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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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论文

㈠竞争法知识的收成:

Ⅰ.竞争法总论

⒈竞争法的产生与进展:

现代意义上的竞争法产生于19世纪末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法》和1896年德国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两个重要标志。竞争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竞争的进展对法律提出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这些国家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市场竞争越来越猛烈的必定产物。从大力加强角度看,竞争法的进展大致经历了创立、进展、发达等几个时期:19世纪9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是现代竞争法的创立暑期第二次世界大战终止后到20世纪80年代,是现代竞争法的进展时期;20世纪80年代到现在,是现代竞争法的发达时期。从进展趋势看,竞争法爱护的利益越来越多元化,调整的领域不断扩大,执法逐步走向强化,立法越来越向国际化。

⒉竞争法的调整与内容

竞争法是市场竞争行为规制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竞争关系和竞争规制关系。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经营者、消费者、国家机关等;客体较为复杂,表现为多种形式;竞争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经营者享有正当竞争权、自由竞争权、获得救济权,其义务是不得从事反竞争行为,消费者享有获得救济权,国家机关有依法规制竞争的职权和义务。竞争法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两个部分组成。在竞争实体法中,要紧规定反不正当行为的类型和法律责任,竞争程序法要紧包括民事程序、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关于竞争法内容的立法安排,要紧有分别立法模式、合并立法模式和综合立法模式。

⒊竞争法的地位与作用

竞争法隶属于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具体属于市场规制法的范畴。竞争法在经济法中处于核心地位:第一,经济法确实是以竞争法为核心而进展起来的法律部门。其次,竞争法的功能确立了其在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竞争法通过营造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保证竞争自由,保证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市场竞争机制得以运行。再次,竞争法规则的普遍适用性也确立了其在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竞争法的要紧作用是,为市场竞争提供制度保证和结构保证,其通过限制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行为,使诚实守法的经营者的自由竞争权、正当竞争权得到爱护,确立自由竞争和正当秩序,使每一个经营者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能在增加供应品种、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商品或服务价格、改善售后服务等方面不断改进并取信于消

费者,从而保证消费者享有真正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实现消费者福利最大化,最终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

⒋我国竞争法的产生与现状

自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逐步在各个经济领域承认和引入竞争机制,在竞争机制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各种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行为也相伴而生,不仅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了全国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建立,还对我国扩大对外开放产生了消极阻碍,因此,制定竞争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需要。通过将近三十年的立法实践,我国现已形成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两大差不多法律为核心的竞争法体系,确立了我国竞争法的差不多体系和差不多内容。此外,我国十多年的竞争吵法体会和司法实践,也在专门大程度上禁止了各种类型的反竞争行为,爱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爱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但我们也看到,我国的竞争立法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如竞争法体系梳理、竞争实体法与竞争程序法的失衡、竞争法具体内容的完善、竞争法律责任的设置、竞争吵法权的配置等;在执法和司法方面,也需要不断总结体会,在借鉴其他国家先进体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不断予以完善,以充分发挥竞争法对我国市场经济进展的保证和促进作用。

Ⅱ反不正当竞争法

⒈反不正当竞争概述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作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广义上来明白得不正当竞争概念的,采取的是综合立法模式。我国的反不下当竞争法具有适用的普遍性、鲜亮的行为法属性、深厚的公法色彩以及法律责任的综合性等特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直截了当目的、爱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终目的以及鼓舞和促进正当竞争的全然目的,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不直截了当爱护消费者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通常是经营者,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也能够成为行为主体。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应当采纳一样条款说来进行说明和把握,这已为我国司法实践所普遍同意。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出现出复杂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紧密,但各有侧重。

⒉擅自使用他人商业标记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禁止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禁止经营者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此类行为可概括为“擅自使用他人商业标记的行为”。不管是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产地标记,抑或

是其他各种形状的商业标志,差不多上使特定的经营者及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有别于其他经营者及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区别性标志,它们的共同属性是商业标记。擅自使用他人商业标记,以达到商业混同的目的,是传统的,也是最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⒊虚假广告行为

竞争法意义上的广告,是指经营者为了达到商业目的,通过各种媒体或者形式,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公布宣传。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商业广告是经营者为争夺市场交易机会而普遍使用的最有效的竞争手段,信息时代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在专门大程度上确实是广告竞争。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广告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也成为最具危害性的竞争手段。虚假广告属于欺诈性交易行为。相对其他竞争者而言,虚假广告是一种典型的非效能竞争。虚假广告行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其表现形式又具有一定的专门性,因此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样都将虚假广告列为独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予以规制。

⒋侵犯商业隐秘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竞争法上的商业隐秘爱护制度。商业隐秘爱护法律制度出现出国际一体化的趋势。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商业隐秘具有隐秘性、价值性或有用性以及新颖性等三个特点,要紧表现为技术信息各经营信息两大类。从法律性质上看,商业隐秘是一种专门的知识产权。侵犯商业隐秘的行为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侵犯商业隐秘的行为人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时,有许多专门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需要注意。

⒌诋毁商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了竞争的目的,通过捏造或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这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诋毁商誉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通常是经营者,行为人的主观上通常具有有意,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和传播虚假事实,并足以损害其他经营者权益的后果。

⒍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外汇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奖励手段,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从事不正当有,要紧包括采纳欺诈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或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最高奖超过一定金额的抽奖式的有奖销售。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要紧显现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的初期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经营者市场竞争形状的升级,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形状下在逐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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