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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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XXX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系经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小额贷款经营机构。

第三条本公司注册名称:XXX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第四条本公司住所:XXXXXXXXXXXXX

第五条本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本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本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以全部财产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本公司、股东、董事长、监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公司的总经理、风控总监、财务总监等人。

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须由监管部门审核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监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经其审核。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

本公司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提供信贷服务,原则上本公司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余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贷款,对超过20万元的贷款,由本公司向市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本公司须合法合规经营。本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以及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本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本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本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本公司资本金委托—家银行进行托管,由托管银行监督支付。本公司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力争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本公司客户的身份信息系统。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注册资本由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在公司设立时—次性足额缴

纳,存入本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十四条本公司由五名股东共同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出资占本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即为所占本公司的股份。

第十六条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符合《暂行办法》的要求,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八条本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人。本公司股东应当符合

《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入股条件。股东按其持有的股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九条本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条本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其股份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股份比例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按照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股份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不得向股东及股东关联人发放贷款。本章程所称“关联人”按照国家有关监管机关规定的标准界定。

第二十四条股东在本公司的借款逾期未还的期间内,其表决权应当暂停行使。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的主发起人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本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但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八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的股份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九条依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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