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不端行为_概念_类型与治理_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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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摘 要:

随着社会对科学研究事业需求和投入的增加,科学活动所面临的竞争压力与利益冲突也日趋明显,由此引发了科技工作者在科研活动中的道德冲突和行为失范,科研不端行为已成为学术界和公众关注的社会现象。然而由于不端行为可能发生在科学活动社会化过程的任何一个阶段,且科学活动本身是难以清晰理解和编码化的,因此当前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的理解仍然面临着概念模糊、外延不清、语义宽泛等问题。诚如有学者提出的,关于科研不端行为定义的认知及运用的观点,对于科学活动的规制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缺乏共同的定义将致使学术界和研究管理机构难以建立起关键性的框架来评估、回应和改变研究行为。因此,本文首先对科研不端行为概念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和厘清,对当前科研不端行为的层次类型划分特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以之为基础提出了一个我国防治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框架。术研究领域的定义为代表,如将科研不端行为界定为“科研机构和个人在从事科技活动时,未能遵守正式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未能恪守科学精神和科学价值准则、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各类行为”;或认为“科研不端行为一般包括违反科研道德伦理、学术规范、部门规章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概念界定上兼顾学术道德和伦理规范”。(3)介于广义与狭义之间的界定。以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为代表,即采用广义归纳和狭义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将科研不端行为界定为“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①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方面提供虚假信息;②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③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④伪造注释;⑤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⑥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⑦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科研不端行为:概念、类型与治理(上)

方玉东 陈 越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北京 100085)

科研不端行为是学术界、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然而,当前学术界在科研

不端行为的理解上仍然面临着概念模糊、外延不清、语义宽泛等问题,并进而导致了不同治理

主体的目标模糊和权责交叠。因此,有必要明确各治理主体的目标对象与权责边界,形成一个

系统的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框架。

科研不端行为 层次类型 层级监管 治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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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UNIVERSITY SCIENCE & TECHNOLOGY 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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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校科技

2011・08

部治理所需的成本来看,各种不端行为的外部表现也呈现出一个渐次严重的连续统一体形态。从现实来看,既然依靠代际承袭或“精神内化”的笼统行为规范和研究伦理已丧失了应对有效性,并内生地发展出外部规制要求,那么在连续统一体中各形态不端行为的治理问题就需要采取更为系统化的考量,同时引入不同主体,采用道德自律与法律规制相结合的手段,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综合性的防范与治理。从这个角度看待科研不端行为界定,更明智的策略显然应站在科研不端行为不同应对主体的视角,从各自的治理责任与防范义务出发,分别给出政府部门、科研管理机构和科学共同体三个层面上的定义,以便能够充分发挥三方在科研不端行为防治过程中的协调与配合作用。通过对科研不端行为界定的三个层面进行比较可知:政府部门视域下的科研不端行为应遵从一种狭义的界定,即那些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造成严重危害,对科学研究事业及科学进步产生严重阻碍,有违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并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科研管理机构视域下的科研不端行为应遵从一种中间层面的界定,即那些对科研资源有效配置利用和科研学术进步产生较为严重影响,破坏学术纯洁性及社会公众对科学研究信任的、有违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并违反相关科研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而科学共同体视域下的科研不端行为则应承袭传统的广义界定,即那些违背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和学术伦理的,并可能弱化人们遵从科学精神动机的行为。

2 科研不端行为的层次与类型

2.1科研不端行为的层次

与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相类似,在科研不端行为如何进行分类的问题上,学界、科研组织以及政府机构同样未能达成一致,从而出现了多种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划分标准,得出的具体类型也不一而足。总体而言,当前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类型的划分标准可概括为三种:(1)依据科学项目研究的时序从项目申请、项目评审、项目研究以及结题验收和评价四个阶段,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划分;(2)依据不端行为涉及的不同主体——科研人员、科研管理组织、科研名流、学术刊物编辑和评审专

应该努力做到的理想的研究行为;而QRP则是指“破坏研究事业传统价值以及可能有害于研究过程的行为”,其虽然很麻烦,但还没有严重到需要政府采取行动。具体到表现形式而言,QRP涵盖的领域则远比FFP更为宽泛,如有偏差的研究设计、未能揭示利益冲突、未能向审查委员会提供诚实的信息、记录数据的程序不当、未能遵守研究方案、统计方法不适当、署名不当、引证错误、引文错误、评审不认真、对特定的同行或领域有偏见等。

类似地,Nylenna和Simonsen也提出一个“夹在中间”模型。按照他们的定义,道德的和不道德的行为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界限,科研不端行为是一个从诚实错误到彻底欺诈的连续统一体,即存在一个长长的从白色到黑色之间的灰色地带。正基于此,尽管以FFP方式狭义界定不端行为对采取法律行动方式而言是合适的,但对于防止其他灰色地带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从更广义的范畴进行界定,以涵盖所有违背公认科研实践的行为,也是必要的。

在如何对待QRP或灰色地带不端行为问题上,美国长期以来的争议集中在是否应当将“O条款”[所谓“O条款”,即在美国公共卫生署(PHS)早期定义中包含的“其他严重违背科学共同体关于计划、实施或报告科学研究的普遍公认的惯例之行为”]纳入联邦政府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当中,因为FFP显然不能涵盖科研过程中的所有不端行为。然而争论的最终结果却是,出于“定义是否会影响有创新性的研究方法”的考虑,为防止人们将“新奇的或非传统的研究方法”误当成不端行为

而提起控告,联邦登记手册最终取消了“O条款”,并提出尽管这些“其他行为”也发生在研究环境中,但不属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范畴,“政府机构或研究机构可以根据适当的政策、规则、规章或法律处理‘其他行为’”。这事实上被认为是政府在维护公众利益和保护科学共同体利益之间进行的妥协。然而这种妥协却最终解决了联邦政府定义和类型划分模糊性所导致的争论,确保了政府部门在通过联邦法律治理科研不端行为时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转而强调“其他行为”可通过其他相应规章制度来处理,也打开了应对QRP行为的另一扇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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