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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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法律思想

一、夏、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

1、夏代的神权法思想

夏朝奴隶主已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夏王的统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夏禹的儿子夏启以暴力夺取王位,因同姓有扈氏不服,大战于甘,作《甘誓》说:“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由此可见,夏代奴隶主贵族已有“天命”、“天罚”思想。

2、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

奴隶主阶级的“天命”、“天罚”思想在殷商时期有了很大发展。在当时的宗教迷信中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上帝或帝。奴隶主还进一步把上帝说成是商王的祖先。商王专门豢养了一批向上帝请示的人,叫做“卜”、“巫”、“祝”。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占卜”或“卜筮”做沟通人神的工作。这些都说明,我国从奴隶社会起,统治阶级就利用神权、政权、族权相结合的方法,来掩盖法的阶级本质,对奴隶和平民施行残酷的刑罚。

二、西周的“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1、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西周的奴隶主贵族也崇奉一个至高无上的上帝,不过更多的场合下称为“天”。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但它不固定不变,只有有德者才可能承受天命,失德会失去天命。

2、“以德配天”说的意义

周公提出“以德配天”说,其目的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另一方面,西周这种“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提出也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奴隶主贵族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他们感到单靠神权还不够,还须重视民心的向背。同夏、商统治者一样,周公等西周统治者也主“天罚”论,公然宣称,如果不服从统治,“予亦致天之罚于尔躬”。总的看来,以周公为代表的“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它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三、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礼治

在我国古代奴隶社会里,奴隶主贵族在利用天命神权思想进行统治的同时,也利用宗法思想进行统治。所谓“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

嫡长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从夏朝开始就已确立王位世袭制,商朝末年,才确立了嫡长继承制。西周一开始就确立嫡长继承制,从而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度。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紧密结合的。西周的宗法制,天子也按嫡长继承制世代祖传,是天下的“大宗”,其他不能继承王位的庶子、次子,只能封为诸侯,是从属地位。在宗法制下,奴隶主贵族一般来说始终是世袭的,发展到后来,不但周王、诸侯和大夫是世袭的,而且作为国王和诸侯手下重要职官的“卿”也变成世袭的,因而形成了“世卿世禄”制。

“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与这套礼制相适应,西周统治者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就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

“礼”在殷商时期就有了,但那时它只是一种宗教祭典上的仪式。周公所制的礼,是调整政治、经济、军事、法律、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方面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其中许多规定是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礼记·曲礼上》对礼这种带有根本大法的性质及其作用作了较全面的论述。

※礼治的基本原则

周公所制的礼,是维护宗法等级的工具。它始终贯穿着这样几个原则,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其中,“亲亲”和“尊尊”是它的基本原则。周公倡导“亲亲”和“尊尊”,实际上是要维护王权和族权的统治。

※礼治的基本特征

周公倡导礼治。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但它们所适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的规定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的。

礼与刑在适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是相对的。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所有的奴隶主贵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受刑罚处置。如果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也要处以刑罚。

由上可知,无论“亲亲”、“尊尊”,抑或“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实际上都是西周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它们对西周社会和国家政治生活起着极大的作用。西周的礼治是建立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土地国(王)有制基础上,维护整个上层建筑。其实质是西周奴隶主贵族专政的代名词。

四、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

1、“明德慎罚”

周公等吸取了殷商灭亡的教训,为了使天命不再转移,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说。周公认为,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力戒荒淫。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当然,这并不是由于周公等奴隶主贵族心地仁慈,而是由“平易近民,民必归之”,可以长久地“保享于民”。2、区别对待,罪止一身

周公从维护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根本利益出发,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这就是周公关于“慎罚”的思想。周公“慎罚”说的主要内容是:

其一,他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其二,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只惩罚罪犯本人。

其三,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

其四,刑罚适中。就是用刑既“不过”,又无“不及”,刑当其罪。

周公的“明德慎罚”说,虽然只是适应周初政治形势的一种权宜之计和作为维护其统治的一种手段,但在当时却是一种先进的理论,起过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它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五、管仲的改良旧礼和以法统政思想

管仲在法律思想方面主张“天道”与法律相结合,改革旧礼与创立新法并举,以法统政、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及商业政策,促进富国强兵。管仲是齐国法家的宗师。

“修旧法,择其善而业之”第一节管仲的改良旧礼和以法统政思想

管仲的改良思想是对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地运用。管仲说的旧法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包括西周的礼制和刑罚制度。管仲把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管仲把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即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任何一根断了,国家都会有危险。他强调要“饰四维”,“张四维”,他认为只有发扬礼、义、廉、耻,君主的政令才能畅通无阻。这表明了管仲对于礼义的作用是推崇备至的。

管仲所说的礼主要是指臣吏服从君主,儿子遵从父亲及重用贤才、慈爱百姓、接继败落的国家与世族、薄税轻刑等。

管仲在继承周礼的同时又对周礼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革:一是打着“尊王”的旗号“挟天子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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