八)

(四)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1、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意义:主要解决不同年龄段的人刑事责任的有无问题,同时还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从宽处罚原则。因此,研究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对于正确定罪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立法划分

刑法第17条专门规定: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亦称绝对无责任年龄时期,是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依法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17条规定为不满14周岁

(各国不一,西班牙7岁、日本泰国20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亦称相对有责任年龄时期,是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部分危害行为依法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自己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是8种行为而不是罪名,如撕票行为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又称完全负责任年龄时期,是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依法全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根据犯罪特点采取两原则。

(1)从宽处罚的原则:

第17条第2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排除死刑的原则:第49条

实践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问题。

二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年龄界限问题。

三是跨责任年龄阶段犯罪的认定问题。

精神病人无责任能力的认定采用两种标准相结合

(1)医学标准(生物学标准):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

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区别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2)心理学标准(法学标准):是指从心理学看,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于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触犯刑法的行为的能力。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人。

大多数并不因精神障碍使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丧失或减弱。

少数情况下,也可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甚至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从而导致其刑事责任的减免。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亦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是介于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与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的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人。

3、生理功能丧失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生理醉酒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两种情况。现代医学与司法精神病学以为,生理性醉酒即普通醉酒不是精神病,病理性醉酒则属于精神病状态。

三、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1、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以是否要求特殊身份要件为标准,自然人犯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身份犯可以分为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该犯罪则根本不可成立的犯罪。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注意:

1、特殊身份必须在开始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的,不是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形成的,如遗弃罪。主犯不是

2、仅针对实行犯而言,不包括教唆犯、帮助犯等。如强奸罪

2、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分类

一是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以特殊身份的形成为标准:

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事实而形成的身份。

法定身份,是指人因法律事实而形成的身份。

二是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定罪身份:是指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犯罪构成要件身份。

量刑身份:是指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只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刑罚加减身份。

四、单位犯罪

(一)概念和特征(第30条)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

3、一般是以单位名义实施、出于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4、必须由刑法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解答》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第31条)

1、双罚制:一般采用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单罚制:属于例外情况,当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特别刑法)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如:强迫职工劳动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妨害清算罪等,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第五讲犯罪的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述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它是行为人的心理态度。

第二,这种心理态度针对的是一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犯罪的主观方面所涉及的问题:

1、行为人的罪过:犯罪的故意与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

2、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犯罪的目的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选择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却影响量刑。

3、与犯罪主观方面相关的问题:如意外事件和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等,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有一定的影响,因此,也有必要纳入犯罪的主观方面来阐述。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对定罪的意义

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此外,特定犯罪目的是否具备,也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犯罪主观方面对量刑的意义

罪过形式与罪过内容不同,反映出的主观恶性程度也就不同。

二、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指的是一类犯罪的统称。

犯罪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包含两项内容:

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认识因素;

二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认识的内容:即“明知”的内容:

一是对行为性质的认识。(违法性认识争议较大)

二是对行为结果的认识。

三是对其他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

2.认识的程度:即“明知会发生”的含义。

一是明知+必然发生

二是明知+可能发生。

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要引起的危害结果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1、希望:表明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这种犯意明显而坚决;

2、放任:表明行为人虽不追求但有意纵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这种犯意较为模糊而随意。意义:两者体现出来的主观恶性程度有所不同

关系:两者是犯罪故意成立的两个有机联系的因素,缺一不可。一个是前提、基础,一个是发展。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必然、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构成因素有二:明知会+希望

一是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是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

构成要素有二:明知可能+放任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情况:

一是为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发生

二是为实现非犯罪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是在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例2:07年12月,马某驾驶装有水泥的汽车,与范某驾驶的空车相遇。因路两侧堆着碎石有效路面只有1.4米,双方都认为不好通过,被迫停车。范某将车后退一下停放。马某要求再退,范某因车后有一大石头,不能再让。马某说话粗鲁,范某赌气熄火下车。马某着急开车,说:“反正我的车箱已快完了,要撞大家撞。”随即进入驾驶室,要冒险通过。范某为阻止马某开车,便站到自己汽车左面的脚踏板上说:“你要撞就撞我,碰车不行。”马某听后,不顾范某的阻止和在场行人的劝告,强行开车通过,把范某挤进两个车箱之间挤死。马某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

