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各阶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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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各阶段程序
一、携带起诉书至市南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简易程序审理。
1.《起诉书》中空白处需补充完整。
2.向法院申请简易程序审理。
三、受理程序
1.首先法院会建议双方当事人先行调解,当事人可以拒绝调解。
2.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法院审核起诉材料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将在7日内予以立案。
四、审理前的准备程序
1.在立案后5日内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至被告,被告收到起诉状15日内提出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2.该阶段法院会给出一段时间提交证据,在这个阶段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录音录像证据、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合同、网页截屏等电子证据、证人信息。(网站截屏等电子证据最好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否则如果对方不承认则无法证明是原始图,公证费用2000元左右,可以胜诉后要求对方承担)
3.法院告知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此时如果发现合议庭组成人员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该利害关系人回避。
4.开庭3日前法院会通过传票通知当事人开庭信息及公告,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五、开庭审理程序
1.准备开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调查证据、鉴定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陈述:按照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和法庭调查的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如果不能出庭,经法庭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语言,由法庭宣读)。
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应当如实作答。
当庭出示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寻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
合议庭经过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如果认为此次法庭调查,未能查清案件有关情况,法庭可以决定第二次开庭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必要的证据已经齐备,即可宣布终结法庭调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3.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4.宣布判决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等待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宣布判决结果或者定期宣判。当庭宣布的,10日内收到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即收到判决书。简易程序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审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