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大企业税收管理规程

[管理制度]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大企业税收管理规程
[管理制度]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大企业税收管理规程

(管理制度)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大企

业税收管理规程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2011〕25号

二○壹壹年八月二十六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支持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统壹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壹条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应征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预算按照不高于实际入库额的3%予以拨付,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收入中提取或扣除手续费。

第四条负有代扣、代收教育费附加义务的单位,同时负有代扣、代收地方教育附加的义务。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壹印制的财政票据,通过银行缴款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通过现金缴款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票据。通过现金缴款的,征收人员须于当日对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票据进行汇解,开具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连同现金交国库经收处划解基金。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和专用票据票样设计及管理由省财政厅具体负责。

凡未按规定开具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或专用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实行分成管理,省、县(市、区)分成比例为3∶7。

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属地原则征缴入库,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第六条确定的分成比例分别将地方教育附加缴入省级国库和县(市、区)国库。具体会计核算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九条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须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

第十条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教育、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共同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壹条地方税务机关、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征管环境。

第十二条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建设中小学校舍,改善中小学和职业教育办学条件等。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发放奖金。

第十三条地方教育附加按照“纳入基金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拨付地方教育附加,列政府基金预算支出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的预算管理,健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专款专用。第十六条教育部门要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预算建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

俩条线管理制度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于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方案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国税发〔2011〕71号,2011年7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及其他关联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应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提供针对性的纳税服务,以风险为导向,实施科学高效、统壹规范的专业化管理。通过有效的遵从引导、遵从管控和遵从应对,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参照本规程实施。

第二章遵从引导

第四条遵从引导是指通过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和专业化的税收管理,提高企业自身依法处理涉税事务的能力。

第壹节政策服务

第五条税务机关于出台重大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之前,应征求企业意见,且对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

第六条税务机关于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公布实施以后,应及时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和辅导,做到公开透明,保证税法适用的确定性和统壹性,引导企业的税收遵从。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收集企业的意见,为完善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第八条税务总局统筹协调企业意见收集反馈工作,且负责收集汇总企业集团总部和省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省以下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的统壹部署开展工作,收集本地区成员企业的意见,且将意见汇总报税务总局。

第二节涉税诉求的受理和回复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辖区内成员企业提出的涉税诉求。

税务总局可受理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涉税诉求,且根据不同情况决定直接办理或交由省以下税务机关办理。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根据本级的职责权限处理企业涉税诉求,遇有非本级职权范围事项的,应按规定向有权税务机关移送。

第十壹条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于处理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涉税诉求时,应先提出具体处理建议,再征求其他关联部门意见。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企业涉税诉求的处理意见和其他关联部门意见壹致的,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直接回复企业;意见不壹致的,由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提请召开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明确处理意见后及时回复企业。

第十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大涉税事项以及企业反映的普遍性、行业性涉税问题。

第三节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

第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对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情况进行调查、评价,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

第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调查和评价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情况:

(壹)企业内控制度及其运行情况;

(二)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岗位和职责;

(三)企业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

(四)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和应对机制;

(五)企业税务信息管理体系和沟通机制;

(六)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机制;

(七)和企业内控体系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分类处理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析结果,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税收服务和管理措施。

对未建立内控体系的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建立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对已建立内控体系的企业,重点监控其内控体系运行情况;对内控体系需要完善的企业,提出企业内控体系完善建议;对内控体系相对完善的企业,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税务总局统筹负责组织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运行情况的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的统壹要求和部署开展辖区内成员企业的内控体系调查评析工作。

第四节税收遵从协议的签订和实施

第十七条税务总局和企业集团于自愿、平等、公开、互信的基础上,签订税收遵从协议,共同承诺税企双方合作防控税务风险。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内控体系情况及税法遵从能力,经和企业协商,确定是否和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协议。税企双方确定税收遵从协议签订意愿后,依序进行共同磋商、起草协议文本、签订协议等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税企双方签订税收遵从协议后,由税务总局负责通报有关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贯彻落实税收遵从协议。

第二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监控协议的执行情况,且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且向上壹级税务机关方案。

第二十壹条省以下税务机关可和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签订税收遵从

协议,协议内容不应和税务总局和企业集团签订的协议相冲突,协议文本及其执行情况应报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章遵从管控

第壹节税源监控

第二十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可运用掌握的企业涉税信息,选取企业涉税事项进行比对、分析,及时全面了解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税源变动情况,为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提供基础性信息。

