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两税法杂考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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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两税法杂考笔记

黄永年《唐史十二讲》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颁行两税法,但许多历史教本对两税法本身并没有讲清楚。本文以赦文、起请条等为依据,并参考大历十四年八月杨炎请作两税法的奏疏、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对两税法的批评(《陆宣公集》卷二二)和其他文献,力求把两税法及其前身户税、地税弄清楚。

1.根据什么来定征收户税的等第

户税在唐初就开始正式征收,按照户等高下确定税额。

“量其赀产”“察以资财”

王仲先生认为:“在封建社会里,土地是主要生产资料”但没有提出证据。黄先生在此提出证据,即中国科学院图书馆所藏新疆吐鲁番胜金口出土的三片所谓《赀合文书》第一片正反面关于资产定等的问题,是有代表性的,它正式了按照户等征收的户税,实际上主要还是以拥有土地的数量质量为依据。

2.什么时候把义仓税称为地税

黄先生认为,地税大概高宗后期武后掌实权是就已经出现了。通常认为义仓制度破坏在中宗时应提前到高宗后期武后掌权时,而地税这个名词正在此时出现绝非偶然,是标志着义仓税的性质在起变化。

3.地税什么时候开始提高税额什么时候开始一年两度征收

王先生根据《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所说:“大历元年……天下苗一亩税钱十五,……号青苗钱,又有地头钱,每亩二十,通名为青

苗钱。”认为:“当时竭泽而渔,开始征收青苗钱和地头钱,地税的加重,当在这同时。”

黄先生在此提出证据。根据《算经十书》本《夏侯阳算经》卷中“求地税章”中的算题,说明地税税额在代宗广德二年到大历四年的六年中是地税税额变动最剧烈的时候

关于开始一年两度征收的时间,一般认为是大历四年,可黄先生根据《夏侯阳算经》的推测,认为这以前早已开始两度征收。

4.什么叫两税法两税法包括地税有什么证据两税法中的户、地税是否同时征收

两税法并非因包阔了户税和地税而得名,而是指一年分两次征收

证据:建中元年五月五日赦文“年支两税”

二十一日起请条和纪事“为夏秋两税”、“为两税法”

包括地税的证据:王先生论证引用《唐会要》卷八四“租税”大中四年(850)正月制、《册府元龟》卷四八四“经费”贞元八年(792)裴炎龄条、陆贽《论度支令京兆府折税市草状》、元稹《论当州朝邑等三县代纳夏阳韩城两县率钱状》等

黄先生引用建中元年二月起请条中的证据:“钱物斛斗”:“钱”指户税钱,“斛斗”指地税

二者应同时征收。起请条总括“夏税六月内纳毕,秋税十一月内纳毕”。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5.两税法有没有全国统一的税额

黄先生认为两税法并无全国统一的税额,在《册府元龟》等材料中均

提出论证,两税法的摊配制度,正因为如此,所以建中元年正月赦文、二月起请条中都不提税额,这不是史无明文或史有阙文,而是本不存在全国统一的税额。

6.两税法实施后原有的租庸调税额如何处理

黄先生很据《册府元龟》以及杨炎奏疏的分析得出:按丁征收的租庸调虽已并入两税,按户等丁额征发的徭役也从没有废止

7.两税法有没有减轻剥削

从两税法的组成上看:户税“据旧征税数”,地税按“大历十四年见佃青苗地额”。总体看税额加重

从租庸调上看,并入两税没有丝毫减免,实际上也加重了负担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剥削量也大大增加

8.《杨炎传》“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应如何理解

即两税法实施后,尚书省只需掌握黜陟使所上报的各州府“应税都数及征纳期限,并支留、合送等钱物斛斗”数字,就能得其虚实,不用过问各州府人户增减的实况。版籍不是不用造,而是一任地方政府去造,尚书省不必在这上面再操心力。

附:论建中元年实施两税法的意图

上篇:60年代史学界有人提出这个问题,认为两税法是“唐政府在巨大的人民威力下不得不被迫进行改革”的产物

黄先生在此提出反证:(1)两税法实施后农民负担实际上加重,并没有缓和矛盾。(2)赦文、起请条以及杨炎请作两税法奏疏里都没有两税法如何减轻赋敛、如何恤民之类的话头,说明两税法的实施也没有

从这方面考虑

下篇:黄先生提出两税法的主要意图是:从财政税收来解决中央和地方的经济矛盾。

论证:两税法的新规定无一不与解决中央和地方的财权有关系(1)户、地税在两税法实施前已成为事实上的国家“正供”,把它作为两税的基础,再把法定的“正供”租庸调附加进去,都是名正言顺的。至于非法赋敛的附加,则是调节中央和地方的经济矛盾而为之

(2)两税法和过去户、地税、租庸调最显著的区别,是不再像过去户、地税、租庸调那样有全国统一的税额,而是改用摊派的方法。

(3)适当的迁就而不是一味的迁就,是在承认各州府既成事实的同时有吧它统统作为国家的“正供”,不仅本来是“正供”的租庸调残额和准“正供”的户、地税,就连地方政权别出心裁的种种非法赋敛也成为了国家的“正供”

(4)两税法不仅没有全国统一的税额,就连上供、送使、留州的数量,各州府之间也没有划一的比例

(5)确定了各州府两税总额,以及上供、送使、留州的数字,让地方政权分的一定的好处,此外就不在允许地方政权非法赋敛以上措施无一不反映了中央对地方的财权之争。

任何历史事物的出现和存在决不会是孤立的。两税法在建中元年以后实施的认真与否既和中央、地方势力之消长有如此紧密关系,就封更

可证实建中元年之实施两税法确实是一项向地方争夺财权的重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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