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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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实现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资金的投入。据推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未来15年内全国平均每位农民需要投资约为1700元到4900元,如果按8亿农民计算,新农村建设的资金缺口将在1.36万亿元至3.92万亿元之间。

这个需求量,仅靠政府和民间投资是难以完成的。因此,金融支持对建设好新农村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村金融;金融支持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号]1006-5024(2010)02-0164-03

[作者简介]杨良超,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高教管理;(江西南昌330013)

赵华伟,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金融学。(江西南昌330077)

一、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从1979年开始实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形成了相

对完善的农村金融体制,建立起了包括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及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并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但农村金融体系并不完善,有关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与农民对金融的需求相比还

有很大差距,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还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这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农村金融体系整体功能不健全,难以满足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要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为主体的较为完善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但这个体系的整体功能却不健全。首先,国有商业银行不愿涉足农村建设。国有商业银行实施“抓大促重”战略,逐步从欠发达县域退出。同时,上收信贷管理权限,除一些小额质押贷款外,其他贷款权统一集中到省分行,使基层机构的贷款不断萎缩。更为不利的是,商业银行逐利性的秉性使其不愿将资金投入到期限长、见效慢、成本高、风险大的农业项目,直接导致了商业银行对农村建设投入逐年减少。其次,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仅仅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着政策性金融组织的作用,其业务功能仅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服务,其他大

量的政策性业务,如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并没有有效地开展起来。第三,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由于受历史包袱沉重、产权制度不合理,以及经济规模小、资金筹集难、科技力量薄弱、电子化程度低、结算手段落后、员工素质较差等因素的制约,难以给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各种有效、丰富的金融服务,业务基本停留在支持传统生产和日常资金需要的层次上,与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极不适应。

2、非正规金融机构由于其身份关系,难以充分发挥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作用

非正规金融中的民间借贷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四

个优势:一是制度优势。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有时会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民间借贷的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二是信息优势。民间借贷中的当事人彼此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并且高度透明。三是成本优势。民间借贷过程中的信息搜寻成本和管理成本很低,一般也不需要对融资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融资交易成本较之正规金融明显要低。四是交易速度优势。尽管民间借贷存在这些优势,但因我国的农村金融政策主旨就是以正规金融的高度发达来抑制非

正规金融的发展,在正规金融尚未能充分发达的情况下,对

非正规金融往往采取了严厉打压的手段。对于非正规金融活动的打压,导致其不可避免地走向两种归宿:一种是消亡,如农村合作基金会、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等类似于信用合作组织,如今基本上被取缔、另一种是地下交易,如一些地方私人钱庄、高利贷的存在,由于不具备合法地位,无法实现规范发展,从而难以有效满足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

3、农村资金外流严重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商业银行贷款投向的转移,抽走了一部分农村资金。当前农村大部分以农户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缺少大项目,对资金吸引力不足,致使从县域吸收的存款不能按比例在县域进行贷款投放,而是过多“上存”,成了大中城市的信贷资金来源。二是邮政储蓄利用网点多、深入乡村的特点,大量吸收农民存款并转存人民银行,也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由于邮政储蓄不办理贷款业务,转存人民银行的利润又很高,丰厚而无风险的利差收益成为邮政揽储的不竭动力。国家虽然下调了邮政储蓄向中央银行转存款利率,但邮政储蓄高速增长态势短期内仍未得到有效遏制,邮储总额还在继续上升。三是在商业化改革中,农村信用社商业化趋势明显,经营上趋于以利润为导向,资金运用出现了非农化特征,许多资金流向城市,有的甚至通过证券公司投向股市。总之,大量的农村资金通过

各种渠道从农村流向城市,减少了农村的金融资源,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供求失衡,对新农村建设非常不利。

4、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欠佳,金融部门不敢放款

一是法律制度不健全,逃废债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金融债权不能依法得到有效维护和执行。这主要表现在:现行《破产法》中的破产企业清算次序不利于金融机构保护债权;有的企业借改制之机,悬空、逃废金融债务;个别地方片面考虑企业利益,出现执法不公现象,胜诉案件执行难。二是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滞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真实掌握贷款人的信用状况较难。目前县域征信体系只有人民银行开发的在金融系统内部使用的银行贷款登记咨询系统,并且只能查询在金融机构有贷款的企业情况,对没有贷款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情况没有录入,与工商、税务、质检、公安、司法、海关、证监等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系统未能实现互联互通,缺少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缺乏完善、全面的企业个人资信系统,造成了金融机构对企业、个人的信息调查上费时、费力,审批时间较长,延误了使用资金的最佳时机,引起了银行和企业的矛盾。三是担保机构发育迟缓,不能满足农村中小企业及农户贷款的实际需要。由于找不到贷款的担保对象而不能从金融机构得到资金支持,致使小额贷款业务在基层难以推广。四是部分地区办理资产抵押担保环节多、收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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