第二十三条税源监控包括日常涉税事项监控和专项涉税事项监控。

日常涉税事项监控是指从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至申报纳税等日常征管

环节涉税事项中选取关联事项进行监控,主要包括:登记事项监控、发票事项监控、认定审批事项监控、申报事项监控、其他事项监控等。

专项涉税事项监控是指从日常涉税事项以外的事项中选取特定事项

进行监控,主要包括:企业涉税诉求处理情况的监控、税务风险内控情况的监控、税收遵从协议履行情况的监控等。

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可按照企业所属行业、企业是否跨区域运营等不同标准选取税源监控事项,从不同角度分类实施税源监控。

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共同特点,以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为主线,划分若干业务板块,选取各板块中具有共性的事项实施监控。

根据企业是否跨区域运营的特点,区分适合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跨区域联动管理的监控事项和适合属地主管税务机关自主实施的监控事项。

第二十五条税源监控采用属地管理和集中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各级税务机关的监控能力,建立且发挥行业管理团队的作用,运用主要涉税指标进行重点监控。于实施税源监控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职责分工将需要推送的事项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税务总局承担以下税源监控:

(壹)组织、协调、指导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源监控工作;

(二)明确监控重点,确定适合全国联动的监控事项,组织建立指标模型,设计且完善税源监控机制和模式;

(三)汇总、比对分析、发布企业集团的重要税源监控关联信息;

(四)组织实施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税源监控重要事项应对和处理;

(五)税源监控的其他关联工作。

第二十七条省以下税务机关承担以下税源监控:

(壹)按照税务总局的统壹部署和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和任务,开展税源监控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工作;

(三)进壹步明确监控重点,确定适合本地联动和主管税务机关自主实施的监控事项,参和测算指标技术标准、数据分析模型、监控机制和模式的设计及完善工作;

(四)按照税务总局的统壹部署和要求,汇总、比对分析、传递税源监控关联信息;

(五)按照上级机关要求,实施税源监控事项应对和处理;

(六)落实上级机关要求的其他税源监控关联工作。

第二节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采集的企业风险管理信息进行整理,查找企业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履行其他涉税义务过程中存于的涉税风险。

第二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按行业、集团、区域特点及特定涉税事项等标准选取风险识别对象,选择对应的风险特征库,通过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计算机风险识别,且对识别出的结果进行人工比对校验,鉴别筛选出重要风险点。

第三十条税务总局负责开发维护企业税务风险识别系统,按统壹标准统筹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工作;负责汇总企业关联风险信息,组织开展行业、集团、区域以及特定涉税事项的风险识别。

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风险识别工作;也可根据自身工作规划,通过汇总辖区内的成员企业关联风险信息,组织开展风险识别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风险识别工作,且结合税收日常管理,开展对辖区内成员企业的风险识别工作。

第三十壹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识别出的风险及其特征进行明确界定,确定风险发生的概率及频率,分析可能发生的风险产生的原因、条件及后果和影响,且进行风险等级排序,形成风险评估方案,提醒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防控可能发生的税务风险。

第三十二条风险评估采用计算机评估和人工评估、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定期评估和临时评估、事后评估和实时评估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第三十三条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行业、集团、区域和特定涉税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

上级交办的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成员企业的风险评估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风险评估工作,且结合税收日常管理,开展对辖区内成员企业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章遵从应对

第三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按要求,对收集的企业税收风险信息以及遵从引导、遵从管控等环节反映的企业涉税风险情况于判别、评估基础上,对企业纳税遵从风险实施针对性管理。

第壹节实施针对性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风险评估方案,按照风险等级,对企业实施针对性管理措施,主要包括纳税服务、约谈企业、案头审计、布置企业自查、反避税调查等。

第三十六条对遵从意愿和遵从能力均较高的低风险企业,能够通过提供优质纳税服务等措施,努力为企业提供办税便利。

第三十七条对有遵从意愿但遵从能力较低的中等风险企业,能够通过引导和帮助的方式,采取约谈企业、案头审计、布置企业自查等措施,告知企业可能存于的涉税风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帮助企业分析产生风险的原因及防范措施,督促企业整改。

第三十八条对遵从意愿较低、遵从风险大的高风险企业,能够采取反避税调查等方式控制税务风险。

第三十九条于约谈企业、案头审计、布置企业自查、反避税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应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税务总局统筹实施针对性风险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总局的部署开展工作。

第二节反馈和改进风险管理

第四十壹条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风险管理的效果和效率进行评价,将风险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反馈至企业,不断提高企业自我遵从水平;反馈给税收法规和政策部门,促进完善税收政策;反馈给壹线征管部门,持续改进日常税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风险管理各个阶段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提示给企业,且对企业进行跟踪管理,辅导和监督企业及时改进。对持续、反复出现同类遵从问题的,应及时调高企业风险等级,调整风险应对策略,且会同税务机关关联部门实施重点管理。