三、犯罪过失

刑法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犯罪心理态度。

犯罪的过失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的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不一致

行为人具备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事实上在行为时却没有认识到,或者虽然已经认识到,但对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却作出了错误的估计和判断,认为危害结果可以避免。

2、行为人的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不一致

行为人主观上对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反对、排斥,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缺乏注意、轻率行事造成的。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亦称无认识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

它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

应当预见:预见的义务+预见的能力

是区别于意外事件的关键所在。

预见的义务:指国家和社会向行为人提出的要求其在行为时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一般由法律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或根据共同生活准则或生活经验来确定。

预见的能力: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现实条件和实际可能性。(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

二是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没有预见到”,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当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并不是说他平时就不了解。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亦称有认识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

有两个特征:

一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

二是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但未能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意志因素)

轻信能够避免,包含以下三层意思:

(1)相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即持否定态度。

(2)有一定的实际根据。

(3)根据并不充分、可靠,过高地估计了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根据,以至于最终还是发生了危害结果。

此外,在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时,还应将其与间接故意区别开来。

四、无罪过(意外)事件

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

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2、意外事件(狭义)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件

五、其他有关的问题

(一)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指刺激、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关系

1、联系:

(1)都是犯罪人主观心理活动,反映主观恶性

(2)目的以动机为前提和基础,是延伸和发展。

(3)有时所反映的行为人的需要是一致的。

2、区别:

(1)形成的时间先后不同。

(2)同一犯罪的目的相同,而动机则可不同。

(3)一种犯罪动机可导致几种不同的犯罪目的。

4)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

(5)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同。

(二)刑法中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意义或者对有关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

根据行为人认识错误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

一是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二是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一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亦称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罚处罚的不正确认识。

1.假想的犯罪:不影响对该行为认定无罪

2.假想的不犯罪:一般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3.定罪量刑的误认: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

2、事实的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

刑法相关基础知识

刑法相关基础知识 编辑丨子愚 一、刑法概述 (一)概念及原则 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犯罪嫌疑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刑法遵循以下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2.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又叫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刑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和刑法的对人效力三个方面。 1.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属人管辖原则。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管辖原则。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2.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涉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问题。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3.刑法对人的效力 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刑法在确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适用于哪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 二、犯罪 (一)概念及特征

刑法知识点

上编刑法总论 第一章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性质: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 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刑法的法律性质特点: (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更加广泛; (2)刑法的强制性更为严厉; 1979年7月1日一致通过,7月6日正式发布,1980年1月1日起实行,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诞生;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部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修刑的特点: (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 法保障功能; (3)立足国情和适当借鉴国外先进 经验相结合; 之后修刑的特点: (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 改方式的基本地位; 刑法的根据: (1)制定宪法的法律依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刑法制定和修 订的法律根据; (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 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 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 结构; 刑法的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1)立法解释:指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刑法立法解释 是指对刑法典规定的某些内容予以阐明; (2)司法解释:指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3)学理解释: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 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4)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分为 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指贯穿全部刑 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罪责自负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刑法基本原则 具有强大威力,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 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 法权益;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既有利于 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法 的最佳效果;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 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

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 第一章总则 一、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刑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保护国家的政权和社会的秩序,保护人民的合 法权益,防止和惩治犯罪行为。在刑法适用中,应当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保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 安全。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事实性原则、法定刑原则、罪刑相应原则、最后的状况 原则、法律适用原则等。在刑法适用中,应当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条件、刑法的适用程序等。 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刑法的适用条件、刑法 的适用程序等。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的规定适用于哪些领域,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刑法 的规定可以适用。刑法适用范围的确定,涉及犯罪法益的保护、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刑 法的适用条件等内容。 二、刑法责任的基本要求 刑法责任的基本要求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刑法的适用条件、刑法的适用程序等。犯 罪行为的构成要素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构成了一种犯罪行为。 刑法的适用条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认定犯罪的条件,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对犯罪嫌疑人 的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等内容。刑法 的适用程序是指刑法规定的认定犯罪的程序,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等程序。 刑法责任的基本要求是保护国家的政权和社会的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惩治 犯罪行为。刑法责任的基本要求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的具体体现,是刑法规定的 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刑法责任的制度,是刑法实践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罪 一、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构成了一种犯罪行为。其中,行为是指犯罪人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结果是指犯罪行为产 生的影响;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其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关联。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是刑法对具体犯罪行为的规定,是刑法适用的前提条件,也是刑法责 任的认定标准。在认定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必须具备这些构成要素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刑法知识点总结

