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国碳交易市场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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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碳交易市场分析报告
2014年12月
目录
一、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3)
1. CDM发展 (3)
2. 国内配额交易试点的发展 (4)
二、中国的碳交易系统 (5)
1. 我国七大碳交易市场试点情况 (5)
2. 碳价信号初步形成 (6)
3. 市场行情 (7)
4. 试点之间竞争加剧 (8)
5. 受益主体 (9)
三、国内碳交易发展趋势 (10)
1. 2016拟建全国市场 (10)
2. 全国碳市场的四种可能方案 (11)
3. 构建全国碳市场的两条路径 (11)
四、存在的风险: (13)
五、其他 (14)
一、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中国的碳交易发展历程可分为两个阶段:国际CDM阶段和国内配额交易试点阶段。
1.CDM发展
国内CDM的起始点是2002年,荷兰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由此正式进入中国。
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碳市场交易。
自2002年以来,中国的CDM 项目迅速发展,2006年中国逐渐取代印度、巴西成为CDM项目第一大国。
截至2014年6月末,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全部CDM项目共计5058个,在CDM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的中国CDM项目共计3802个,已获得CERs签发的中国CDM项目共计1394个。
截至2014年6月末,全球累计的核证减排量(CER)总共为14.68亿吨CO2e,中国列居第一,占总量的60%以上。
2013年以后,得到签发的中国的CDM项目急剧减少,中国的CDM 市场发展并不乐观,这主要是因为,全球第一大碳交易市场欧盟碳交易市场在2011年以后持续低迷,受实体经济不振的影响,社会生产缩减,能耗下降,对碳排放权的需求也随之下降,而国际上CER的不断签发导致供给过剩,CER的价格也急剧跌落,近两年价格一直在1欧元以下波动。
另外,欧盟对2013年后碳市场交易设置更多限制,2013年后将不再接受中国、印度等新兴国家批准的CDM项目的减排量指标,国际CDM发展前景不容乐观。
2.国内配额交易试点的发展
●2008年,国家发改委首次提出要建立国内的碳交易所。
此后两个
月,北京、上海、天津相继成立环境资源交易所。
●2009年,中国正式对外宣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决定
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
●2011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十二五”时期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约束性目标:到201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
●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2011年12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
作方案》通知,再次明确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的主要目标,研究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方案,逐步形成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2012年6月,发改委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确立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提出核证减排量(CCER)交易。
●2013年,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陆续启动碳排放交易。
2013
年6月18日,中国第一个碳交易试点在深圳正式启动,截至到2014年6月末,中国的七大碳交易试点均已启动运行。
分别为: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广
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和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二、中国的碳交易系统
借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中国7个碳交易试点均实施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同时接受国内核证的自愿减排量(CCER)抵消碳信用。
