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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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日期: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作者签名:日期: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

注意事项

1.设计(论文)的内容包括:

1)封面(按教务处制定的标准封面格式制作)

2)原创性声明

3)中文摘要(300字左右)、关键词

4)外文摘要、关键词

5)目次页(附件不统一编入)

6)论文主体部分:引言(或绪论)、正文、结论

7)参考文献

8)致谢

9)附录(对论文支持必要时)

2.论文字数要求:理工类设计(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1万字(不包括图纸、程序清单等),文科类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1.2万字。

3.附件包括:任务书、开题报告、外文译文、译文原文(复印件)。

4.文字、图表要求:

1)文字通顺,语言流畅,书写字迹工整,打印字体及大小符合要求,无错别字,不准请他人代写

2)工程设计类题目的图纸,要求部分用尺规绘制,部分用计算机绘制,所有图纸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图表整洁,布局合理,文字注释必须使用工程字书写,不准用徒手画

3)毕业论文须用A4单面打印,论文50页以上的双面打印

4)图表应绘制于无格子的页面上

5)软件工程类课题应有程序清单,并提供电子文档

5.装订顺序

1)设计(论文)

2)附件:按照任务书、开题报告、外文译文、译文原文(复印件)次序装订

教研室(或答辩小组)及教学系意见

目录

论文提纲 (2)

内容摘要 (3)

正文 (4)

参考文献 (12)

论文提纲

一、诚实守信原则的概念与渊源

(一) 诚信原则的概念

(二)诚实守信原则法律渊源

(三)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守信原则的利弊

1.民事诉讼中诚实守信原则的作用

(1)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

(2)促进诉讼的义务

(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4)禁反言

(5)避免诉讼上权能的滥用与丧失

2.民事诉讼中诚实守信原则的弊端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的实践缺陷

1.与我国诉讼模式冲突

2.诚实守信的条文化

3.司法干预非诚信行为无力

4.诚实守信原则司法运行困难

5.成文法体制弱化了诚信原则的作用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的完善

1.确立诚实守信原则之公私法补充

2.诚实守信与实体法有效的衔接

3.健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

内容摘要

诚实守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民事诉讼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但是,我国作为职权主义模式对于民事诉讼的诚实守信原则的适用与否仍然有待商榷,文章对民事诉讼的诚实守信原则在我国的诉讼模式下的适用与否进行了研究并且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守信原则适用的实践完善进行了研究。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主要进行了反正对比,简单的案例分析等方法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守信原则的适用与否进行了研究,并且对比中西方的法律诉讼模式、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诚实守信原则运用,其次文章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诚实守信原则如何在实践中完善也进行了深刻的阐述。以表明我国的诉讼体制下诚实守信原则不一定是必然产物。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实守信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诚信原则

一、诚实守信原则的概念与渊源

(一)、诚信原则的概念

诚实守信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各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在如今全球化的法律体制和人们生活的社会经济发展下,诚实守信不仅仅是对人们道德的规范,同时法律对诚实守信也进一步的进行规制,所以诚实守信原则成为各个法系中重要的原则之一。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诚实守信即真诚、诚实、重承诺、讲守信。在我国诚实守信原则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即人们在生活中和社会中要本着诚实守信,不隐瞒,不欺诈,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背弃此原则去损害他人的利益。在英美法系中,诚实守信是指:当事人在为或不为的时,在主观上持有公正和正直的,并确信不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在德国法学中,诚实守信是指:当事人应当在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期待实施。诚实守信原则是性限制性条款,最早在罗马法中就体现了诚实守信原则,罗马法的重要原则是“诚实生活、不侵犯他人、各得其所。”现代民法对隐私权的追求和契约自由,忽视诚信的价值,只在特定区域保留诚信原则。

(二)、诚实守信原则法律渊源

诚实守信作为法律最早来自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诉讼。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第三条中就规定:“何人行使权利,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此原则在债法上的使用以用于延伸到罗马法中,从此以后慢慢普及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都有将诚实守信限于在契约领域有狭义的适用。《瑞士民法典》确立了诚实守信民法典条款,而不再只是契约法中的条款,如《瑞士民法典》第二条中的“任何诚实的和强制执行的规定。”[1]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许多立法或司法判例都用诚实守信作为民法规定。诚实守信为民[1]任重《民事诉讼诚实守信原则的实施——德国的认知与实践》载于《法学家》 2014年5月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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