刑法知识点总结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刑法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对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刑法是一门涉及犯罪行为及其规制的法律学科,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刑法知识点进行总结和概述,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刑法基本原理 刑法具有一些基本原理,这些原理是刑法实施的基础,也是刑法体系的核心。其中包括: 1. 法定性原则: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刑罚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不得任意扩大。这意味着国家的刑罚权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滥用。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法益保护的核心,要求犯罪行为和刑罚都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且应该提前明确。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主体的过错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具有相对平等性和相对合理性。

二、犯罪及其构成要件 1. 犯罪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具备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个要素。 2.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要素。 (1) 客观方面:客观方面的要素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手段等。 (2) 主观方面:主观方面的要素包括故意成分,即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故意和内心的犯罪主观状态。 三、刑法责任 1. 刑法责任的种类:刑法责任分为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两个方面。

(1) 主观责任:主观责任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故意和过失。 (2) 客观责任:客观责任是指犯罪人依法应承担的行为后果责任。 2. 免责情节:刑法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可以免除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 紧急避险:在救护自己或他人的危险情况下,采取的合理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 (2) 极端缺乏责任能力:例如患有严重精神病等情况下,认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刑法种类及适用 1. 刑法种类:刑法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性质,分为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两大类。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犯罪的构成要件 1、构成要件内容为,国家(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违反刑法、刑诉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人们的违法行为,才是刑法规范的对象)。 2、构成要件内容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是指无精神病)的人实施的行为。 3、构成要件内容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依照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是以属地管辖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其他管辖原则。属地管辖是适用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凡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2、时间效力:从时间上看,我国刑法适用于从行为开始到行为终了以后的追诉期限以内。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依照行为人触犯的罪名来确定。 四、犯罪的形态 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都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五、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刑法知识总结

刑法知识总结 第一章刑法的概述 1.刑法的概念:广义刑法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又称刑法规范)侠义的刑法即指刑法典 2.刑法的性质: 阶级性质: 法律性质 3.刑法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4.刑法的体系 我国的刑法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5.刑法解释 即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正式的刑法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非正式的刑法解释:学理解释 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 论理解释:当然解释、历史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对 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此外,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惩罚和教育相统一原则,尽管刑法未明文规定,但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因而也属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一)正确定罪和量刑,司法机关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个罪的本质特征和具体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界限,做到定性准确、不枉不纵。 (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能超越其应有的权限,不论是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不能有违于刑事立法意图,更不能以司法解释替代刑事立法。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血还血”是罪行相适应原则的最古老、最朴素的表现形式。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一)定罪与量刑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二)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做到罚当其罪、不枉不纵(三)强调执法中的平衡和统一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司法适用:一)立法上的平等,二)司法上的平等

不可不知的十二个刑法小常识

不可不知的十二个刑法小常识 1. 刑事案件中,哪些近家属可以签订刑事委托合同?近亲属的范围? 父母、夫妻、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 刑法中的基本原则? ①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罚。 ②平等适用刑罚原则。即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罪刑均衡、罪刑相当。 3. 重罪与轻罪的区别? 以“三年”为准,三年以上为重罪,三年以下为轻罪。 4. 刑事责任年龄如何分类? ①不满14周岁,为完全无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 ②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责任年龄。对任何过失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的,仅对法定的几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 ③16周岁以上,为完全责任年龄。应当负刑事责任。 5. 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该年龄段对任何过失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的,仅对法定的八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杀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6. 对于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犯罪的人如何处理?

