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基建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 上海电力学院基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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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学院

基建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

《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

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与设备采购,技术咨询与服务,工程监理及其他

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实行集中管理。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外签订的基建工程、大宗工程物资采购等合同。

第二章合同签订

第三条订立工程合同,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订立合同前,必须对承包人的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等进行预审。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签订经济合同。

第五条合同的签订程序

(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基建处与中标单位联系洽谈项目合同签订事宜;

(二)基建处计划科填写《上海电力学院合同审批表》,连同草拟合同分别送施工监理、投资监理、基建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负责人需要在审

核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审核完成后,基建处负责将拟签合同、合同审批表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根据审核表意见修改合同后,由基建处计划科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双方盖章签字后合同生效。

(五)不需要招标的项目,合同的拟定、洽谈、审核均由基建处负责完成。

第六条工程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不同类型的经济合同

原则上采用相对应的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第七条合同签订流程图

第三章合同履行

第八条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全面履行。

第九条基建处将合同正本、合同审核表、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按规定存放归档。合同及资料原件一般不外借,若工作需要,经领导同意,可复印。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由基建处将合同副本发放到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基建处负责人应认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按合同约定办理

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十二条财务处负责筹措资金并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价款的拨付和工程价款的决算业务。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作为学校或有关单位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十四条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因学校使用各单位对项目的工艺要求提出重大变化,超出合同施工范围,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并落实资

金,可以签订项目施工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一并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因未按本办法处理合同事宜而给学校或单位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上海电力学院

二○一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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