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五章):托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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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光票托收 • 光票托收意指金融单据的托收,是不伴随任何商业单据而
委托银行代收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 (二)跟单托收 • 跟单托收是主要的托收业务,它分成两大部分,第一是出
口托收部分,第二是进口代收部分。
• (三)直接托收
• 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50号指出:卖方/委托人从其银行即 托收行那里获得托收指示的空白格式,由其自己填写,连 同托收单据直接寄给买方银行,即代收行,请其代收货款, 并将已经填妥的托收格式副本送给托收行,请其将此笔托 收视同本行办理一样。
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方面的重要国际惯例。 • 该规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基本精神 • 银行承办托收业务时,应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银行对
在托收过程中遇到的一切风险、费用开支、意外事故等均不负 责,而由委托人承担。 • (二)银行的义务与责任 • 银行仅被允许根据托收申请书的指示和URC522办理委托,不得 超越、修改、疏漏、延误委托人在申请书上的指示,否则引起 的后果由银行负责。
• 银行的免责条款如下:
• 1.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及法律 效力,或单据上规定或附加的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 2.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代表之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 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 或货物保险人或其他人的诚信、行为和/或疏忽、偿付能力、执行能力 或信誉概不负责。
• 此外,还可能有以下两个当事人:
• (五)提示行
• 当付款人要求与它有账户往来关系的银行作为向它提示汇 票的银行时,就有了提示行(Presenting Bank)。代收行应将 汇票单据交给提示行,由它向付款人提示。如果付款人没 有要求,则无提示行,代收行自行办理提示工作。
• (六)需要时的代理人
• 1.执行托收指示。2.单据的处理。 • 3.对货物的保护。 • 4.托收指示规定的支付货币。 • 5.放单。 • 6.汇票承兑的完整性与正确性。 • 7.利息、手续费和费用。 • 8.资金的及时划转。
• (四)付款人
• 付款人(Payer)是债务人,也是汇票的受票人(Drawee)。 当汇票提示给他时,如为即期汇票,他应见票即付;如为 远期汇票,他应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
• 直接托收的委托人不经托收行,自己把托收单据直接寄给 代收行,虽然效率高些,但是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不 愿包括不经银行办理的托收业务,故没有提到直接托收, 也未将其列入规则之中托收统一规则》及其主要内容 • 《托收统一规则》是国际商会编写并出版的第522号出版物,是
• 托收行将列入托收申请书中的各项托收指示全部转入托收 指示面函中,所以托收行实际上是传递指示和寄送单据的 银行。
• 见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图。
四、托收方式的种类
• 托收结算方式分为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跟单托收 (Documentary Collection)和直接托收(Direct Collection)。
二、托收当事人
• (一)委托人 • 委托人(Principal)是委托一家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当事人。它
还是出口商(Exporter)、卖方(Seller)、出票人(Drawer)、托运 人(Consignor)。它也可以是托收汇票的收款人(Payee)。 • 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 (1)根据合同规定交付货物。 • (2)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进口商提货前必须取得单 据,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 • (3)填写托收申请书,并将托收申请书和金融单据或商业 单据或两者兼有一并交给托收行。
第一节 托收概述
• 一、托收的定义 •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URC)第2条对托收的正式定义是:托收意指 银行按照从出口商那里收到的指示办理:(1)获得金融单 据的付款及/或承兑,或者(2)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出单 据,或者(3)以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 • 常见的 “以其他条款和条件” 是指“以交来本票/信托收 据/承诺书等”。 • 单据意指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及/或商业单据 (Commercial Documents)。
• (二)托收行
• 托收行(Remitting Bank)也称为寄单行,它还是出口方银行 (Exporter’s Bank)、托收汇票收款人(Payee of the Collection Bill)。它也可以是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Endorsee)。
• 1.托收行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 (1)缮制托收指示。 • (2)核验单据。 • 2.业务处理中遵循的国际惯例。 • 3.过失责任。
• (三)代收行
•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参与办理托收业 务的一家银行,它还是进口方银行(Importer’s Bank)、托收汇票 的被背书人或收款人(Endorsee or Payee of the Collection Bill )。
• 代收行在托收业务中承担的责任与托收行基本相同,除此以外, 代收行还有以下责任: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国际结算(第五版)
苏宗祥、徐捷著 中国金融出版社
第五章 托收方式
• 第一节 托收概述 • 第二节 托收结算的国际惯例 • 第三节 光票托收 • 第四节 跟单托收 • 第五节 托收项下运输单据、利息、费用及其他 • 第六节 SWIFT在跟单托收中的使用 • 第七节 托收风险与资金融通
• 需要时的代理人(Agent in Necessity)是委托人指定的在 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存仓、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 事宜的代理人。
三、托收业务中存在的契约关系
• 1.出口商与托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体现在托收申请书上, 内含出口商向托收行发出的各项托收指示。
• 2.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体现在托收指示 (Collection Instruction)的面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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