①不适用死刑; 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 对于因为不满16周岁而不构成犯罪的人如何处理? 不得采取刑罚的处罚措施,可以由政府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有哪些? ①不满14周岁的人; ②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经过法定程序鉴定后,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或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9. 已满75周岁的老人犯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于犯罪时已满75周岁者,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从宽规则有所不同。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 醉酒的人在无意识的情况犯罪,影响刑事责任能力吗? 醉酒状态的人在无意识的情况下犯罪,不影响其应付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11. 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关键看其实施犯罪行为当时是否处于精神病发作期间,是则无责,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否则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犯罪则全责,应负刑事责任。 12.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刑法的基本知识

刑法的基本知识 第一讲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根据自己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和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精神的准则。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1、坚持基本原则,能使刑事立法更加规范、明确、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2、便于司法人员严格司法,做到司法公正、公平。 3、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不至于殃及无辜。 (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后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给予何种刑罚处罚,都必须明文规定在刑法条文中。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最早的渊源:是1215年的英约翰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的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 2、该原则的意义:是对罪刑擅断的否定,注重保护人权,实现刑事法治。 3、其派生原则有: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含义 这一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4条) 具体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出身、地位、职业、性别、财产状况、贡献大小、资格、业绩等,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2、该原则的体现 1、定罪上的平等; 2、量刑上的平等; 3、行刑上的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所以又称之为罪刑均衡、罪刑相称原则。 这一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原则,它是对罪刑擅断、重刑主义的否定。贝卡尼亚提出了罪刑阶梯论。 随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发展,学界和有关国家刑法提出了或者规定了刑罚个别化原则——对具体个案的犯罪人,在量刑时既要根据罪行的轻重,又要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确定刑罚的轻重。我国刑法的规定(如累犯、自首、再犯、立功等),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刑法的基本知识

第一讲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根据自己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和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精神的准则。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1、坚持基本原则,能使刑事立法更加规范、明确、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2、便于司法人员严格司法,做到司法公正、公平。 3、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不至于殃及无辜。 ?(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后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给予何种刑罚处罚,都必须明文规定在刑法条文中。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最早的渊源:是1215年的英约翰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的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 2、该原则的意义:是对罪刑擅断的否定,注重保护人权,实现刑事法治。 3、其派生原则有: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含义 ?这一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4条) ?具体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出身、地位、职业、性别、财产状况、贡献大小、资格、业绩等,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2、该原则的体现 1、定罪上的平等; 2、量刑上的平等; 3、行刑上的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知识点总结

一、名词解释 1、广义刑法、狭义刑法、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2、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文理解释、论理解释 3、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4、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5、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6、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混合概念 7、犯罪客体、犯罪对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简单客体、复杂客体、随机客体 8、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持有、纯正的不作为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中断的因果关系、偶然的因果关系 9、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身份犯;纯正的身份犯、不纯正的身份犯;单位犯罪 10、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

11、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假想防卫、假想避险、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特殊防卫 12、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不能犯未遂 13、共同犯罪、片面共犯、承继的共犯;必要的共同犯罪、复杂的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间接正犯;首要分子 14、继续犯、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结果加重犯、结合犯、集合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15、刑事责任、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刑罚的体系、主刑、附加刑 16、量刑、一般累犯、特殊累犯、一般自首、特别自首、坦白、一般缓刑、战时缓刑、立功、减刑、假释、追诉时效、追诉时效的中断、追诉时效的延长、大赦、特赦 二、简答题 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其基本内容;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或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及其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 2、简述我国刑法属地管辖的例外情况;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论述刑法的空间效力;简述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及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3、简述我国刑法有关“但书”的规定。 4、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简述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 (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 【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

