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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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原则
摘要:治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公共权力,不能无限度地运用,其行使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治安行政强制措施除了必须遵循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之外,还应该遵循一般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原则。
关键词: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
Abstract:The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ve coercive measures is a kind of public power, can not be unlimited use, its exercise must follow certain principles.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ve coercive measures must follow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law as outside, also should follow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ve coercive measures.
Keywords: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ve coercive measures; implementation;
D631.4
引言:治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则就是指能够贯穿整个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过程,对治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治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公共权力,它既可以因其正当行使为公民提供必需的秩序,又可能因其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治安行政强制措施除了必须遵循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政法制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和作为合法性原则补充的合理性以及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之外,还应该要遵循一般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原则。
一、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是:治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符合法定条件,遵循法定程序。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 实施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只要没有法律明文限制,公民就可以自由行使任何行为,对公民来说,无法律便可行为;而对公安机关则不同,它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在没有法律规定时,行政机关无权自由活动,因此,对公安行政机关来说,无法律便无行政强制措施。
2.实施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存在必须有法律依据,并进而要求公
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根据法律。有法律依据就可以做出治安行政强制措施,但不等于有权做出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可以不受条件、程序和方式的限制。这就要求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合法;
3.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治安行政强制措施
法定原则具有限制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防止治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擅断和滥用、保障相对人人权的机能。如果治安行政强制措施不受法律的约束,就极易被人恶意利用而异化为侵犯人权、破坏法治的工具。因此,就必须用法律约束和规范治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实施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大陆法系很多国家将比例原则规定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依据比例原则,在适用治安行政强制措施时,除应注意治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与维护治安的需要,还须注意强制的内容必须与被强制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从而防止以维护治安为借口而滥用治安行政强制措施。比例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目的正当性原则或妥当性原则
其意指所采取的手段必须适合其所追求的目的,才可谓之正当,亦即具有适当性。或者说,以法律手段而限制公民权利,可达到维护公益的目的时,其手段具有适当性;同理,任何行政手段的采取均须为合法手段,且应有助于目的的实现。实施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兼顾公共利益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治安行政强制措施,以达到治安行政管理的目的为限度,尽可能把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害限制到最小范围。
2.手段必要性原则或最小侵害原则
必要性是指行政主体对是否实施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必要性的一种主观认识,其内容是只有采取治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如果不通过治安行政强制措施也能达到目的,或者可以降低行政成本,公安机关完全可以选择其他行政行为实现行政目的。即不得滥用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其他措施不能达到治安管理的目的时,方可依法实施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如果以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干预相对人自由为实现公共利益所不可缺少时,那么这种干预应当是最低限度的。公安机关对相对人实施强制措施,难免会对相对人构成一定损害,其中包括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此外,应当避免对弱势群体造成非人道后果。对于处于弱势地位或贫困状态的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尽管不能因其弱势或贫困而放弃行政强制,但也不能因为要使其履行义务而剥夺其最起码的生存权利,从而使其陷入既不能维持最低水准的生活也不能承担法定赡养义务。
3.相称性原则或均衡性原则
指为达成一定目的所采取手段的限制程度,不得与达成目的之需要程度不成比例,亦即必须符合一定比例关系。或者说,其行政手段固可实现行政目的,但其法益权衡的结果,仍不可给予相对人过度的负担,造成相对人权利过度的限制,亦即公安机关采取的治安行政强制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不得与其欲实现的利益显失均衡。
三、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
中国的宪法已经将保障人权作为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义务做出特别规定,是被宪法所确认的宪法权利,各个法律部门也逐步把这一规定转化为各种具体的规范和规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特别增加了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内容。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条件、期限和程序;有效地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
1.治安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擅入私权领域
在现代法治社会存在两种互相平行又互相制约的两种权利,即公权与私权。治安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行政执法权的重要体现,是公权的一种,其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公民权是公民个人权利,属于私权,是人作为一国公民所享有并为这个国家的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应尊重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其他合法权利。公权和私权都有各自活动的领域,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做出划分的。其中,公共领域是公权控制支配的空间,而私人领域是私权享受的领地。公安机关除非由于公共需要,否则不得擅自采取强制措施介入私人自治的领域。我国宪法规定的“住宅不受侵犯”中的住宅就是法治国家极力保护的私人领域中最为核心的部分。私权原则上不应当受到警察的干预,如果私权空间里发生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警察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干预!,但必需遵守十分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2.排除使用一切非法的、有损人格尊严的治安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实施治安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依法行事,决不采用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强制措施。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非法的强制措施,实质上也是最不道德的强制手段。
四、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治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遵循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原因是:
1.良好秩序的维护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但是不能企求和奢望所有社会成员都能自觉地遵守法律所创设的秩序,因此,法律、就必须赋予担当社会秩序维护者的警察以一些针对性的手段,以对付那些违反秩序的行为人。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