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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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

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保险债权计划”)业务营销和管理水平,规范管理组织架构,提升风险管理质量,推动全行保险债权计划业务健康、有序、成规模发展,根据保监会出台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债券投资计划操作指引(试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和银行相关制度,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保险债权计划业务,是指对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保等领域内,中央大型企业或者是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承建方,省级国资委控股企业,通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第三条本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为总行投资银行部。各行开展本业务应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条件,产品及对应项目须先经总行投资银行部审核通过后,上报总行授信评审部门审批。

本规程适用于辖内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四条保险债权计划业务客户准入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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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农业部、省级政府等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大型企业。

(二)能源、交通、通讯、市政、环境保护等项目。

(三)单笔保险债权计划业务的融资规模一般在人民币20亿元以上。其中投资未建成项目的保险债权计划业务余额,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40%(注:项目如是国务院审批,规模可适度放宽,以保监会最终认定为准。);投资已建成项目的余额,在保险债权计划业务存续期内,用于置换银行贷款的,不超过银行贷款余额。

(四)项目具有良好的现金流和投资回报,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债权计划预期收益率)和利息保障倍数(不低于4倍)等指标满足监管要求。

(五)总行投资银行部根据监管要求,实时动态调整客户准入标准。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保险债权计划业务由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管理。金融市场部、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公司银行部、机构业务部、能源金融部、地产金融部、交通金融部、各分支行等相关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和业务分工密切协作,相互配合。

(一)总行投资银行部的职责:

1.负责保险债权计划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的制定和管理;- 4 -

2.牵头组织保险债权计划业务全行推广、营销;

3.负责保险债权计划业务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对接;

4.负责牵头产品应急方案的组织实施;

5.负责准入各分支行上报的保险债权计划业务,并根据监管要求实时动态调整客户准入标准;

6.负责按照监管制度要求披露保险债权计划业务信息;

7.负责牵头组织对辖内保险债权计划业务涉及的各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检查和指导;

8.负责组织保险债权计划业务培训与考核管理

(二)总行金融市场部(北京):负责提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同业机构信息供总行投资银行部参考合作;

(三)总行授信评审部:负责保险债权计划业务的评审和审批;

(四)总行风险管理部

1.负责保险债权计划业务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2.负责配合投资银行部进行保险债权计划业务的检查和指导工作。

(五)总行法律合规部:

1.负责对业务品种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2.负责保险债权计划业务对外所签署的法律性文件进行审核;(分行可按权限进行审查)

3.负责协助处理与该业务有关的法律纠纷问题。

(六)总行公司银行部、机构业务部、能源金融部、地产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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