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

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 刑法是规定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 制裁的法律工具。刑法知识点是研究刑法资料过程中需要了解、掌握的基本概念、法律规 则和适用方法等基本内容,是刑法理论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下面是刑法知识点总结。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立法目的和宗旨、刑法适用原则、刑法 责任原则、刑法认罪悔罪原则、刑法处罚原则以及刑法规范修正原则等。其中,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精神,它要求刑法实现对一切人的平等保护和治罪。刑法立法 目的和宗旨在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秩序。刑法适用原则包括适用绝对刑法原则、 适用相对刑法原则和适用最优刑法原则等。刑法责任原则是指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 行为人个人承担。刑法认罪悔罪原则是指对犯罪行为认罪悔罪的行为人应当给予从宽处理。刑法处罚原则包括法定刑原则、平等原则、合理原则和人文主义原则等。刑法规范修正原 则是指刑法的规范必须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修正。 二、刑法基本概念 刑法包括刑法的对象、刑法的主体、刑法的客体、刑法的内容和刑法的功能等基本概念。 刑法的对象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对象。刑法的主体包括立法者、司法机关和刑 法学者等。刑法的客体是指受到犯罪行为影响的人和事物。刑法的内容包括刑法的法律规则、刑法的法律责任和刑法的刑罚等。刑法的功能包括刑法的防止功能、刑法的教育功能 和刑法的惩罚功能等。 三、刑法的法律规则 刑法的法律规则分为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两种。一般规则包括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 用原则、刑法的刑事责任和刑法的刑罚等。特殊规则包括刑法的非法使用、刑法的非法行 为和刑法的犯罪行为等。 四、刑法的法律责任 刑法的法律责任包括刑法的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民事责任。刑法的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 反刑法产生的犯罪行为所受到的法律责任。刑法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犯罪行为产生的 侵权责任所受到的法律责任。 五、刑法的刑罚 刑法的刑罚包括刑法的主刑和刑法的附加刑。刑法的主刑包括剥夺自由、限制人身自由、 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刑法的附加刑包括责令公开赔礼道歉、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 或者执照、没收财产和取消资格等。 六、刑法的犯罪形态

刑法重点知识点

刑法重点知识点 一、引言 刑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规定并应用的一种法律。它是一 种针对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旨在惩罚犯罪分子并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本文将介绍一些刑法中的重点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和应用。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罪刑相适应、法无授权不可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等。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只有法律规定明确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并根据法律规定处以相应的刑罚。疑罪从无原则强调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将被告视为无罪,直到能够证明其有罪。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规定了司法机关的审判权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不能随意滥用。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保证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犯罪构成和刑罚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刑罚。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等。犯罪主体是指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行为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的违法行为;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种类,如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等。同时,刑法还针对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规定了特别的刑罚,如死刑和罚金等。刑法旨在通过刑罚的应用,达到惩罚犯罪分子和保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四、刑法程序 刑法程序是指刑事案件从发生到审判的全过程。它包括刑事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刑事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接到犯罪案件报告后,决定是否立案调查的程序。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案件进行的证据收集、审查和侦破活动。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程序。审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犯罪案件审理和判决活动。执行是指对刑事判决进行的刑罚执行和监督的程序。刑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对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至关重要。 五、刑法的适用 刑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对犯罪行 为的认定和刑罚的确定。刑法的适用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相关证据的证明。在刑法适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如故意和过失、违法和犯罪

法律基本知识刑法概述介绍

法律基本知识刑法概述介绍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平正义起着重要的 作用。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刑法涉及到对违法行为的规制和制裁,以确保社会的安宁和稳定。本文将对刑法的基本知识进行概述介绍,包括刑法的定义、分类、原则以及常用的刑罚形式。 刑法定义 刑法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施加的制裁 和处罚的一种法律体系。它规定了犯罪行为的性质、构成要件以及刑 罚的种类和程度,以确保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刑法分类 刑法根据不同的目的和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特殊刑法和普 通刑法。 特殊刑法指的是针对特定领域或特定人群制定的刑法规定,如军 事法、儿童法、环境保护法等。 普通刑法则是指适用于所有公民的刑法规定,主要包括刑法典等。 刑法原则 刑法的实施遵循一系列的原则,以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1. 法定性原则:刑法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不得随意制定和 变更。

