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语言与法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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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B222
语言是人类重要的交际工具, 是思维的外在表现。 语言同法律有 着密切的联系。法律是人这种生物摆脱自然的控制而由自己掌握自 身命运——由自然生存状态到社会生活状态——的过程中逐渐产生 的。 公平、 正义等道德情感和个人对自己的自由意志行为负责是法律 产生的基础, 而法律的这种基础乃是人类语言发展的结果。 法律表达 要求准确、 严谨, 因此, 法律本身对于语言有一种特别的依赖。 法律的 意义世界是由语言建构起来的, 有些法的概念只能在语言中才能获得 其存在, 因为在现实的世界中, 这些法律概念是没有对应物的, 只有借 助于语言才能加以描述。 只有通过语言, 观念形态的规范才能被深深地镶嵌到国家政治制 度的架构之中。 语言是法律传递价值的手段, 并形成法律的概念和逻 辑, 从而为法律提供特有的思考手段。 自从亚里士多德将法律语言视 为修辞学的一个分支开始, 人们就开始了对语言与法律关系的真理性 探索。 人类的语言并非完全只是把特定的名称赋予特定的事物, 它的 非凡成就在于创造出许多普遍的概念, 使人类的思考、 沟通与决策能 够具有重要的凭借。 语言对于法律的意义, 在近代以来的法典法中表 现得最为直观和彻底, 但这并不意味着直到那时语言对于法律才是重 要的。 实际上, 在法律的历史起源过程中, 语言就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语言是法律的载体。 一切的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都是 体现立法者的意志和思想的, 而这种意志和思想的形成必须借助于语 言这个工具, 它的表达同样离不开语言。从语言的角度看, 法律法规 在本质上都是体现一种社会规范, 而任何一种社会规范表达出来仍然 是语言。 法律作为一种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规范, 必须是以语言的形 式存在。 如果脱离了语言这个载体, 那么法律就得不到准确的表达。 语言的形成及内容随着社会的历史变迁而不断地发展变化, 它的形成 和发展是一个极其缓慢而又漫长的历史过程, 并伴随着人类文明史的 始终。 一切人类社会的法律均需要以语言为载体才能表达出来, 语言 之外是不存在法律的。 人类也只有通过语言才能表述、 记载、 解释、 适 用法律, 语言与法律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 语言对法律的产 生和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语言是法律思维的工具。 法律思维是人们在法律活动中形成的、 在法律规范以及法律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分析、 综合、 判断、 推理、 解释、 论证的过程, 是人类在法律领域的一种理性思维活动, 然而法律思维 过程的形成和结果的获得, 必须依赖于和借助于语言, 法律思维必须 为结论提供正当性的法律理由, 而这个过程表达出来的就是说理, 说 理是一种语言艺术, 这种艺术的直接表现就是运用语言对个别事实适 用相关法律规范给予最佳的解释, 以及运用语言对个别事实进行准确
2007.11
理论新探
浅析语言与法律的关系

摘 要


(重庆西南大学汉语言文献研究所 重庆 400715)
语言对于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从语言和语言学的角度来阐释语言与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 语言 法律 法律思维 文献标识: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7)-841-01
的法律评价。 法律思维本质上具有社会性, 这种社会性也只有通过语 言这个工具才能体现。这就是说, 语言是法律思维的工具。 法律是承载和发展法律文化的重要工具。法律文化与语言紧密 相联。 没有语言, 法律文化便不可能发挥它的功能; 没有语言, 法律文 化也不可能世代传承和发展。 法律文化是一个民族法律实践的总和, 而它的表现形式就是语言。 语言不仅仅是一种表达工具, 它与使用这 种语言的民族的社会背景、 物质基础、 社会心理、 价值观念、 思维方式 密切相关。 人类实践是一种有计划、 有目的的活动, 而语言在其中发挥着重 要作用, 这在法律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 法律的基本价值判断需要通 过一定的方式传达, 才能形成对社会的有效控制, 而语言就是法律传 达价值判断的基本手段。语言是法律的中心, 没有语言, 法律就不可 理解。语言虽然不是建构法律的唯一要素, 但毫无疑问, 法律主要是 被语言所建构的。语言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的形式要素是因为语言 具有表达与沟通的功能。符号性、意义性和交际性是语言的基本特 征, 立法者借助语言表达立场和确认价值, 并通过语言实现他与司法 者、 一般守法者之间的沟通。正是透过语言的意义性和交际性, 法律 才有可能成为立法者和守法者共同的行为守则。 在某种程度上, 法律 之治正是借助于语言的社会功能来实现的。美国语言学家萨皮尔指 出: 语言和我们的思维不可分解地交织在一起, “ 从某种意义上说, 它 们是同一回事。 ”法律如果不想使自己变成不可理解的东西, 就必须 尽可能采用日常语言来建构自己的大厦。 语言是在人与人之间的范围内发展的,人类透过语言成为共同 体, 同时又从共同体中发展语言。 人们相互之间的了解之所以成为可 能, 主要就是立基于语言的这种社会渊源。 语言不是把思维和客体作 为一个实体直接输送给他人, 而是传达关于思维内容和客体特征的信 息, 接受信息的人只有对这些信息进行再加工, 才能由语言形式回复 到思维和客体本身。 语言是人类相互理解的基础, 而法律又是借助语 言创设的; 法律的规范目的隐含在语言的外衣之下。 语言本身蕴涵和 承载了一定的文化和传统, 并且是思维必不可少的素材和大前提, 所 以, 特定的语言往往会决定特定的法律思维, 同时也会导致特定的伦 理, 乃至影响一个语言共同体的信仰。因此, 对法律的理解必须从理 解它的语言开始。
参考文献: [1]王晓升. 语言与认识.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 [2]叶蜚声, 徐通锵. 语言学纲要.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3]王位平. 语言哲学. 北京: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3 年版. [4] 钱伟量. 语言与实践——实践唯物主义的语言哲学导论.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 社. 200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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