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管理制度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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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工程技术管理制度

7.临时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临时工程应结合工程所在地区特征、*铁路工程项目的特点及施工期限,本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经济合理、节约用地、有利于增加本企业经济效益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修建标准应符合*铁路张家界指挥部的要求,同时满足安全、防火、防洪、卫生、环保和业主的有关规定,既美观实用又能满足生产及生活的需要。

第二条为了统一整个项目所属各单位修建临时工程的标准,特制定本办法,架子队在规划临时工程时应照此执行。

第二章临时工程的分类及内容

临时工程按其规模大小和使用性质划分为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小型临时设施和临时房屋两类。

第三条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所必须修建的大型临时建筑物和过渡工程。

第四条大型临时设施(简称大临)的主要内容

通往砼拌合站、填料拌合站等场地的便道、便桥,通行汽车的运输干线及其通往隧道、大桥、重点土石方等重点工程的汽车运输便道等;

为解决工程用水而铺设的管径在100mm及以上为临时给水干管路;

大型砼拌合站、填料拌合站等场地土石方及圬工工程;

第五条过渡工程:包括为维持既有运输设施的安全和不间断运营而需要增设的临时性便线、便桥和其他建筑物及设备。

第六条小型临时设施(简称小临)和临时房屋的主要内容

1.为施工或运输而修建的小型临时工程设施,如通往中、小桥、涵洞等工程和各项目部部、架子队驻地以及料库、车库的运输便道引入线;工地运输便道、施工便桥;由干线到工地或驻地的地区通信引入线,电力线和地区给、配水管路等;

2.为施工或维持施工运输而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如临时给水的水井、水塔、管路等设施,临时信号、临时通信(地区线路引入部分)、临时供电等工程;

3.施工及施工运输所需修建的临时生活房屋、文化教育及公共房、生产

房屋(如发电站、空压机站、材料厂、库、堆料棚等)和办公房屋;

4.更换施工单位的重新开工;原有临时房屋及设施的一次性整修;租用房屋在迁入前的一次性整修;房屋的日常维修;利用正式房屋在使用完毕后的整修;活动房屋的搭设、移拆等。

第三章临时工程的项目的建立和规划

第七条临时工程项目的建立及规划,除业主有规定者外,应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

第八条各架子队编制临时工程实施方案,其中应包括临时工程的概况、组织机构、施工方案、计划安排、主要工程数量、预算造价、占用土地、采用的建筑标准、以及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附设计图纸、计算书等。报经理部工程部审查,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复后实施。

第四章临时工程的标准

第九条临时工程应根据生产、生活需要和有关技术规范、安全规则及环境卫生条件作出设计,符合“总体规划、规模性布置、统一标准、显现整体效果”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修建便道按四级公路标准,达到全天候施工要求。具体要求见经理部下发的《中铁*一公司*铁路项目部临时工程以及场地建设施工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临时房屋的建筑标准,应本着既能适应生产、生活的需要,又体现“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生产、生活、办公区划分明显,布局合理,统一整体规划。各架子队根据时间实际情况采用租建相结合的原则布置作业人员生活房屋,生产房屋应就地修建,总体要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绿化等要求。具体标准见《中铁*一公司*铁路项目部临时工程以及场地建设施工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大型砼拌合站的建设标准,应结合混凝土的使用量合理选址,同时应满足建设单位要求。

第十三条临时电力、给水等工程,应根据其使用要求按有关专业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所有临时工程布置必须注意与正式工程的关系,防止施工干扰。

第十五条临时工程应尽可能做到永临结合。

第五章临时工程设计审批流程

第六章临时工程设计内容

纳入规划的临时工程,均应做勘测设计。设计文件的详简程度,由各架子度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及临时工程施工的需要研究确定,并报项目部审批。

第十六条汽车便道应有设计说明,平纵断面图,路基横断面图,路面标准,小桥涵设计图,工程数量及占用土地表。

第十七条临时电力应有设计说明,发、配、变电站设计图,线路经由平面示意图,工程数量及设备、材料表。

第十八条大型砼拌合站应有总体平面设计图、效果图、场地硬化标准、基础设计图、工程数量及占用土地表,设备、材料表。

第十九条临时给水应有设计说明,生活及消防管路布置图,水源设计图,水质化验资料,工程数量及设备,材料表。

第二十条公路便桥应有设计说明,结构设计图和荷载检算资料、工程数量表及材料表。

第二十一条临时房屋应有设计说明.房屋总平面布置图,房屋明细表,

各类房屋的结构设计或通用设计,工程数量、占用地表及材料表。

第二十二条附原始影像资料。

第七章预算及验工计价

第二十三条临时工程的验工计价,由项目部对审批的临建方案据实到现场实地收方后,工程部统计汇总工程数量后交工经部统一验工计价。

第二十四条凡是未上报临建方案自行组织施工的,对架子队进行处罚。已施工完毕的隐蔽工程经项目部与架子队现场据实进行收方。

第八章验收交接

第二十五条临时工程竣工后,由经理部统一组织现场验收。

第二十六条验收交接前,各架子队编制临时工程的竣工报告,其内容为:开竣工日期,施工依据,施工单位,竣工数量,主要材料消耗,工程质量评价及必要的图纸等。

第二十七条临时工程移交后,由架子队按竣工数量进行管理和自费维修、养护。如果需要变更现状,增加工程数量时,应报经理部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九章临时工程的拆除

第二十八条使用临时工程的单位转移时,对有拆除价值的临时工程均应拆除,所拆材料和构件应经有关部门鉴定计算残值,按规定上交残值,拆除工程所耗工费及其他费用在上交返还款内冲销。

第二十九条根据需要,经上级批准,移交给其他施工单位的临时工程,交接双方经过协商,可作有偿或无偿处理,并签书面协议书,分别由交接双方存档。

第三十条凡移交地方政府的临时工程,无论有偿或无偿,必须编造清单,报经理部批准后,双方签订移交协议书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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