2. 罪刑法定原则:犯罪和刑罚均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任意扩大 罪名或增加刑罚。 3. 罪责个别化原则:刑法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犯罪人 的个人情况,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刑事责任追究方式。 4. 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的严重程度与刑罚的严重程度应相适应,不能过重或过轻。 5. 人道主义原则:刑法制裁应尊重和保障犯罪人的基本人权。 6. 平等原则:法律在对待犯罪和刑罚时应平等对待所有人,不分 种族、性别、宗教等差别对待。 常见刑罚形式 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制裁采取多种形式的刑罚,包括以下几种常 见的刑罚形式: 1. 死刑: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国家可以采取死刑的方式 进行处罚。但在一些国家,死刑已被废除或者在实际执行中逐渐减少。 2. 有期徒刑: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年限的监禁,使其在一定时间 内丧失自由,并接受法律的惩处。 3. 缓刑:对于首次犯罪或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可以暂缓刑期,即判决刑罚,但不立即执行,同时要求犯罪分子接受一定的法律 监督和教育。

专升本刑法知识点汇总

专升本刑法知识点汇总 一、刑法的基本概念 刑法是国家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的一种法律。它规定了犯罪行为 及其刑罚,并规定了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程序和方法。 二、刑法的分类 刑法可以分为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两大类。普通刑法是适用于全体公民的刑法,而特殊刑法则是适用于特定人群或特定行为的刑法。 三、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中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主体是指犯罪行 为的实施者,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对象,行为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 四、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而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 是否符合法律上的规定。 五、刑法中的刑罚种类 刑法中规定了多种刑罚种类,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的种类 和程度取决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六、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刑事处罚则是对犯罪行为人 进行的法律制裁。 七、犯罪与刑罚的法定性原则 犯罪与刑罚的法定性原则是指只有事先明确规定为刑事犯罪的行为才能被追究 刑事责任,刑罚也必须有法律依据。 八、刑法中的共犯和从犯 刑法中规定了共犯和从犯的概念。共犯是指与犯罪主体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而从犯是指为犯罪主体提供帮助或支持的人。

九、刑法中的累犯和惯犯 刑法中规定了累犯和惯犯的概念。累犯是指已经被判刑过一次的人再次犯罪, 而惯犯是指多次犯罪并被判刑的人。 十、刑法中的防卫过当和紧急避险 刑法中规定了防卫过当和紧急避险的概念。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 限度,而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采取的紧急行动。 十一、刑法中的缓刑和假释 刑法中规定了缓刑和假释的制度。缓刑是指判决被刑事处罚的人暂缓执行刑罚,而假释是指在服刑期满前提前释放犯罪分子。 十二、刑法中的公益原则 刑法中有一个公益原则,即刑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人民合 法权益。 以上就是刑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点的汇总。刑法是一门复杂而重要的学科,对于 专升本考试来说,掌握刑法的基本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希望本文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普法知识基本内容

普法知识基本内容 一、宪法基本原则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地位的文件,具有最高的威严性和约束力。宪法确立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公民与国家、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二、行政法和法治国家 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机关活动和统一国家管理的法律体系。行政法规范了政 府部门的权力行使,包括政府职能、行政程序、行政行为和行政责任等。 法治国家是指在行使国家权力时,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权力,保护公民合 法权益的国家。法治国家的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一视同仁、法律面前公正无私、法律面前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刑法基本知识 刑法是指规范公民个体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以刑罚作为 处罚手段的法律体系。刑法主要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犯罪种类、构成要素、刑事责任等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之一,意味着任何刑罚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犯罪种类是指不同行为被划定为不同的犯罪类型,如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必须包含构成要素,例如盗窃罪必须有盗窃行为和主观故意。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如刑事处罚。 四、民法基本知识 民法是规范国家内部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民法涉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 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的原则以及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事项。物权法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家庭关系的形成、维护和解决方式。继承法规定了人们的继承权利和继承顺序等。 五、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保护创造性思维和知识创造的一类法律规定。它包括著作权法、 专利法、商标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等。

刑法基础知识

1。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 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③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防卫限度的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避险客体 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犯罪未遂的特征 ①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②犯罪未得逞。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同犯罪既遂相区分的主要标志。犯罪是否得逞应该以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为标准。 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 5。主犯的刑事责任 ①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②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6、教唆犯的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刑法的种类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 8、死刑缓期执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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