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之西安自来水涨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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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自来水涨价通知

【篇一:关于西安市非居民用水收费用信息】

12月起西安非居民用水价格将调整

来源:三秦都市报作者:郑伊琛

12月1日起,西安市城区非居民用水价格将由4元/m3调整为

4.9/m3。11月25日,记者从西安市物价局获悉,根据《陕西省物

价局关于调整西安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经市政府同意,西安

市城区非居民用水价格(指原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业三类用

水价格合并后的统称)自2013年12月1日起由4元/m3调整为

4.9/m3。

西安市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听证会提出两种方案,方案一分两步实施,第一步,2013年11月拟由平均水价4.00元/m3调至4.90元

/m3;第二步,2015年11月拟由4.90元/m3调至5.80元/m3。方

案二:一步到位。即拟由平均水价4.00元/m3调至5.80元/m3。在

9月25日召开的西安市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听证会上,24名参与人

中18人同意分两步调整,给企业消化成本增加时间。

记者走访西安市部分餐饮企业,大家普遍认为,本次价格调整可以

接受,如果一步到位,直接调整到5.80元/m3,企业成本压力就太

大了。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曹水玲算过一笔账:电厂用水成本占

生产成本的4%到5%。按此次分步实施措施,每立方米用水上调

1.25元,公司年增加成本437万元(每度电成本增加近0.003分)。若一步到位调整,每立方米用水提高

2.15元,企业将增加成本752

万元(每度电成本增加近0.005分)。

城区非居民用水价格下月起调整为4.9元/m3

本报讯 (记者吕华实习生康迪) 昨日,市物价局在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12月1日起,我市城区非居民用水价格将由每立方米4元调整

为4.9元。

据了解,在9月25日举行的听证会上,市物价局公布了两种调价方案。第一种方案是分步走,平均水价先由每立方米4元调至每立方

米4.9元。方案二:一步到位,即拟由平均水价每立方米4元调至每立方米5.8元。当日的听证会上,大部分听证会人都表示支持第一种方案。

昨日,市物价局发布公告称,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西安市

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陕价商函【2013】219号),经市政府同

意,西安市城区非居民用水价格(指原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

业三类用水价格合并后的统称)自2013年12月1日起由每立方米

4元调整为4.9元。

同时,我市现行的五类用水水价也将从12月1日起调整为三类。即现行的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三类水价合并为非居民用水价格,实现工商用水同价。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有关问题的函》

发表日期:2013-06-23点击数: 2479 次

(市物函〔2007〕80号)

市市政委、市水务局: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西安市城区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价函[2006]187号)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现就我市自来水

价格改革及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当提高城市供水价格

1、石头河向我市供水原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55元调至0.60元,结

算地点为黑河汇流地。

2、黑河引水工程原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70元调至0.75元,结算地

点为黑河、自来水公司双方认可的计量水表。

3、自来水输配水价格平均每立方米由1.45元调至1.60元,提高

0.15元。其中0.06元用于消化原水价格上涨造成的原材料成本增加,满足企业自身发展和下一步改制的需要;0.09元作为户表改造资金,加上原有的0.07元,共计0.16元,从2007年4月1日起,按照

“收支两条线”原则由市财政管理,专门用于水表户外计量改造所发

生的费用。自来水公司每年应将其收、支情况向市价格、市政部门

报告。

4、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0.20元调到0.30元,由自来水公司代收代

缴(阎良区用水以市政府会议纪要为准)。

5、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平均由0.56元调至0.80元,提高0.24元。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缴纳污水处理费为0.65元,其他类用水为0.90元,由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企业自备水源污水排放到城市公共管网的,比照自来水交纳污水处

理费;直接排向水体的,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要交排污费。

6、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精神,取消自来水供水价格中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平均每立方米0.09元)。

7、在水价中开征价格调节基金每立方米0.10元,主要用于市政府

对价格突发事件的经济调控。由市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8、除消防用水外,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行业一律实行用

水计量计价收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调整后用户分类价格见附表。

9、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自来水公司抄表、收费到户的,每立方米

2.90元;未抄收到户的分两种情况:

(1)自来水正常压力能直供到户的小区,在每立方米2.90元基础

上另加不超过8%的水量损耗。

(2)需补压、加压的小区,在上述水损分摊基础上,允许加收补压、加压所耗电费。

8%的水损为最高控制线。小区实际水损低于8%的,按实际数计算;高于8%的,按8%计算,超出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消化。单位、家属楼及实行物业管理的写字楼等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水价计价方式的相关规定。

对非居民用水继续执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自来水的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量以内按本次调整后的分类水

价执行,即按标准水价执行。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量30%以下的,

按标准水价的1倍计收;超过计划用水量30%(含30%)-60%(含60%)的,按标准水价的2倍计收;超过计划用水量60%以上

的按标准水价的3倍计收。

2、自来水管网未到达的区域,自备井(含地热井)的非居民用水户,按计划用水量取水的,执行现行的水资源费标准。超计划取水量在20%以内(含20%)的,按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计征;超计划取水

量在20-40%(含40%)的,按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计征;超计划取水量在40%以上的,按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计征。自来水管网已

到达的区域,自备井(含地热井)的非居民用水的水资源费在上述

定额标准基础上加倍收取。

3、非居民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由市市政委、水务、价格部门根据

《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陕政发[2004]18号),并参照用水户

近三年的实际用水量合理确定。自来水公司根据用户的用水计划和

实际用水情况,按照上述超定额累进加价幅度和具体水价,并负责

代收代缴。自备井取水量的超额加价标准由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组

织实施。超额加价收入纳入财政城建资金专户管理,财政、价格、

市政、水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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