目前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所涉及的碳交易产品主要为: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配额和可用于抵消配额清缴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根据我国减排目标,发改委首先确定各交易试点配额总量,然后各交易试点选择纳入的控排主体,多为能耗大的工业企业,基于历史排放法和行业基准线法等配额分配方法,采取免费或免费+有偿(拍卖或固定价格)的方式向相应的各个控排企业分配年度配额,履约期为每个自然年,履约期截止日前,控排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提交与其上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数量及其可使用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之和,否则,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1.我国七大碳交易市场试点情况
七大碳交易试点均已开始运行,通过一定的门槛标准,各试点城市均纳入了主要的控排单位,多为能耗高的工业企业。
随着交易试点运行机制的进一步完善,纳入控排的行业的覆盖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在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方面,各试点交易所依据免费为主、适时推行拍卖等有偿方式为辅的原则,同时又各有特色,并且以后将逐步扩
大拍卖的比例,碳排放权的初始配额发放,将由无偿发放到有偿发放的适当过渡,增强控排企业的碳交易积极性。
碳配额市场是各试点独立的,但核证减排量(CCER)是全国统一的市场,不限制来源,由国家发改委签发,经过第三方机构认证之后可以在各个市场进行买卖,但有履约比例的限制,各地的限制比例都不超过10%。
就交易主体而言,控排单位和其他机构均可参与,且目前除了北京和上海,其他试点也允许个人参与交易。
对于交易价格,各交易试点设置了不同的涨跌幅限制,从而防止市场过度动荡。
2.碳价信号初步形成
碳交易市场的重要功能是释放碳价格信号,反映碳减排成本。
各试点地区价格比较悬殊,截至2014年8月22日,市场价格最高达到130.9元/吨(深圳),最低为20.74元/吨(天津),成交均价最高为70.2元/吨(深圳),最低为29.6元/吨(天津)。
从价格波动上来看,深圳波动幅度最大,达到+80%~-62%,上海和北京市场波动幅度相对较小。
碳市场运行一年情况后,碳市场规模和价格区间已经形成,但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
各试点地区二级市场已初具规模,市场整体价格波动幅度基本处于20元/吨到90元/吨之间,但是,流动性严重不足的问题,也同时影响到碳价的准确性。
各试点省市基本将履约期设定在每年6或7月份,2014年履约前最后一个月的成交量占总成交量的比重,除天津之外均超过了65%,这说明大部分交易集中发生在最后一个月,以履约为主要目的,交易
集中度过高,市场有效性不足。
3.市场行情
目前各地区的配额属于地方“粮票”,总量大小和配额发放松紧直接影响该地区的交易活跃度。
市场上交易品种单一,仅限于配额现货。
在履约截至期之前很长一段时间里,碳交易量很少,基本处于有价无市的状态,但在2014年6月30号之前两周内,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的碳交易量急剧增加,价格也因需求的拉动而出现短暂的回升,但在2013年的交易履约期过后,碳交易市场又恢复不活跃状态,价格小幅下行。
这代表了我国碳交易各个交易试点的大致情况。
国有企业在参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的意愿明显不同。
国有企业普遍将参与一级市场有偿分配活动视为政治义务,而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活动缺乏积极性。
控排企业参与二级市场存在四点障碍。
一是担心未来配额不足,希望留存配额。
二是普遍未建立完善的碳管理体系。
三是缺少专业性人才。
四是政策不稳定,使得参与市场的风险较大。
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利马会议中国碳市场展望主题边会上表示,截至今年11月底,共交易1436万吨二氧化碳,累计成交金额突破了5亿元人民币。
虽然试点地区基本均已对投资机构开放,但碳市场的不确定性以及微弱的流动性导致投资机构保持观望态度。
除了率先引入个人投资者,深圳近期成功引入境外投资机构,但深圳在试点地区中市场总量
最小,恐难以大规模地提高交易量。
而受制于证监会的“37/38号文”,碳交易平台采用了限制市场交易活跃度的“T+3/5”交易模式。
4.试点之间竞争加剧
碳交易的第一目的是减排,第二才是交易。
中国目前的碳交易都是现货交易,而欧洲市场上有90%的碳交易都是期货交易。
当前政策明确鼓励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和碳期货,各地交易所也与企业合作,在碳债券、碳基金、碳信贷等领域创新。
七个试点交易所之间的竞争加剧,各自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创新交易服务,提高交易规模。
碳金融在国内的关注度与日俱增,尤其是在几个交易试点。
2014年9月9日,湖北签约全国首笔碳排放权质押贷款。
湖北宜化集团以210.9万吨碳配额作为质押担保,获得兴业银行4000万元质押贷款。
其评估标准为每吨23.7元左右的价格,该价格为湖北碳市场开市以来的二级市场平均价格,在此基础上乘以通用贷款系数0.8,最终确定为4000万元。
