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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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学号:201141007,编号:52)

【摘要】:分配正义是支配人类分配活动的核心价值观念,其要义在于强调和追求物质财富、政治权利等社会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分配正义”在当今中国是一个热门话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为当今中国带来了空前丰富的社会发展成果,但社会成果的分配并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公正程度。

【关键词】:分派正义,分配制度,分配原则,分配的价值

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在取得丰硕社会发展成果的同时遭遇了劳动者工资收入在GDP中所占比重偏低、贫富悬殊日益严重、发展机会欠均等、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现实问题,如何实现社会发展成果的公正分配逐渐变成了一个特别引人注目的问题,“分配正义”也因此而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和热议的一个话题。人类对分配正义的追求与其分配社会资源的活动直接相关。分配物质财富、政治权利、发展机会等社会资源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人类社会生活是以占有各种社会资源为前提的,因此,一个社会能否保证社会资源得到公正分配至关重要。在社会资源分配问题上,人类对分配公正性的重视和追求往往多于对他们分配份额的重视和追求。孔子曾经说过:“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这是指,在物质财富分配问题上,重要的不是人们在分配过程中得到了多少份额,而是分配不均的问题,因为它会造成社会不安和政权不稳。孔子的观点是可以放大的,因为人类在所有社会资源分配问题上最关心的总是分配是否达到公正的事实。

一,关于分配正义的内涵:

分配正义这一概念最早由亚里士多德提出。他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中说:“正义亦即成比例,而不正义则是与比例相抵触:一个人有了过高的利益,他的行为是不正义的;一个人拥有的利益太少,他受到了不正义的对待”.后来的许多思想家,特别是近现代的一些思想家,也都提出了分配正义的概念。如汤姆·L·彼彻姆在《哲学的伦理学>中说:“分配正义一语比较精确的意义是指社会利益和社会负担的合理分配。”罗伯特·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写道:“分配正义一语不是中性词语,它按照一种原则和标准分派所有物。”而对这一概念叙述最为精当的应该是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他说:“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这些原则要在这些制度中掌管权利和义务的分派,决定社会生活中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这些定义虽然提法不同,但它们的共同点都强调分配正义是分配中的恰当性、合理性。因此有必要明确一下分配正义的确切含义:分配正义是经济正义的核心问题,社会正义所关注的主要问题,人类追求的理想目标。分配正义是指各种社会价值在不同个体之间的各种形成的分配,其核心是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即根据什么原则进行分配才是合乎道德的,是国家按照人的道德价值、需求、边际产品、努力程度或上述因素的总的平衡来进行产品的分配。分配正义观中,有的侧重于分配的结果,有的侧重于分配过程中的程序,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分配正义理论。分配制度是需要考虑各个方面因素后才能建立起来的,通常,分配制度是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来规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中的分配原。二,分配正义的原则:

概括起来,即应当努力践行分配正义的如下三项原则:平等原则、贡献原则、

需要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适用于人们的基本权利领域。为了保持社会共同体的稳定和秩序,人们首先需要保证自己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即任何人都享有不能被剥夺的基本人权。对此,《世界人权宣言》和我国宪法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人的权利平等起源于人性平等的讨论。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与此完全不同;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当然,马克思主义不会止步于政治权利的平等要求,而是认为:权利平等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普遍实行。否则,权利平等就只是虚伪的、形式上的平等。权利平等既包括政治领域的基本权利,即免于强迫的自由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等领域的基本权利,即免于匮乏的权利。

(2)贡献原则:贡献原则是指人们在基本自由权利得到充分、真实的平等保证后,将会在经济生活中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凭自己的努力和贡献获得相称的收入分配。中共十六大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指出:要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中共十七大继续坚持了这些科学论断,提出应当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从而进一步肯定了贡献原则的合理性。肯定各生产要素根据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并不意味着否定劳动的独特地位。

(3)需要原则:

需要原则是指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应当保证人们在遭遇极端不利的状况时,能够获得社会的调剂和救助,以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要。需要原则并不是指满足一切人的一切需要,特别是不包括那些奢侈性的消费需要,而仅仅是指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对社会分配的这样一种改变:抽多补少,抽盈补缺。之所以要根据需要原则进行社会调剂,是因为一个人的自然天赋、家庭出身等不是个人所能负责的,这些偶然因素影响甚至决定人们的收入分配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而当代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市场经济并没有对这种不合理做出反应。根据两个世纪的经验,人们已经认识到:市场经济是一种有效率的经济体制,但它的缺陷也是不容否认的。资本主义发展史上多次经济危机的爆发,深刻揭示了纯粹市场经济体制所带来的危害。现在大多数国家都不再实行那种纯而又纯的市场经济,而是实行市场体制与国家调控相结合的混合经济,通过政府的调剂,把分配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政府的调剂应当以必需为标准,如果调剂不足,社会可能会因贫富差距过大而陷入分裂和动荡,如果调剂过头,则可能接近于平均主义而使社会丧失进步的动力。

三,分配正义的作用:

(1)分配正义观念对人类分配活动的伦理引导作用。分配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它能够使人类“实际地”获得参与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财富、政治权利、发展机会等资源,更重要的还在于它的过程、结果等能够体现或反映人类的价值观念。人类总是带着一定的价值观念参与分配活动。这种价值观念就是人类对其分配活动进行价值认识、价值判断、价值定位和价值选择形成的分配价值观念。讲究实用、崇尚仁爱、追求正义等都是人类的分配价值观念,但其中最重要的是“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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