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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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布部门】海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4.06.26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海南省林业厅2014年6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提高审批效率,促进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本办法审核审批林地应当遵循建设项目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和林地占补平衡;严格限制占用生态脆弱地区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林地;严格限制占用天然林林地;严格控制工矿项目和商业性开发项目占用林地的原则。
第二章占用征收林地预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预审,是指林业主管部门在各类建设项目和开采矿藏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对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的可行性提前介入进行服务性审查。
预审的主要目的是指导并服务用地单位,提高审批效率,与用地单位前期工作并行实施,不占用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任何环节的审批时限。
第四条涉及下列永久占用征收林地的,都应进行占用林地预审:
(一)审批制项目。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对建设项目需占用征收林地的可行性进行预审查。
(二)核准及备案制项目。
项目初步选址涉及占用林地的,对其需占用征收林地的可行性进行预审查。
(三)任何方式的土地供应在土地农转用前,对需占用征收林地的可行性进行预审查。
(四)开采矿藏使用林地的,在矿业权出让前,对采矿占用征收林地的可行性进行预审查。
临时占用林地项目不实行占用林地预审。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征收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并逐级组织实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预审;
(二)核准及备案的各类建设项目以及储备用地项目,由与核准、备案和储备用地审批机关同级的林业主管部门预审;
(三)开采矿藏项目,由采矿许可机关的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预审;
(四)需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开采矿藏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预审。
第六条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预审申请表;
(二)占用征收林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