第四十三条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归纳成员企业风险管理中共性问题和行业特征,且反馈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定期汇总处理各地反馈情况,及时更新风险特征库。

第三节遵从方案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按照统壹规范内容对企业纳税遵从情况进行评价,形成遵从方案。遵从方案包括企业税务遵从责任方案和税务机关服务和管理总结以及对企业遵从评价方案,原则上按年度开展。也可针对专门事项,进行专项税收遵从评价。

第四十五条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年度遵从方案工作,收集企业集团的税务遵从责任方案。省以下税务机关按照统壹部署组织开展辖区内成员企业税务遵从方案工作,收集成员企业的税务遵从责任方案。

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按统壹要求对重点企业进行遵从评价,形成遵从方案,由省税务机关汇总后上报税务总局。

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将遵从评价情况和企业的税务遵从责任方案进行汇总分析且处理。

第四十八条税务总局以企业集团为单位结合集团责任方案和各级税务机关的遵从评价方案进行综合遵从评价,反馈企业集团,且发布给各地税务机关。

第五章遵从保障

第壹节信息管理

第四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及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统壹标准,开展对企业涉税信息的采集和整理、处理及应用工作,构建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十条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能够通过从征管系统集中抽取、基层税务机关报送、向企业采集、协作互助等方式采集企业涉税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税务风险内控信息、税法遵从信息、行业特征信息、第三方信息等企业涉税信息。

第五十壹条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承担以下信息管理任务:

(壹)统壹制定信息采集和整理的业务标准和工作规范,定期汇总信息采集需求,制定企业涉税信息采集方案;

(二)和企业集团总部进行涉税信息交互工作;

(三)统壹抽取已经实现税务总局数据集中的征管信息;

(四)分类集中汇总企业涉税信息,对各类信息进行整理归集;

(五)发布共享信息,设置各地信息共享权限;

(六)指导和督促各地税务机关的信息采集和整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承担以下信息管理任务:

(壹)按照税务总局统壹部署开展信息采集和整理工作,组织辖区内成员企业信息的核实整理工作;

(二)按照税务总局统壹要求,对需要报送的信息进行相应的整理归集;

(三)根据业务要求,对上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分发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校正、反馈。

第五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承担以下信息采集和整理的职责:

(壹)企业原始涉税信息的录入;

(二)和企业进行信息交互;

(三)根据业务要求,对上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分发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校正、反馈。

第五十四条税务总局按照实际控制的原则确定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关系,且据此形成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名册。

税务总局负责统筹企业名册库的建立和更新工作,原则上每年更新壹次;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员企业名单的确认清分、信息核实补缺等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成员

企业信息核实补缺、管理层级信息补录等工作。于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企业名册库需要更新的信息及时报税务总局。

第五十五条做好企业税源分析工作。

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和定期修改税源分析模板,按季度和年度提供税源分析方案;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参照税务总局制定的模板做好本地区的税源分析工作。

第五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各类税收数据信息,按行业梳理特征指标,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建立风险分析模型,设定风险参数和关键值,提炼各种税务风险点,逐步建立分企业税务风险特征库。

第二节人才保障

第五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调配、培养、引进等方式,充实大企业税收管理专业化队伍,逐步建成税务总局到省、市(地)税务局三级大企业税收管理人才库。

第五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不同特点和岗位需求,实施分级分类分行业培训,不断提高大企业税收管理人员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团队素养。

第五十九条可针对集中度较高、区域分布广的行业率先施行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组建应对处理复杂涉税事项的行业税收管理专业化团队。

税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以企业集团或行业为对象,根据其主要成员企业的分布情况,成立定点联系企业工作小组,主要开展涉税诉求的研究分析、专题调研、税收政策评估、专项内控调查和遵从方案等工作。

第六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能够外聘大专院校、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行业专家,组成顾问团队。通过合作、外包等方式,开展大企业税收管理技术手段的研发和关联项目的研究。

第三节制度保障

第六十壹条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可探索建立企业客户协调员制度。税务总局负责根据企业集团核心成员企业的分布情况设立客户协调员。每户企业集团的客户协调员共同组成工作小组,以团队方式协同开展工作。

客户协调员承担以下职责:

(壹)定期听取企业对税收政策的意见且向有关业务部门反馈;

(二)受理企业重要事项通报、重大涉税诉求和个性化服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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