2014年12月11日,上海银行与上海宝碳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签约国内首个《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质押贷款协议》,这是国内首次金融机构与碳资产管理公司就CCER进行质押,CCER由此进入金融领域。
上海宝碳以CCER作为质押,获得上海银行500万元质押贷款。
CCER质押定价方式是以目前七个碳交易市场碳配额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基准价,再按照一定质押率折算为质押价。
CCER和配额作为企业的资产,以碳产品的形式进入金融领域,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渠道。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两者带来的潜在风险各不相同。
在试点碳交易市场运行一年后,碳配额的价格是可以预期的,将其作为质押物,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相对较低;而CCER在2014年尚未进入试点用于履约,缺少透明的市场价格,不可预期性较大。
除上海、湖北外,深圳也在尝试碳金融产品创新。
12月3日,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和超越联创环境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正式签署《托管会员协议书》,超越联创成为深圳碳市场首家托管会员。
通过开展托管业务,帮助管控单位提升碳管理能力、提高市场交易活跃性、促进碳排放权资产化,并以企业碳资产为支点,为深圳碳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协同创新的平台,不断发掘企业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最佳商业模式。
5.受益主体
建设我国国内碳交易市场的目的是利用市场机制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从参与主体来看,主要利好以下四类企业:
第一类是节能环保型企业,他们可以通过出售碳排放权(多余配额)获得营业外收入;
第二类是具备环保项目资源,如具备林业资源的企业;
第三类是为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性公司,通过为耗能建筑、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分享节能收益;
第四类企业是从事替代技术、碳捕获或回收的企业。
三、国内碳交易发展趋势
国内碳交易发展趋势:产品创新+全国性交易市场
1.2016拟建全国市场
2014年9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
《规划》明确提出,为应对气候变化,我国将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加快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
不过,由于碳交易在我国仍然处于起步发展的试点阶段,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仍然面临重重困难。
一方面,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基础还相对薄弱,相关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还不健全,财税、价格、金融等政策需要进一步创新,市场化机制需要进一步强化。
另一方面,从现实操作层面看,企业对于碳排放交易的热情以及履约情况,也将对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
从试点情况看,多地在履约期临近之时都出现了推迟履约期的情况。
发改委气候司司长苏伟近日公开表示,尽快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快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争取在2016年开始运行。
目前国家已经初步确定了未来全国碳市场的时间表。
根据国家发改委规划,全国碳市场的时间表为:
●2014-2015年为准备阶段,完善法律体系等;
●2016-2020为运行完善阶段(第一阶段),全面启动实施和完
善碳市场。
●2020年后为拓展阶段(第二阶段),扩大参与企业范围和交易
产品,探索与国际市场的连接。
2.构建全国碳市场的两条路径
12月6日,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在秘鲁利马召开的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0次缔约方大会的“中国角”边会上,发布了《2014年中国碳金融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提出,全国碳市场的构建可存在两条路径。
一是自上而下的碳市场。
即国家发改委从中央政府的角度构建全国性的减排目标体系、履约体系、MRV体系、市场运行体系、监管体系等,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在新的框架下进行市场交易。
而是自下而上的碳市场。
即允许区域碳市场获得更大的自主权限,包括与其他非试点区域的连接,与全国碳市场的逐步连接,配额的自主分配,拍卖资金的灵活应用等。
当前,在全国碳市场顶层设计阶段,七个区域碳市场在未来将执行怎样的角色值得关注。
全国7个试点碳交易所运营形式和股权结构较为复杂,而全国碳市场最多需要两个交易所的支撑即可。
这意味着至少5个碳交易所面临转型的问题,转型有两个方向:一是发展为地方拍卖平台,二是转型为碳金融服务机构。
3.全国碳市场的四种可能方案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发布《排放权交易与制度创新:中国碳交易试点之经验》(以下简称《碳交易》)报告。
《碳交易》对全国碳市场的建设路径提出了四种可能方案。
第一种,中国可以从目前的试点为中心出发,建设多个区域性的排放权交易体系。
其他27 个非试点的省级单位要从现行七
个试点中择一加入。
为了避免各个试点互相竞争,这样的作法
可包含中央政府实施对排放权交易体系核心内容质与量的管控(例如,出台相应的处罚条款以维持排放总量上限的完整性),这些措施必须要被纳入继承的项目内。
●第二种,中国可能决定针对单一或几个排放行业建设统一排放
权交易体系。
建立一个针对电力与热生产排放源的排放权交易体系是合理的选项,该行业约占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50%以上。
针对电力行业能够有效的限制受控排放源的数量,同时也可大幅的简化配额分配、基准线界定、监测、报告及查核系统(MRV)、以及执法过程。
中国可以借鉴其他针对电力行业的排放权交易体系(例如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 以及美国酸雨项目)。
行业针对性的项目可与美国目前推动的电厂减排项目相似。
●第三种,中国可选择针对东部沿海地区建立包含多种行业的三
大区域市场,例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以及渤海经济圈。
上述三个区域2007 年的国内生产总值约为当年全中国GDP 的一半左右;2008 年三地区的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约占中国总排放量的48%。
为鼓励投资,区域项目能够推动CCERs 的发展,并纳入不在覆盖范围内的西部欠发达省份,这样的措施也与中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相符合。
●第四种,建立一个覆盖多个行业的全国性市场。
与针对单一行
业或区域体系相比较,这样的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施行和运作面临较大程度的挑战。
但项目排放源、边际控成本、以及发展的
速率的多元化也可带来许多单一性体系缺乏的益处,例如更多
的成本节约、市场流动性和投资机会等。
四、存在的风险:
●参与主体风险。
碳市场发展历史较短,缺乏有规律性的数据积
累和成熟的避险工具,对参与企业的风险管理带来了更多的不
确定性。
同时,对于一个年轻的市场,无论是市场设计者、操
作者的经验积累都非常有限,受管制的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
也缺乏相应的人才储备和能力准备。
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市场
操作失误或出现事故的几率较高,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
●产品供给风险。
目前,全球碳交易包括配额交易和项目信用两
种。
项目交易包括一级、二级CDM交易和联合履约(JI)交易。
CDM和JI二级市场主要是由碳基金的投资行为建立的规模庞
大的不受国际法约束的碳金融市场。
在不同机制形成了不同产
品的同时,又形成了在交易所等平台上完成的场内交易和交易
平台之外的场外交易,且衍生出包括远期、互换、期货、期权
等产品,呈现出碳货币证券化和发展为套利交易产品的趋势。
如何衡量这些金融产品的质量将会成为方法和评估技术上的
难题,这种技术上的不确定性将使碳衍生品交易变得更加不透
明,更易于隐藏和传递风险。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将很可能是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将面
临的最大问题之一。
一般情况下,市场围绕着具有较高流动性
的交易所运行。
这取决于市场本身的商品化程度,参与者的多
少,以及产品是否足够丰富,从而使较多的参与者针对丰富的
产品寻求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如果市场的发展致使交易工具可
替代性低,进而导致流动性分散,则会有损市场信心。
低流动
性阻碍了参与者自由交易,会给市场和潜在投资者带来风险。
信息不对称风险。
市场发展有序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参与者以及公众是否能够及时、准确的获得对于交易规模、质量、
价格等方面信息。
在不成熟的碳金融市场,会大量存在信息不
对称的情形,市场交易一方利用掌握信息的便利条件,使自身
获益而使交易另一方受损的风险大量存在。
五、其他
碳市场设计的初衷是应对气候变化,高效的实现经济体的节能减排目标。
因此,对于市场主要参与者,即需要履行减排目标的企业、投资者、金融工具的设计者而言,碳市场发展与节能减排总体目标之间的关联度尤为重要。
任何来自碳市场的微观市场行为以及宏观发展上与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背道而驰的评价都有可能对市场长期、有序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